① 機關退休中人退休金最新消息
企事業機關單位退休人員注意啦!今年養老金漲5%左右。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一定額調整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要求,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廣西財政廳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於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存個人預繳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歸集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財社〔2015〕148號)。
要求自治區本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代扣代存個人預繳的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分別劃轉自治區本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和自治區社保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歸集管理,待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由自治區社保局正式征繳後再進行清算。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② 5月份象山退休養老金為啥少發100元
因為不知道你領了多少年了,這種情況非常有可能是你個人賬戶裡面已經沒有錢了。
③ 寧波象山縣退休人員怎樣加金
2016年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退休職工增肌基本養老金自1月1日起執行,在九月底前到位。具體增加辦法如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6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兩航起義」退休人員,按照浙勞社險〔2001〕16號、浙財行字〔2001〕23號、浙人薪
〔2001〕15號文件規定,參照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標准予以調整。
(六)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6年9月11日
④ 象山退休人員漲工資什麼時候到位
勞動者想了解退休人員漲工資的事宜,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了解,當地的社保局是養老保險金和退休工資的歸口部門。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⑤ 象山縣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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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中人退休金,其實所謂的中人就是2014年10月以後退休的人員;養老金制度並軌,中人的退休金是臨時退休金,並不是正式的退休金,從2014年10月份到2024年正是養老金制度並軌的10年過渡期;為了中人退休利益不受損害,這就得說一說制定退休金「限高保低」原則。
⑥ 請問浙江2017年象山平均工資多少
各有關單位: 根據年來度統自計結果,2017年全縣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3995元,月平均工資為6166元,比上年增長 10.6%。 2017年全縣非私營和規模以上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5188元,月平均工資為5432元,比上年增長7.9%。 2017年全縣全部單位(其中,規模以下私營單位為抽樣調查推算數)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045元,月平均工資為5254元,比上年增長7.4%。 象山縣統計局 ;
⑦ 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退休職工死亡補貼是多少
退休人員死亡以後沒有什麼補貼的,就是一次性有社保發給喪葬費,一般是六個月左右的工資
⑧ 寧波老三區交養老保險和象山縣交養老保險,到時候退休工資差多少
因為退休工資的計算會結合辦理退休時當地上一年的人均工資所以兩地的人均工資不同退休工資有差異 但不會很大
⑨ 象山社保個人全保養老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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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退休職工增肌基本養老金自1月1日起執行,在九月底前到位。具體增加辦法如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6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兩航起義」退休人員,按照浙勞社險〔2001〕16號、浙財行字〔2001〕23號、浙人薪
〔2001〕15號文件規定,參照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標准予以調整。
(六)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