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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人社發2015退休人漲工資

發布時間:2020-12-14 07:08:26

① 遼寧省人社廳2007年關於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通知

遼寧省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關於做好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勞社養司函[2007]37號)和《關於遼寧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7]3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07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辦法和標准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後,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調整後月增加額不足110元的,補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8元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勞社部發[2003]15號、遼勞社發[2004]3號文件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業1982年、1983年按煤勞字[1982]942號文件審批的退養人員,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對應的退休人員條件確定增加額。
10、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的退休人員,按以上對應的標准調整後,正高級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級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職)人員(不含2004年參保的農墾企業退休(職)人員)調整後養老金未達到此次調整後所在地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50%的,補足到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50%。

三、調整所需資金的列支渠道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管理范圍,認真履行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積極措施,務必於8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市要將落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籌措發放資金的工作情況於9月15日前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深切關懷。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落實,確保本地區穩定。各市、各部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完善市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沒有任何不妥的,也絕對不會關乎到老一輩人今後提高養老金問題的事,這個文件很正常啊

② 遼人社發〔工作302011〕399號文件30年工齡能領取多少退休金

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專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屬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③ 遼社發關於退休人員計算工資的規定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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