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認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超過退休年齡被辭退的補償辦法是什麼
你當地的勞動局的答復是正確的。
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是自然終止的,再發生僱傭行為則是勞務關系了。
而勞務關系的解除,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她50周歲之前,如果單位沒有為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可以要求企業補繳。但50周歲之後,勞務關系情況下,企業不支付任何補償了。
1、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2、14年6月到16年1月一起工作了1年7個月,那麼經濟補償按照2年計算,
勞動合同法47條已經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激明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僱主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僱工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辭退一般不需要補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國家公務員辭退後如何計算工齡-------有多少年工齡就是多少年,工齡是你工作的年限,是不能夠辭掉的。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根據鄙人所了解,確實遼寧省、沈陽市出台了對於超出退休年齡的未參保卜扒人員可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一次性繳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詢了國家以及其他地方 *** 的勞動保險政策,未發現國家或者其他地方 *** 出台類似政策。
沈陽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檔案《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勞社發[2008]43號 )
樓主可以查詢沈陽市 *** 的官方網站「沈陽政務網」
:lnsy.lss.gov./zwgk2/zwgk.do?ac=view1&id1=762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檔案:
A.《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5&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B. 《明弊告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6&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檔案參考:
———————————————————————————————————————
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勞社發[2008]43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檔案精神,促進我市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全面完成省 *** 下達的擴面指標,在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中,就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地稅部門可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基金。各區、縣(市)養老分中心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屬地地稅部門提供「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編碼」空號段,供地稅部門先行征繳使用,地稅部門要同時督促企業及時到養老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執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率,做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
三、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四、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緩繳期內一次性補繳全額欠費確有困難的,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做出補繳計劃。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從業的外籍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七、符合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范圍,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種原因與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或未解除勞動關系但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時間可以確認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現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建立時間起,按對應期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同時繳納按政策規定應徵收的滯納金。補繳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所計發的養老金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八、凡我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而沒有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自由職業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上年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和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15年。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其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城鎮個體從業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其退休時間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時間,其投保年限為15年,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九、本意見印發前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改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從2008年10月1日執行。
———————————————————————————————————————
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省 *** 提出的「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要求,進一步落實全體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應保必保。經省 *** 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我省城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地處鄉鎮的企業(含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相對穩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了規范的勞動關系,其從業人員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
三、從未參保並經確認不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員)憑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本人憑單位證明或社群證明或本人檔案),由本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職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申請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企業職工非本人原因中斷繳費,解除勞動關系後轉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允許按照自由職業人員的相關政策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經 *** 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對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認定意見》(遼地稅發[2001]166號)規定條件,不再具備繳費能力的企業,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七、自由職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人員及本通知六款規定的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規定的參保人員,按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課征滯納金。
九、城鎮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合同期滿,繼續在本省其它城鎮企業單位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按規定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取得城鎮私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與城鎮街道、社群簽訂勞務、服務等臨時性協議的,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期滿返鄉務農的,可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再到城鎮企業就業時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返鄉不再到城鎮企業工作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預期規定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可根據本人自願一次性返還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國家有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外埠人員,在其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到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一、已參保人員(含農民工)在省內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就業地不得以戶籍不在本地、年齡偏大、繳費年限短等理由拒絕接收。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
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勞社發[2008]80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 *** 批轉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8]1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經省 *** 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符合參保條件的各類企業、非企業社團組織,征繳機構可按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月將這部分未參保單位名單傳遞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上述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和社團組織的從業人員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其資訊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及時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將其納入參保管理。從未參加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其個人身份不符合《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三、四、五、六款規定的,應從參保之日起開始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征繳機構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市前3年在崗職工平均年均增長率,作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能及時提供用工人數及其從業人員的月工資收入時,再按其費基確定征繳額,同時將其資訊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
三、征繳機構按月將未全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名單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現行個人繳費政策,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有關資訊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企業為漏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五、參保單位申報月工資總額低於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申報徵收。困難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申報徵收。
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一次性補繳全部欠費確有困難的,經統籌轄區 *** 批准,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可按規定程式辦理緩繳手續,並做出補繳計劃。有資產的,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閑置固定資產或者非經營性資產變現收入繳納。企業仍無法繳納的,由統籌轄區 *** 協調解決。
七、經統轄區 *** 確認,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企業和職工均不選擇解除勞動關系的,允許職工個人比照城鎮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的費基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其按此辦法補繳以前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提供記錄繳費年限和接續錄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方便。征繳機構應按遼地稅發[2001]166號檔案規定,對無繳費能力企業進行跟蹤檢查,企業因經營好轉、轉制或破產後資產變現等原因恢復繳費能力的,應按規定補繳保費。補繳額為欠費額與企業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養老保險的差額部分,對於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保費,應償還職工個人。職工退休後2年內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如企業補繳保費,可以按補繳後的新繳費工資基數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按重新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發放。
八、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且未參保的自由職業人員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補繳;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離開單位次月起補繳。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稽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後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從稽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人員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願補繳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間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經批准退休後,納入今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九、由單位組織丟失檔案的未參保人員,本人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查有原始招工錄用手續並提供未受刑事處罰證明的,經確認勞動關系後,單位和本人可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自由職業者,可按自由職業人員辦法辦理參保並繳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稽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從稽核批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已過退休年齡的臨時工是臨時的勞務用工,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隨時招聘和清退的,清退時只要結清清退人員出勤工資,沒有任何補償的
沒有其他情況僅僅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該情景並不包含在領取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內:
❸ 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務工還可以認定工傷嗎
超過退休年齡一般在方面是比較有爭議的,一般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並且不同的情況其在結果上也有不同,那麼關於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認定為工傷的問題。下面小編就具體講解一下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以認定工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的職業傷害能否認定工傷,在實務和理論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是否認定工傷的實質焦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職業傷害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認定為工傷(本文不討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勞動關系的人事關系工傷認定情形),應該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等渠道解決傷害賠償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本文僅探討因年齡問題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問題,對於其他影響勞動關系成立的要素不在探討之列。事實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某些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延長退休年齡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續,社會保險關系亦存續,發生職業傷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對此,沒有爭議。但對於那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又未有延長退休年齡審批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觀點卻是對立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經審批延長退休的除外)。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禁止勞動者的就業權,但卻明確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第四十四條以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原因屬於勞動者主體資格滅失問題,雙方不存在律關系,即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不能因為存在勞動報酬等相關問題,就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進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喪失勞動權,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不搜團屬於勞動法上之勞動,該勞動為就業勞動,和公務員、保姆等勞動同為廣義勞動。另外.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也規定關於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三要件之一,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除延長退休年齡外)依法不再具有勞動法上勞動關系之勞動者主體要件。第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客觀上乜無法辦理,因此,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風險不公平、不合理。《社會》規定,寬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續繳,但卻沒有規定工傷保險費可以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續繳。《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繳交規定也未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工傷保險費繳交情形。另一方面,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但同時用人單位應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實踐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退休後因減員不在報表之內。勞動者退休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了養老金,但同時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無論在社會保險統征還是不統征的地方,單獨就該部分勞動者徵收工傷保險費在技術層面都是困難的。既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無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應該承擔的責任就顯得不公平、不合理,也違背了社會保險統籌風險社會承擔的社會法原理。第三,相關的最高法(2007)行他字第6號答復和(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過於片面。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針對市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世巧橘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作出(2007)行他字第6號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答復僅針對離退休人員中現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排除此情形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職業傷害,不宜據此答復作出工傷認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針對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作出(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僅針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不論該農民是否領取養老金,也不論現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交了工傷保險費。第四,《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的情況.有享受退休待遇的,有延長退休年齡的,也有不能享受退休金的,更有城鎮居民和之分。無論何種情形,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就不再享受工傷待遇。可見,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後的勞動者受到職業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必然與《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和精神存在沖突。事實上,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不應該區分農民工還是非農民工,也不應該區分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但必須考慮受到職業傷害時是否存在勞動人事法律關系基礎。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關於退休後不享受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作為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基礎,工傷確認也應以是否存在勞動人事法律關系為基礎。第五,達到退休年齡後受職業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將引發大面積社會矛盾。2010年9月14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處理。該司法解釋明確,享受退休待遇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即不能按勞動關系處理。解釋(三)第八條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從規定上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宜按勞動爭議處理.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後職業傷害認定為工傷,即司法終審確認達到退休年齡後參加工作與用人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雙方之間權利義務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即勞動者可依《勞動法》、《勞動》等相關規定要求未雙倍工資、、終結勞動關系時的經濟補償金、最低工資保護、各項社會保險費繳交、住房公積金繳交等相關要求。這也必將引發、民事一審、二審關於退休後勞動關系確認以及相關勞動權利義務的勞動爭議實踐和理論混亂,並會引發大量相關勞動爭議以及相關的再審申請、上訪等情形。超過退休年齡以後,一般如果還在工作的,一般情況下在發生工傷時是可以被認定的,當然,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更多的,如果你有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律師解決,以在最大限度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的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很多時候能夠判斷工傷的條件都需要結合實際來解決,所以對相關情況的了解非常重要。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