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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0-12-17 18:34:07

❶ 再婚後退休金屬於共同財產么

退抄休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襲但可以雙方書面約定屬個人財產或部分屬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十一條(三)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❷ 夫妻之間的離退休工資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離退休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回在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❸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單位的個人養老金賬戶里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❹ 婚姻存續期間在職期間交的養老金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是夫妻共同財產。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內二)
第十容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❺ 萬一離婚了,那退休金是共同財產嗎

(一) 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二) 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未確定。這種情況,其分割不能按等差處理,只能按平等處理(三) 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其他社會保險的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身體因為一方傷害獲得醫療費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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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養老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進行的闡述說明,夫妻離婚時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往往會涉及到一些如養老金等敏感問題產生爭議,一方認為養老金是個人財產,一方認為是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但具體的分割方式要根據雙方的退休狀況確定,所以如何確定養老金保險數額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❻ 如果離婚的時候對方離退休還有幾個月,到時後退休金可以分割嗎

在婚姻存續期間,退休金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之後,婚姻解除,退休金就不能再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財產,一旦離婚,退休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但是如果在離婚時,一方有困難的,可以給予補助,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❼ 退休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最高抄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這個解釋是非常清楚的,養老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的關鍵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就是說,在離婚前領取的或應當在離婚前領取的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以後發生並領取的養老金則屬於個人財產。

❽ 夫妻一方或雙方參加社會保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案情介紹
原被告2003年相識戀愛,2006年登記結婚,婚內剩餘一女,後雙方因缺乏溝通。2014年原告訴至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訴訟請求為:解除婚姻關系、原告撫養女兒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依法分割共同財產、依法分配共同債務。被告接到江北法院應訴通知書、傳票、起訴狀副本等文書後委託重慶睿渝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潭代理。
2、法律分析
本案屬於離婚糾紛案件,離婚訴訟是混合性糾紛,既要處理是否支持離婚的請求,又要處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及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如何分割問題,同時要處理債務及子女撫養事務。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時候沒有舉示相應證據來確定財產、債務的范圍及性質。

訴訟是博弈,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為了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孫潭律師在離婚事由、財產范圍及性質、子女撫養問題上提出了抗辯。鑒於被告也同意離婚,雙方就離婚事由問題達成一致,可不作細的類型劃分。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通過征詢被告的意見,被告考慮目前的經濟狀況和生活穩定等因素也希望由原告來撫養,孫潭律師提出被告撫養女兒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的方式迫使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撫養費標准降低為500元每月。

在共同財產分割上,鑒於房屋登記等特定因素要另外處理外,孫潭律師經過在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重慶市社會保險局)查詢發現原告在婚內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及個人繳費金額,於是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出就此部分進行依法分割。
3、判決結果
第一,准予原被告離婚;

第二,婚生女原告撫養並同意將撫養費標准由600元每月降低為500元每月;

第三,原告社保養老個人賬戶中個人實繳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律師建議

訴訟是博弈的過程,有些是零和博弈非贏即輸,有些可以雙贏,但必須掌握一個原則:博弈時必須審時度勢,要用維權的攻防法律意識去維護自身的權益。在本案中,鑒於原告隱藏財產、債務分割上的觀點,孫潭律師通過調查取證將社保養老賬戶個人繳納部分納入庭審范圍,打亂了原告預定的訴訟策略,進而為原告爭取到了法定權益。

孫律師建議,社保養老賬戶個人實際繳納部分的資金來源由於是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切不可大意,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限較長、繳費年限較長、這一部分共同財產的金額也是非常可觀的。同時,通過財產類型的區分及攻擊會讓當事人獲得意想不到的財產收益,請本文閱讀者慎重考慮。


❾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能分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內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❿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里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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