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甘肅省退休養老金調整
一 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2.12.31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自2013.1.1起調整 基本養老金 。 二 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 工齡錢:退休(職)人員符合繳費年限要求(含視同,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 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增加→ 2元。 (二) 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下列標准增加養老金: ①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125元 ②1949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 120元 ③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 115元 ④ 1954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 113元 1954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職的人員→ 70元 ⑤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 90元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職的人員→ 40元 ⑥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 45元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退職的人員→ 40元。 (三)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養老金: ① 符合國人部發[2006]61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5元。 ②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含)不滿80周歲灶鋒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20元; 年滿80(含)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50元。 (四)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 企業退休人員 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相應標准。 (五) 退休前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與事業單位同隱鄭期同條件人員比對後確定增資額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 退休前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與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比對後確定增資額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 上述退休人員增資時,對差額部分不足基遲4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本人月領取的統籌內養老金與統籌外養老金之和達到或超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不再傾斜。 三 「五七家屬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①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 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納入統籌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② 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養老金: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含)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80(含)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納入統籌的,年滿70(含)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含)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甘肅省要求社保經辦機構繼續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調待實施過程中,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須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調待工作平穩進行。從省社保部門獲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肅省決定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依照規定,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領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為:領取600元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112元;領取500元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領取400元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86元。此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范圍包括:從2012年1月1日起,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及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調整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人均增加141元。依照規定:本次調待標准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即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普調基本養老金:1、按退休(職)人員人均調整。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人均增加141元;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人均增加109元;2、按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調整。在普調第⑴項的基礎上,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滿一年增加3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3、給2011年1-6月退休(職)的人員補調。凡2011年1-6月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先按照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財政廳《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7號)規定的普調標准進行調整(不含特調部分),之後再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調整。特調基本養老金:在普調基礎上,在職期間經國家或本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按相應組織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正高職稱退休(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職稱退休(職)人員(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每月再增加130元;按退休(職)人員年齡調整。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再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再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在普調和特調第⑴、⑵項基礎上,企業已退休(職)的原軍隊轉業幹部,月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1849元的,一律調整到1849元。「五七工、家屬工」養老金最多增加112元/月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領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為:領取600元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112元;領取500元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領取400元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86元。另外,對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五七工、家屬工」,在2012年3月底前納入發放待遇的,按2012年調整的標准,把應調整的部分增加上後再發放。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可參照通知執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㈡ 甘肅省2022退休金上調標准
此次調整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統一,繼續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三結合」調整辦法。
定額調整具體為: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掛鉤調整具體為:與繳費年限掛鉤,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2.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28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凳顫談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8%;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21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8%。
傾斜調整具體為:2021年12月31日前,企業(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年滿70周歲至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企業(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地區類別分別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100元的,調整到3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棗碰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洞腔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