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被判刑的人不能領取退休工資。根據《關於公務員強制措施和行政刑事處答廳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60%計算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者緩刑考試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執旅培行%減少基本退休費,補貼由辦公室工作人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按照辦事員的標准執行。(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刑罰執行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清鎮隱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⑵ 退休人員判緩刑期滿後工資怎麼發放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作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1、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但是,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答侍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2、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搭伏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知舉攜》(勞社廳函〔2001〕44號)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