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工資一般是多少
退休返聘工資情況,具體如下:
1、退休之前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
3、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法定退休年齡:
1、女:單位參保的工人50歲;管理人員55歲。個人參保的一律55歲;
2、男:一律60歲。不分工人,管理人員,單位參保,個人參保;
3、其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
4、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影響養老金多少的3個因素:
1、退休時上年度省平工資;
2、本人繳費年限;
3、個人賬戶儲存額。
養老保險的特點:
1、強制性,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
2、互濟性,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和互濟。普遍性每個人都有老年歲月,這是人生的必經階段。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3、普遍性,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㈡ 退休返聘有退休金嗎
退休後就應該是領取退休工資賦閑在家,但有些人是天生的勞碌命,覺得自己不工作很難受,也不想要每天都在家裡玩,就會在退休之後繼續返聘回單位工作。那麼,退休員工返聘是否領取退休金?聽一聽我給出的詳細講解。㈢ 退休返聘的工資怎樣交個人所得稅
退休返聘工資8000個稅稅率是3%。
退休返聘工資8000元交90元的稅。退休人員返聘工資個稅應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僅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終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規定如下: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將和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並為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皮型升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燃老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租慎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㈣ 退休返聘人員薪酬待遇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可在聘用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退休人員返聘工資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規定:
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但退休人員以及不屬於勞動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在當代社會退休人員他們一般情況下都是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所以此時他們可以安享晚年,並且可以得到一定的退休工資,但是如果由於工作方面的一個特點和性質需要繼續的工作的話,也是可以再次的將他們重新的聘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事業單位退休的待遇屬於國家政策性行為(也就是根據根據相關部門文件規定套退休工資的),先向做出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對於不接受復議、逾期不做出復議結果的或對復議結果有異議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㈤ 退休返聘薪資待遇的規定
退休專家是醫院的寶貴財富,自實行退休專家返聘制度以來,較好地發揮了他們的作用,為充分調動老專家的積極性,根據本院實際,特製定以下返聘管理規定。
一、返聘條件
(一)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及相應的執業資格,正高男70歲以下、女68歲以下,副高男67歲以下、女65歲以下。
(三)退休一年內未申請返聘或不接受醫院返聘者,今後不再返聘。
二、返聘專家的職責
(一)返聘專家在門診部、醫務科或科室的領導下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工作,主要接診掛專家門診號的患者,如專家願意,也可以接診掛普通號患者,普通門診的危重和急性疑難病症需要專家會診時,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掛號。
(二)服從醫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
(三)根據科室邀請或醫院安排,按時參加科室查房、會診等,以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治工作。
(四) 對三次門診未確診的患者,應及時請相關科室醫師會診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計劃項目者,繼續完成科研工作,原則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在學術團體中任職。
三、返聘專家的待遇
(一)返聘專家執行退休工資,每天補助每位專家返聘津貼10元,按考勤計發。
(二)返聘專家按下列工作量計算獎金,每人次掛號費正高職稱補助6元,副高職氏廳行稱補助4元,普通門診補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補助50元,由專家獨立操作完成的門診診療費補助診療費的10%(必須有相應憑證),不另行享受醫院獎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貼10元在內)
作為獎金和津貼。
(四)專家參加教學工作,按現行課時酬金標准全部發放給專家。
四、返聘專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專家本人申請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原則上每年討論一次。
(二)返聘專家與醫院簽訂協議,由醫務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專家請假等日常行政事務由門診部負責。
(四)未經院方同意嚴禁返聘專家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
(五)返聘專家門診開診時間同醫院正常作息時間;嚴格按照專家排班表准時開診,不得隨便開診或停診,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脫崗,特殊情況(如搶救患者,突發事塌段件等),需告知門診部辦公室,經允許後方可離開。因故不能坐診,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向門診部辦公室請假,由門診部通知掛號處停殲嘩號。凡遲到、早退或脫崗1次扣專家補助費20元,無故缺席1次扣專家補助費5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六)認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診負責制、門診病歷和處方書寫的有關規定及診療常規,醫院每月對專家門診重點質量指標進行考核(考核指標附後),其考核質量與經濟掛鉤: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葯品收入比例每超過規定指標1%扣專家補助費50元,引發患者書面投訴1例扣專家補助費10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七)返聘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有權解聘。
1.在醫療活動中收取紅包、回扣等。
2.未經院方同意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者。
3.拒絕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帆盯學督導工作者。
4.責任心不強,發生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或返聘以來發生患者書面投訴並經有關部門核實有責任年度累計3次以上者。
5.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事假一個月以上。
五、附則
本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執態衫和行,院字_2004_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關於 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篇2]
退休返聘相關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伏攜辦發[1997]88號) 《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㈥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規定
返聘人員工資規定是由單位和返聘人員協商。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巧冊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睜寬梁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悉運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㈦ 返聘退休人員的工資標准如何
法律分析: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㈧ 退休返聘工資最新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是又建立了退休人員與工作單位的僱傭關系,同時僱傭單位也要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一定的工資待遇。退休人員返聘雖然仍然是工作,卻從勞動關系變成了只能是僱傭關系,工作數額也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一、退休返聘工資是多少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液廳系。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廣義上的僱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北京市最低工資1560元橋咐,是職工實際拿到手的數額不得低於1560元。但退休返聘人員不受這個限制,工資哪怕是1元也是不違法的。二、勞動爭議的相關法律知識有哪些僱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爭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僱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三、相關稅務要求有哪些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稅前扣除問題:如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允許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如未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勞務費在稅前扣除。企鬧消隱業應提供相關勞動合同或協議,以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或申報證明等資料。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符合條件,按「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身體健康、學識增加、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士進入就業市場,通過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志願者活動,或再就業等。更加豐富的退休生活將成為常態,對社會運行將產生重大影響。一覽職通車為退休人士發揮余熱,提供了最有利的返聘渠道。【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2]。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㈨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工資咋算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員屬於勞務關系,勞務報酬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為准。勞務人員不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即不享有一般勞動者的權利。因此,工齡可以按照返聘後的工齡計算(也可以不計算工齡,因為已經不涉及經濟補償的問題。除非公司願意給這些返聘人員支付。)企業執行工齡工資的政策各不相同。少數企業覺得工齡工資所佔比例小、意義不大,乾脆不設置這項政策數企業的工齡工資政策呈"線型",即確定X元/年的標准,員工實際所得工齡工資為工作年限×分配標準的企業還規定了工齡工資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滿幾年起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