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年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
法律分析:經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一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二條 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第三條 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第四條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第五條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20年5月31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備案同意的實施方案執行,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Ⅱ 退休金上調新政策
法律分析: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Ⅲ 2020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調整范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調整。2020年6月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准時,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20年。
調整辦法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採取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
每人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定額 增加60元。
掛鉤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 2.2%加發。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基本養老金月標准 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 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再增加1元。增加額少於15元的,按15元發放。
傾斜調整
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高齡退休人員,再按以下辦法進行傾斜調整。 202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60元,全年720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10元,全年1320元;
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70元,全年2040元;
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220元,全年2640元;
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50元,全年4200元;
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600元,全年7200元。
對上述高齡人員再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數。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後如果未達到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養老退休金調整新政策
一、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什麼?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范圍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
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蘆源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二、此次調整養老金從什麼時候調整?什麼時候發放?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此次調整時間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三、2022年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如何調整?
(一)定額調整
凡符合2022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5元。
(二)掛鉤調整
1.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內,每年按1元增加;繳費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從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15元。
2.按基本養老金基數進行調整。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漏嘩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1.6%(四捨五入到元)。
(三)傾斜調整
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考慮艱苦邊遠地區因素予以傾斜。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至74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年滿75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1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35元。2022年1月1日後,年滿70周歲,從到齡之月起,企業退休人員按2017年企業累加的高齡傾斜標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機關事業累計的高齡傾斜標准執行。
2.考慮艱苦邊遠地區因素適當提高調整水平。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10元;三、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15元;五、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35元。
3.企業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幹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2022年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計發。
四、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具有什麼特點?
此次基本養返岩老金調整將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退休人員調整標准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多得多調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調整養老金時增加的也相對較多;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Ⅳ 19年12份退休,發7000元退休金,2020年養老金普調,能長多少錢
19年12份退休,發7000元退休金,2020年養老金普調,最高能長百分之十,不會最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