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金是按省平均工資還是按地區平均工資發放
一般來說,退休金是按照全省平均工資計發的。② 退休金是按戶籍還是按參保地
一般是按戶籍地領取。也可以異地領取,並且免部分手續費。根據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個人基本養老金賬戶每月前兩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部分將免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而前兩筆中每筆超過2500元的部分以及第三筆之後的金額,可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
1、國家繳納養老保險,遵循的是屬地原則,也就是說,必須在戶口所在地辦理參保手續,異地是不辦理參保手續的。
2、但是,如果參保人屬於企業職工,或者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保就不受戶口限制,由用人單位負責參保繳費,如果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又達到了最低15年以上,就可以在單位參保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而不是在戶口所在地辦理退休。
所以如果是城鎮職工參保,參保可以不熟戶口限制,異地也可以參保,如果是靈活就業個人參保就需要到戶籍地去參保。
二、有哪些領取標准?
1、非戶籍參保的人員,在退休的時候只有在當地繳納滿10年才可以做出選擇,如果在外打工的時候,在打工的地方沒有繳納滿10年社保的話,轉移到上一個滿10年的社保繳納地,各個參保地都不足10年,那就只能在戶籍地辦理退休了。
2、在參保人退休之後,根據國家規定,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辦理轉移,不論戶口遷移到哪裡,仍然由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養老金,退休之後的養老金上調,也按退休時參保地規定給予調整,而不是按照戶口所在地規定調整。
醫療保險也按退休前參保的醫療機構辦理,享受參保地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③ 退休金是按戶籍還是按參保地
退休金是按參保地領取的。領取時也可以異地領取,並且免部分手續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④ 社保退休金怎麼計算的
A.基礎養老金:(上抄年全省在崗月均襲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月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3)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記發月數(50歲-195、55歲-170,60歲-139)
A+B=退休養老
⑤ 社保在外地交滿15年,退休金是按哪裡標准發放
異地交納社保退休後應該在交納社保的地方領取退休金,有些事情當事人在退休之前就要提前做好准備的,就比如退休後如果決定回老家的話,那就應該提前把社保轉移回戶籍所在地,現在的社保都是可以跨省轉移的。辦理退休時可一並把這些事情辦理好了。辭職後社保轉移: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原參保地開據的《參保繳費憑證》,填寫《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完成轉移接續。
1、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跨省、市流動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人員跨省、市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醫療保險關系。
3、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原參保地開據的《參保繳費憑證》,填寫《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1、外地戶口,十五年交滿以後就可以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工資了。
2、如果是在一個地方連續繳滿十五年養老保險的,退休金就按這個地方的待遇標准領取。
3、如果是在幾個地方累計起來繳滿十五年養老保險的,退休金就按其中一個繳滿十年的地方待遇標准領取。
4、如果幾個地方都沒繳滿十年養老保險的,退休金則按照你老家的待遇標准領取。另外,為了方便領取退休金,可以轉移到老家的社保中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