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勞動者退休後如何賠償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而購買社會保險是強制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購買是違法的,那麼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勞動者退休後如何賠償?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Ⅱ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退休後可主張社保損失嗎
1、退休後索賠的案例有 但是很難判決 因為金額影響 本人壽命很難測算
2、當然可以和單位協商 一次性賠償最好
3、因為第一條 又可能需要年年去法院告 按照當年的 退休金等標准給測算 會跑死的
Ⅲ 確認勞動關系後如何對未繳養老金社保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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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Ⅳ 退休前企業一直未按實際收入繳納保險,退休後是否還可以主張補繳社保
單位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來繳費的,並不是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來繳納社保的。社保繳費基數分為高檔、中檔和低檔,所以,退休後跟企業主張補繳社保費用是不現實也不可能的。
Ⅳ 因原單位未交社保而造成的退休金損失的訴訟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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