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遼寧省在職職工工傷8級的培償
《工傷保險條例》
1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② 遼寧煤炭三級工傷 退休死亡 喪葬費能有多少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版規定從工傷保險權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③ 遼寧省職工工傷等級再次鑒定需要多少錢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④ 遼寧省關於2017年1一4級工傷傷殘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調整通知
【工抄傷四級】《工傷保險條襲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8個月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75%,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三)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等級的,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四)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
⑤ 遼寧工傷賠償標准為什麼要減發臨退休人員月份
因為臨近退休工傷職工,影響就業程度相對較低。
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專工,因為工屬傷致殘,影響就業擇業和待遇的補償,一般補償標準是按照壯年工傷職工的標准制定的。臨近退休的職工,影響程度相對較低,因而,遼寧省規定,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相應減法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對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工傷職工,減發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不僅是遼寧省的規定,各省市均由規定,只是減發辦法不僅相同,大部分損失是每年遞減20%,最少支付10%。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屬於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⑥ 2020遼寧省工傷津貼上調了嗎遼寧省2020年工傷待遇幾月份能上調
二零遼寧省工傷津貼上調了嗎?遼寧省2020年工傷待遇,幾月份來上調工傷待遇的,還一般是一月份上調的,但是可能要到七月份才補發
⑦ 請問遼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補助是一次行的還是按年的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專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屬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詳情可上網查閱工傷保險條例
⑧ 評上工傷等級的就業補助金,遼寧省怎麼規定的
工傷職工構成五至十級傷殘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遼寧省五至十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分別為: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所在市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准,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准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准,其中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⑨ 遼寧省工傷傷殘二級撫恤金標准
二級工傷享有25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按本人工資85%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直至退休,按護理級別發給生活護理費直至去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二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5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85%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標准,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⑩ 遼寧關於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何政策規定
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監察部
人社部發〔2011〕10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並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
各統籌地區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並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後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後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並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
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
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並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
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並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