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992年以前的工齡在社保繳費制度實施以後,是怎麼規定的
依照制度,在公司養老保險政策執行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視作為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積計算為繳費年限。依照國發(1997)26號文件的奮斗精神,員工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服務保險繳費年限做到15年能夠辦退休,按月領到養老退休金。這兒的交費15年也包括了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政策執行以前的工作年限要視作為繳費年限,這便牽涉到工作年限的認定難題。根據國家有關工齡計算方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實質,國企的工作連續工齡、城鎮集體企業的工作連續工齡、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連續工齡,在部隊服役的兵齡、進到國企以前在同一企業從事零工的工作年限,公立教師轉正以前從業教師的工作年限、知青招生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或者進到行政事業單位以前上山下鄉運動工作時間等。
總的來說,根據國家工齡計算的有關指示精神,在1992年養老保險政策執行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職工、在同一企業從事零工之後變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業零工的工作年限要測算為連續工齡,教師變為公辦教師後從業民辦學校的工作年限、應征入伍,上山下鄉運動的期限被招收為國有企業職工、行政事業單位、城鎮集體企業員工的,都需要測算為連續工齡,只需國家認可連續工齡都需要測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Ⅱ 內蒙社保退休待遇怎麼算【2005 】38號
養老金=螞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l%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從1995年起(這個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陸物衡值。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l/Al+a2/A2+……早做+an/An)÷N
公式中,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
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系數
另外當地開展養老保險之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Ⅲ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誰知道這個文件具體內容,
內容如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准確定。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准,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准,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3)社保局關於退休38號文件擴展閱讀:
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有:
1、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2、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
3、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4、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Ⅳ 九江市退休工資是每個月幾號發
九江市企退人員養老金一般是每個月中旬(10-15號)的樣子發放,若遇到延遲時可電話或者到市社保局咨詢查詢。
九江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簡稱市社保局)
地址:九江市潯陽區潯陽東路89號
郵編:332000
九江社保局社會保險統一查詢電話:(0792-8584150),內容包括:社會養老保險金繳費基數、比例查詢,社保卡余額、明細查詢等。
從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略高於全省去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的水平,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是江西連續第11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本次調整對象為全省內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這次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掛鉤調整則根據本人定額調整後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同分成八檔,其中,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增加最多,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鼓勵繳費,體現多繳多得。同時,在定額調整與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對高齡人員傾斜調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月分別增加60元、70元。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2010〕29號、贛府廳發〔2011〕37號、38號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同時,為進一步完善按年齡一次性繳費人員調待政策,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年滿70周歲的人員全額參加高齡傾斜調整。此外,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以及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在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同時,每人每月再適當加發生活補貼,並隨同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一起發放,所需資金從省級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專項資金中安排。
Ⅳ 國發38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是
國發38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是十五年。
Ⅵ 今年52歲的人按2015年鄂人社發38號文件交養老保險多少歲可以退休
退休依然是按照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
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未繳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滿15年,享受退休待遇。
Ⅶ 社保與企業串通一起,暗箱操作,將退休工人的基礎養老金不按國發(2005)38號文件計算,而是按退休
咨詢律師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權利
Ⅷ 國發(2005)38號文件就是對正常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計算方法明確規定,為什麼社保不按此文件操作
因為各地的繳費方式不統一,演算法也不一樣,如果倉促通過,對大部分地區不公平。你的明白。
Ⅸ 養老保險38號文件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冀勞社[2008]3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1-20【大中小】發文單位: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號:冀勞社辦[2008]13號發布日期:2008-1-20執行日期:2008-1-20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企業及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8]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件)下發後,一些市和單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一、關於「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是指曾參加過養老保險、因故退回到企業自行管理,此期間既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也不申領本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其退休費用由本企業自行負擔的企業。不包括已經參保但應申報繳費基數未申報、應繳費未繳費、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欠費企業。二、原集體企業在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的通知》(冀勞社[2001]10號)下發後,未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年第259號令)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已破產或瀕臨破產,多年未繳費且現單位已無繳費能力的,不屬於38號文件規定的補繳范圍。應按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規定,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低保」待遇。三、享受38號文件第四條優惠政策參保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應將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人數上報並參加養老保險。企業申報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工資台帳、工資發放原始記錄等原始資料,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規定補繳。四、實行企業和個人繳費後,一直未繳費人員,現已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不屬於38號文件規定的補繳范圍,勞動保障部門不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五、納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現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的人員,可按38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執行。初次就業時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人員,只能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日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重新參保後不補繳以前欠費。六、38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繳費情況的復查申請,職工個人因繳費基數不實造成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補繳,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如確因企業少繳養老保險費而影響退休待遇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七、鑒於部分市因以上問題不明確,尚未辦理補繳手續,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38號文件的執行時間,延長時間暫定不超過2008年6月底。二○○八年一月二十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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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1992年以前的工齡在社保繳費制度實施以後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國發(1991)33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企業慧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建立的,到1997年,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