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廳級幹部退休年齡規定
按照黨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幹部的離休退休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擔任廳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如果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適當推遲離休退休。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經選舉任職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委員,政協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屆末滿時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一般可待任屆期滿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離休退休手續。㈡ 廳級幹部退休年齡是多大
幹部離休退休年齡的界限,考慮到當前幹部的實際狀況和接替條件,應當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
省部級官員多少歲退休,按慣例,副省級官員退休年齡為60歲,而正省級官員可至65歲。正省部級65歲:省部級黨政正職是65歲,但任期未滿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是68歲。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省委、自治區委、市委書記職務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應當到年滿67歲、或68歲離開實權部門。
副省部級60歲:省部級副職是65歲,但60歲以後要安排在人大、政協等「二線」。副省部級滿60歲離開實權部門,或退休,或轉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任閑職、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常委、專門委員會主任,或轉為「二政府」的政府協會、社團組織任職,或轉到大學擔任兼職教授,作為退休前的過度
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另外1978年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到60。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象正部級以下女幹部都是55歲退休,處級以上特殊情況需要,可以延長到60歲。
㈢ 各級領導幹部退休年齡規定
根據黨和國家現行政策,幹部退休年齡為:中央和國家機關主任、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主要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不超過一般60歲,處級幹部不超過60歲;其他幹部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拓展資料:國家級副職有:國家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書記、副總理、國務委員、副委員長、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法律依據:《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㈣ 正廳多少歲退休年齡
正廳級幹部退休年齡是六十周歲,不存在退二線,只有實職和閑職的區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㈤ 廳級幹部退休年齡規定
廳級幹部部的退休年齡原則上是60歲(男女幹部相同),不同單位大廳級幹部的退休年齡根據工作需要稍有不同,或者成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專業委員會,或者成為二政府的政府協會。幹部退休年齡的界限,考慮到當前幹部的實際情況和交接條件,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總督、副總督、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法》第87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法》第93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