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地人上海交社保退休怎麼拿
外地人享受上海退休待遇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地方是上海,且繳費年限滿15年了,可以在上海辦理申領養老金;
2、若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納慶帶不滿15年,可在滬申請延續繳費至年滿15年後再申請養老金。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社保繳納多,則領取的退休金多;社保繳納少,則領取的退休金少。
3、需在不滿40歲之前在上海開始繳納。
同時滿足以上的三個條件,就可以在上海退休,並享受上海的退休工資標准。如果未能同時滿足,則需要回到戶籍地退休,按戶籍地標准領取退休工資。上海的基本工職人員退休年齡分別是: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屬於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當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確定其待遇領取,社保賬戶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
我們享受養老金的最終地點和方式取決於戶籍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這兩點,對於外地人在上海洞蘆交社保的情況來說,由於戶籍所在地不在上海,所以只有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能享受上海的養老待遇,所以大家一定要關注養老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好自己的社保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差滲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㈡ 在上海打工的外地人退休後拿上海的養老金嗎
依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國家人社部發[2010]70號)相關規定精神與規定,在上海打工的人群包含民工以內,將城鄉公司學生就業並簽署勞動合同的民工,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列入城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章制度。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出台民工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方法的區域,要抓緊調節有關政策,完成與城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統一規范,進一步加強民工參與城區公司養老保險工作中,這種要求為將民工納入國家統一規范的鄉鎮公司養老保險監督體系,帶來了政策依據。
總的來說,在打工的外省人,只要堅持不懈地上海工作中下來,一直依照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在上海交納養老保險,只需要在上海交費10年,養老保險金關聯在上海,就可以把上海市做為離休地;只需總計在上海交費做到15年,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就能在上海領到養老退休金,享有上海的養老金待遇。
㈢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後享受上海待遇嗎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後享受養老金的4種方式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屬於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當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社保賬戶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例:上海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則在上海享受養老待遇)。
2、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社保賬戶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浙江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則在上海享受養老待遇)。
3、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社保賬戶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社保賬戶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安徽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廣東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則享受廣東的養老待遇)。
4、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社保賬戶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江西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廣東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山東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則將其社保賬戶及社保中的資金轉到江西,在江西享受養老待遇)。
㈣ 在上海交滿15年社保的外地人能在上海領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可以,退休金應該在上海領。外地戶籍如需在上海辦理退休手續,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其一,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其二,在上海和外地總共繳納社保累計滿15年。其三,到達退休年齡時社保關系在上海。若在滬首次參保時年齡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那麼在滬參保建立的是基本帳戶。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目前是男60周歲/女50周歲),若基本帳戶仍在滬,且最後一個繳費累計滿十年的地方也在滬,那麼養老金申領地就在上海,可在上海申領養老金。當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其他參保地轉入本市的繳費年限及92年底前連續工齡,下同),那麼申領並按上海標准被核定後,即可從次月起享受按月養老金(此與您其時戶籍所在無關);當到齡且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可在滬申請延續繳費至年滿十五年後再申領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㈤ 外地人領取上海養老金條件
外地人必須至少要在上海繳納10年社保,才有資格在退休後以上海標准領取養老金,滿足這個條件後才有可能進行到下一階段:
1、轉移參保地。外地人士在上海辦理退休時要記住,先將參保地轉移到上海,然後再辦理退休手續。
2、可延長繳費期限或提高繳費檔次。如果在上海已經繳納了10年社保,也可以繼續繳納,畢竟社保具備「長繳長得,多繳多得」的性質,如果想要在退休後領到更高的養老金,能通過延長繳費年限來實現。同時,在有條件的基礎上,也可以提高社保的繳費檔次,從而提高養老金數額。
3、及時進行養老金認證。為了防止冒領、替領養老金等情況發生,需要對養老金的領取人員每年進行認證,成功之後才會每月發放養老金。
隨著科技技術手段的進步,原本需要親臨現場的認證方式已經替換成更為便捷的網上認證,使得老人們退休的生活更加清閑方便。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領取退休金的條件:
1、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
2、累計繳費年限在15年及以上,其中在上海社保繳費年限在10年及以上,並且退休前社保關系在上海。
3、最終在上海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㈥ 外地戶口在上海交的社保能享受上海政策嗎
可以。外地戶口在上海交交滿了15年的社保,是可以享受到上海地區養老金退休待遇的,因為我們都知道上海是屬於我們國家的一線城市,並且上海地區的社保交費水平是比較高的,如果說你在上海地區工作,並且滿足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在上海地區參保實際上是可以辦理上海地區的退休待遇的。
一、我國參保人退休的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繳納職工社保人的參保人:女工人50歲,女幹部55歲,男性60歲;
靈活就業人員:女性55歲,男性60歲。
2、累計繳費滿15年,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個人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退休。
二、如何確定退休地
1、個人只在戶籍地參保,那麼退休地就是自己的戶籍地,這是毫無疑問的。
2、多地參保者,每個參保地的繳費都不滿10年,只能將所有參保地的社保關系轉移到自己戶籍地,辦理退休。
3、個人有多個參保地,可以選擇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地區。如果在准退休地繳費滿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然後再按照當地標准辦理退休。
交了社保八年離開上海怎麼辦:
1.在上海市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並轉出社保:將本人有效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放置在自助查詢機的指定位置。
2.將參保繳費憑證交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社保轉移接續即可。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後享受養老金的4種方式: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屬於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當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社保賬戶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例:上海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則在上海享受養老待遇)。
2、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社保賬戶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浙江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則在上海享受養老待遇)。
3、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社保賬戶所在念凱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社保賬戶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安徽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廣東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則享受廣東的養老待遇)。
4、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磨衫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社保賬戶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江西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廣東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山東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則將其社保賬戶及社保中的資金轉到江西,在江西享受養老待遇)。
以上內容表明,我們享受養老金的最終地點和方式取決於戶籍所在地、瞎高腔累計繳費年限這兩點,對於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的情況來說,由於戶籍所在地不在上海,所以只有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能享受上海的養老待遇,所以大家一定要關注養老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好自己的社保賬戶。
法律依據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二十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
凡符合前款條件的退休人員,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㈦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可以享受上海待遇嗎
當然是可以的,只要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上海,在上海辦理退休,其養老金待遇和上海人就是一樣的。上海社保主要包括三種人群:本市戶籍、外地城鎮戶籍、外地非城鎮戶籍。本市戶籍和外地城鎮戶籍繳納五險,外地非城鎮戶籍只有三險(缺少失業和生育保險)。這三類人員在社保系統中分別歸屬不同的子系統。非上海戶籍居民,在上海可以通過繳納社保享受到一定的上海戶籍居民福利,比如買房、買車。先用一句話總結:可以用來在上海買房、買車的社保,不一定能用來落戶;能落戶的上海社保,一定可以用來買車、買房。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滲手猜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薯叢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叢型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