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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企業員工身份和退休年齡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5 23:09:22

1. 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

法定的職工退休年齡,女性50歲就可以辦理退休,而男性需要等到60歲才可以辦理。

2. 勞動法對於職工退休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因為有「法定」兩字,人們往往以為是《勞動法》規定的,其實不是。《勞動法》里並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退休年齡是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性法規所規定的。比如:《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1955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等等。

3. 新勞動法原文企業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大

勞動法無職工退休年齡規定。女職工仍是50歲退休。

根據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勞動法對企業員工身份和退休年齡規定擴展閱讀:

1、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自謀職業者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3、提前退休年齡

工種:《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4. 勞動法關於員工年齡的限制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年滿16周歲,男不超過,女不超過50(管理崗位不超過55)為勞動適齡年齡。但是之後會慢慢延遲這個時間,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就不能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了,但是可以按照僱傭的方式工作。

我國《勞動法》對用工年齡的規定是: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也就是說,單位招用16歲以下未成年人為勞動者即為僱傭童工。

另外,《勞動法》也對年滿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勞動者作出了明確解釋和保護規定: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法對企業員工身份和退休年齡規定擴展閱讀: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

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5. 勞動法規定距離退休多少年企業不準辭退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勞動法對企業員工身份和退休年齡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勞動合同法

6. 勞動法哪一條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7.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並軌後退休年齡不再區分幹部和工人身份。是嗎

退休是工人還是幹部身份是以退休前一年的工作崗位來確認的。
現行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而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1999年勞動部頒發的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第一條中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到,對於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主要以身份進行區分,而身份確定主要以女職工退休前的檔案記載為准。此後,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文件中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的「幹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該規定的出台,打破了原有的身份區分標准,轉為判斷女職工是否屬於「管理或技術人員」。結合此前的各項規定,多數地區目前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常規做法是,先看人事檔案,檔案中載明屬於「幹部」的女職工55歲退休。對於身份不符合「女幹部」條件,但工作崗位屬於管理或技術人員的女職工同樣適用55歲退休,工作崗位則以末次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進行確定

8.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嗎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8)勞動法對企業員工身份和退休年齡規定擴展閱讀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否終止,並不是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必要條件,而是以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必要條件。

這就說明,法律對於勞動者並無最高年齡的限制。從立法本意來看,法律並不強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而是允許他們選擇繼續就業,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但是,由於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後,即意味著其已經得到了相應的保障,無需再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行傾斜性的保護。

9. 勞動法對快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嗎

解除勞動合同來是勞動合同法范疇的事,源與勞動法沒有任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你是勞動合同到期,企業需要支付你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參照一下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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