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可以一次交齊嗎?」相關信息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養老金可以一次交齊嗎養老保險只能補繳以前年度的,不能預繳以後年度的,有熟人也不行。社會養老保險可以一次*齊嗎社會養老保險不可以一次*齊,對於退休未達到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根據《養老保險繳納規定》,不允許一次*齊。對於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年齡較大的市民,根據政策可以進行一次性繳納10年的養老保險金,但是剩餘5年的保險金則需要每年累積交齊,政策優惠的年齡為女50歲(包括50歲)以上,男55歲(包括55歲)以上。養老保險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繳:
須填寫參保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中心領導審批後,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列印繳費核定通知單,然後到相應的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1、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
獲得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的人員:男50周歲、女工人40周歲、女幹部45周歲;獲得初級職稱和未獲得職稱的人員:男45周歲、女工人35周歲、女幹部40周歲。
退休後沒交齊的社保,可以一次性補齊嗎?補齊後可以馬上享受退休領取養老金嗎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0歲,女幹部和靈活就業人員55歲。所以如果是普通女員工,50歲退休前必須累計繳納15年養老保險,這樣才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是在退休前如果沒有繳納足夠15年,可以躉交,即一次性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費用。這樣就可以在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到了退休年齡沒交齊可以一次性補齊嗎現在不可以了,一般情況下不能往前交,只能往後交,到了退休年齡,交費年限不夠,只能延遲退休,繼續交納養老保險,直至交夠15年再辦理退休。養老保險可以一次全交齊嗎從2011新規定:男的65女的60可以一次*養老保險金,手續辦完後次月就可以拿退休金了。社會養老保險一次*齊需要多少錢?社保一次*舉例:最低繳納9萬=社平工資2500x20%x12月x15年
所交的錢分成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社保養老設計上致少 領取 16年以方能回本,上如果還沒有領夠出了事,只返還個人賬戶的那一部分和喪葬費。所以即使可以,也請不要一次交完!商業保險一次*清,不論什麼情況是保本的
⑵ 個人交養老保險如沒交到退休年齡就沒了怎麼辦
等到退休人就不在了,養老保險只退還個人帳戶部分,也就是所繳總額繳納的8%
⑶ 沒交過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怎麼辦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補足15年的,可以補足15年,辦理退休,按月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權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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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沒交過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社保繳費機構明確無法補繳,導致員工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同時,依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委《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
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
用人單位應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以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準,並按其應當繳費年限確定養老金數額,按月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並隨當地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而調整。」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社保繳費機構明確無法補繳,導致員工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的標准賠償損失。
(4)養老沒交到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