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博導退休年齡規定
博導退休年齡規定為六十周歲。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博士生導師退休辦理延退手續需帶如下材料:
1、本人延退申請及所在部門的意見;
2、博士生導師文件;
3、已經延退過一次的人員,第二次申請延退時需帶上一次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復的《高級專家退休時間審批表》;
4、研究生院出具的本人指導的在讀博士研究生花名冊復印件;
5、科技處出具的本人承擔的在研科研項目合同書。
《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條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退休年齡時,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等工作。特殊情況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