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醫療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否終止勞動合同的
可以
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不屬於需要延長合同期限情形
《勞版動合同法》權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Ⅱ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年齡49周歲治病為一級殘退休退職待遇的工資
第一,職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50,女45周歲,可以辦理病退,按照正常辦法計算退休金,
第二,男不足50,女不足45周歲的,可以辦理退職,退職領取的是退職生活費,不是退休金,是正常退休人員的40%支付
Ⅲ 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醫療期是否也隨之終止
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只有醫保繳費男25年,女20年退休時就可享受醫保(不足年限在退休時一次性補足)。
退休沒有醫療補助費。
Ⅳ 工傷醫療期未過但達法定退休年齡怎麼辦
員工在醫療期內達到退休年齡,那麼員工應該在達到醫療期之後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員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Ⅳ 醫療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有醫療救助金
第四十五條有規定,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要等到勞動者醫療期滿為其辦理退休。
Ⅵ 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醫療期是否也隨之終止
勞動合同與醫療期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如是因工傷就醫,要首先做工內傷鑒定,享受工傷保容險待遇;如是疾病就醫,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到了退休年齡應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能否獲得醫療補助要與本企業協商。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Ⅶ 自己積業養老保險還沒到退休年齡失去工作能力怎麼辦
從第從第一年復工作起開制始繳納每月養老金保險,今年夏天因遭車禍不幸身受重傷,到這半身癱瘓,喪失勞動能力,修理廠解除和小孟父親的勞動合同。家人及其分分嚶嚶嚶味道,也領取養老保險,年齡就桑子,勞動能力。作為和氣針簽定合同的正式員工,如果在勞動和同存續期間勞動者患病,淮陰工商戶復商的用人單位因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安排其從事工作和其他工作,如果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用單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格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謂殘病殘津貼,顧名思義是擔保因病槐蔭功自成的達到規定的條件給予金錢,這種金田按月發放,參保人的基本生活費,所需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Ⅷ 求專業解答:員工退休前的兩個月,工傷復發,到達退休年齡可否終止勞動合同,醫療期未滿,社保也未繳滿。
有工傷證的話,為這個部位治療是全報銷的(不知道是不是要跟著交費)
沒報回工傷的話,那就沒辦法了,答因為是有時效的。
18年退休的人怎麼可能沒交滿,難道「視同交費年限」沒起作用么?!
員工不想退休沒戲的,除非是幹部可以反聘,不然工人繼續做工是不被勞動法認可的。
Ⅸ 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務派得了癌症有補助嗎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根據該文件規定,朱某在公司工作時間為8年,醫療期為9個月。自2011年4月至當年12月底,朱某已經實際享受了9個月的醫療期。除此之外,朱某還可以繼續享受醫療期嗎?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2條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不過,《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並沒有規定醫療期可以延長。此外,嚴格從文字含義理解,「適當延長醫療期」要「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如果不批准,醫療期也就不能延長。勞動法律要傾向於保護勞動者利益,但不是沒有限制的。如果勞動者因病不能工作,用人單位願意無限期支付病假工資、不解除勞動合同,值得贊揚,但不能將此設定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企業將難以承受,最終將對絕大多數勞動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另外,《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因此,對於患癌症的職工來說,醫療期滿後應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後,再依法主張權利。而單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
Ⅹ 在本單位位連續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