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返聘簽訂什麼合同
退休人員返聘簽勞務合同。用人單位與以下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其他。⑵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⑶ 退休人員工作簽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退休人員與企業的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由聘用協議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確定。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⑷ 根據民法典與60歲以上人員簽訂合同是寫勞務協議還是勞務合同
60歲無論男女都已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 單位沒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險, 無需承擔勞動合同法的責任和義務:
一、勞務合作協議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一)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協議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三)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五)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協議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六)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協議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七)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協議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⑸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員工,在單位工作是不能屬於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務關系。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並不是勞動合同,各地區的說法不一樣,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協議內容需要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⑹ 退休後繼續上班簽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員工,在單位工作是不能屬於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上班也應當簽訂勞務關系合同,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並不是勞動合同,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協議內容需要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⑺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怎麼簽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已接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按照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3、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想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只需要在合同期滿之後再跟公司協商,本著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簽訂合同即可。並且所簽訂的合同期限不能超過勞動者的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系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