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事業編制人員能做股東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紀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向各類企業出資入股。除此以外的所有在職人員,農村村民、城鎮待業人員、個體工商戶、辭職、退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都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成為個人股東。
公務人員一律不準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股、合夥經商辦企業,不準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
依據相關處分條例,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政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因為違規經商辦企業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時也違反了廉潔自律制度,所以要受到以上規制。
法律依據: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② 社保退休人員可以做私營企業股東嗎對退休社保公資有何影響
沒有任何影響,社保退休金是你花錢買來的,並非任何人白送的。
只要你有錢在哪投資做股東也不受限制,更不會影響你的退休金。
③ 企業人員退休後能當股東嗎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公司的股東有四個殲哪,即甲乙丙丁。有限公司成立後,股閉御東是不能退股的,只能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可以轉讓給公司其他股轎改岩東,也可以轉讓給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人。股權轉讓價款和股東投入的注冊資本沒有必然的聯系,或高或低,具體要看公司凈資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公司股東決議,公司解算,解散必須進行清算,償還公司債務。
④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求大神幫助
公務員退休後能當股東。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界定標准
針對公務員范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范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法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范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范的公務員范圍。最後,立法機關接受了這個建議。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員
⑤ 退休事業編制人員能做股東嗎
退休人員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擔任股份公司董事。
拓展資料: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做股東,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做股東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在外任職的話至少不能取酬。另外很多地區和單位連免費兼職都是不允許的,具體以本單位的規定為准。
拓展資料:一般可以,但是如果退休前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⑥ 退休人員可以辦公司嗎
法律分析:答當然可以。只要不是公司法禁止或限制人員,都可以出資做股東,設立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只對設立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年齡有規定,但沒有限制退休人員開公司的規定。但是例外情況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五)由於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所以以上也可以視為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