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返聘離退休人員需要繳納社保嗎
法律分析:
已退休人員是無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的。返聘也不能按勞動關系算,不需要繳納社保,可以投商業保險,發生事故了走人身損害賠償程序。一般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需簽訂聘用協議,明確約定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貳』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社保要交嗎
如果已經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麼實際上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這個,勞動合同關系是自動與單位解除的,所以說,既然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那麼所在的這個社保也將退出,實際上用工單位是不需要給這個員工購買社保的,而且退休人員來說,基本上已經享受到這個退休金待遇了,所以說也是無需再購買社保費用了。
有些退休人員,因為自己退休以後還想發揮余熱,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的情況,還是存在的那麼這種情況實際上就建立不了勞動合同,關系了,只能夠以勞務形式來建立這種勞動關系,那麼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社保費用的,當然所有的社保費用,既然不承擔的話那麼就需要自己來承擔一部分的風險,比如說,在工作期間的一個工傷風險等等之類的,這就必須要自己來承擔的,因為所在的單位,確實是無法購買,這個相應的社保費用。
實際上如果已經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麼按正常來說,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和退休醫保待遇。那麼在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同時,就沒有必要去購買這個社保了,因為你已經領到這個退休金待遇了,所以說再去購買社保實際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而且來說也是不能夠再購買了。那麼如果自己在退休,以後還要繼續工作的話,實際上也是一種比較好的結果,因為自己在領取退休金的同時,在所在的工作單位又可以領取一份額外的收入,對自己來說經濟上也是有所幫助的,因為你可以有一個雙份的收入。最後居然不用買社保了,那麼單位所承擔的部分和個人所承擔的部分都不需要承擔,對於單位來說,也是比較不錯的一個選擇,因為用,這樣的人相對來說他的用工成本相對是比較小的,一方面你個人如果不扣除社保的話,相應的你拿到手的這個工資相對的也高一些。
所以說自己退休以後,如果繼續留在原單位干,很有可能你現在到手的工資,要高出你自己在職期間正常繳納社保,期間的一個工資待遇!因為本身你個人所承擔的社保,不在從你工資當中扣除了,所以說你的工資將會全額發放給你,這樣的話你就拿的工資比這個,正常在指尖的工資要高。
所以說留在原單位繼續返聘的話,對個人來說實際上還是能夠拿到一筆額外的收入,畢竟不夠社保費用了,相對來說到手的工資也是比較高的。當然不留在原單位返聘去別的工作單位繼續工作也是完全可以的,同樣都是不扣這個社保費用的那麼你到手的工資,相應的來說是一個應發的全部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叄』 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還需要繳納社保嗎
退休返聘人員 如果與單位還存在著勞動關系,且社保未繳滿至國家規定的年限的,應當繳納 社會保險費 ;如果已經繳滿至國家規定的年限的,則不需要再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退休了又上班了還能交社保嗎
退休了又上班了,是可以補交社保的。
達到退休年齡,但同時又沒有滿足領取養老金條件即繳費滿15年的,也可以通過可以一次性補繳或者延長繳費的方式,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保的特徵包括: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伍』 退休人員返聘是否要買社保
退休人員返聘不要買社保。
退休返聘人員如果已經開始領取退休待遇了,單位一般不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但是該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標準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自行去參保繳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已經退休,退休後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如果再就業,就不屬於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再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構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而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的.,凡是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員工,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在勞務關系之下,單位就不需要為其繼續繳納社保。
如果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並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且沒有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這種情況下,部分地區司法機構會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下,企業還是需要繼續為職工繳納社保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還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
不需要。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屬於勞務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
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每個地區繳納社保的標准不同因此各地的公司社保繳納標准也不同。以湖南長沙公司社保繳納標准為例: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6%,個人繳費比例為8%;
2、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2%;
3、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7%,個人繳費比例為0.3%;
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56%,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7%,個人不繳納;
其中職工本人月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個人繳費基數;超過300%的,按300%核定個人繳費基數。當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大於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