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返聘薪資待遇的規定
退休專家是醫院的寶貴財富,自實行退休專家返聘制度以來,較好地發揮了他們的作用,為充分調動老專家的積極性,根據本院實際,特製定以下返聘管理規定。
一、返聘條件
(一)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及相應的執業資格,正高男70歲以下、女68歲以下,副高男67歲以下、女65歲以下。
(三)退休一年內未申請返聘或不接受醫院返聘者,今後不再返聘。
二、返聘專家的職責
(一)返聘專家在門診部、醫務科或科室的領導下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工作,主要接診掛專家門診號的患者,如專家願意,也可以接診掛普通號患者,普通門診的危重和急性疑難病症需要專家會診時,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掛號。
(二)服從醫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
(三)根據科室邀請或醫院安排,按時參加科室查房、會診等,以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治工作。
(四) 對三次門診未確診的患者,應及時請相關科室醫師會診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計劃項目者,繼續完成科研工作,原則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在學術團體中任職。
三、返聘專家的待遇
(一)返聘專家執行退休工資,每天補助每位專家返聘津貼10元,按考勤計發。
(二)返聘專家按下列工作量計算獎金,每人次掛號費正高職稱補助6元,副高職氏廳行稱補助4元,普通門診補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補助50元,由專家獨立操作完成的門診診療費補助診療費的10%(必須有相應憑證),不另行享受醫院獎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貼10元在內)
作為獎金和津貼。
(四)專家參加教學工作,按現行課時酬金標准全部發放給專家。
四、返聘專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專家本人申請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原則上每年討論一次。
(二)返聘專家與醫院簽訂協議,由醫務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專家請假等日常行政事務由門診部負責。
(四)未經院方同意嚴禁返聘專家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
(五)返聘專家門診開診時間同醫院正常作息時間;嚴格按照專家排班表准時開診,不得隨便開診或停診,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脫崗,特殊情況(如搶救患者,突發事塌段件等),需告知門診部辦公室,經允許後方可離開。因故不能坐診,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向門診部辦公室請假,由門診部通知掛號處停殲嘩號。凡遲到、早退或脫崗1次扣專家補助費20元,無故缺席1次扣專家補助費5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六)認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診負責制、門診病歷和處方書寫的有關規定及診療常規,醫院每月對專家門診重點質量指標進行考核(考核指標附後),其考核質量與經濟掛鉤: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葯品收入比例每超過規定指標1%扣專家補助費50元,引發患者書面投訴1例扣專家補助費10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七)返聘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有權解聘。
1.在醫療活動中收取紅包、回扣等。
2.未經院方同意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者。
3.拒絕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帆盯學督導工作者。
4.責任心不強,發生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或返聘以來發生患者書面投訴並經有關部門核實有責任年度累計3次以上者。
5.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事假一個月以上。
五、附則
本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執態衫和行,院字_2004_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關於 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篇2]
退休返聘相關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伏攜辦發[1997]88號) 《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❷ 退休人員有沒有病假待遇
退休人員沒有病假待遇,相關規定如下:
1、在《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退休人員形成的是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准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與用人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系,除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方面要執行勞動法標准外,其他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約定;
2、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已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而病假工資則是普通勞動關系下的福利待遇,所以能否有病假工資是根據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是否有協議而來的,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雙方可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❸ 返聘人員工資個稅如何計算
一、退休人員返聘工資個稅該如何計算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若不滿足上述任職條件的,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應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僅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終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勞動合同的條件。
若嚴格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之規定,單位僱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既不存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能,亦無法為其繳納社保。因此,其返聘收入應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怎麼樣的標准算是退休人員返聘
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三、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有哪些規定?
1、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
2、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將和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並為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3、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應當按相關方法(具體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如屬於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5、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6、勞務報酬屬於外部勞務服務,個人向單位提供勞務服務,屬於增值稅范疇,應開具普通發票。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僅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終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勞動合同的條件。
❹ 退休返聘人員享受病假工資嗎
如果用人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有相關約定的,則退世豎休返聘人員休病假是有病假工資的敬指,可根據其約定或參照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來計算;如果聘用協議中沒有相關約定的,則一般沒有病假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亮返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❺ 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返聘人員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返聘人員指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返聘,並與公司或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了返聘協議的退休人員。
第三條:返聘退休人員必須經公司審核批准。未經公司審批同意,各單位(部門)不得返聘退休人員。
第二章 返聘原則
第四條:工作確實需要。
第五條:雙向選擇、協商一致。
第六條: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必須是目前公司緊缺、關鍵或特殊的崗位。一般崗位原則上不返聘退休人員。
第三章 返聘人員條件
第七條:遵紀守法,無不良和違法記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具有較高的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熟練完成擬聘崗位工作。
第九條:身體健康、能堅持全日正常工作。返聘人員上崗前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最近一個月內身體檢查健康或正常的證明。
第十條:女性年齡不超過58歲,男性年齡不超過63歲。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返聘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返聘程序
第十二條: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在和擬返聘人員協商達成返聘意向後,向公司辦公室提出書面返聘申請,說明返聘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室審核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的書面返聘申請,審驗擬返聘人員的退休證、體檢結果、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擬聘崗位為特殊工種者)是否真實有效,審核無誤後,簽署返聘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或公司委託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和經公司審批同意返聘的人員簽訂返聘協議。返聘人員須與公司或由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返聘協議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雙方續簽返聘協議的,按以上程序辦理;如聘用期滿一方確定不再續簽返聘協議,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
第五章:返聘期限
第十六條:返聘人員實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過一年。返聘期滿,因工作需要可續聘。
第六章:返聘人員職責
第十七條: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公司管理,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和指揮,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返聘人員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履行傳、幫、帶職責,向聘用公司單位(部門)安排跟班學習的人員傳授崗位工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為公司培養合格的後備人才。
第二十條:返聘協議解除、終止後,返聘人員和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按公司或公司聘用單位(部門)要求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第七章:返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工資待遇
(一)退休前在公司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返聘後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返聘人員按核定的崗位工資系數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其他返聘人員實行計時工資,按雙方商定的固定工資數額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在公休日、節假日期間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補休;不能補休的,加班工資待遇比照甲方正式員工的加班工資待遇。
(二)返聘人員的年終獎由公司按年度崗位工作考核結果計發。
(三)返聘人員除享受上述工資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工資、獎金、補貼。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醫療待遇
(一)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不承擔返聘人員的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
(二)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的,醫療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三)返聘協議簽訂後第一個月,公司為返聘人員每人購買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一年一保。若返聘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應當按照其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張權利。醫療等費用超出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額度部分由返聘人員自行承擔。
(四)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死亡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
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除本規定指明不能享受的待遇外,其他福利待遇參照公司正式員工待遇實行。
第二十四條:返聘人員的休息、休假待遇
(一)返聘人員按公司安排的作息時間上下班,除享受公休日、節假日外,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其他各種休假。
(二)返聘人員請事假、病假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報公司辦公室核准。事假期間按請假天數扣發相應的工資。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發工資。
第八章 返聘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五條:在聘用期間經公司考察認定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第二十六返:返聘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返聘協議期滿,一方不再續簽,協議自然解除。
第二十八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違法亂紀而受到政府執法部門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嚴重違反公司勞動(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或因個人責任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乙方因患病或負傷等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乙方因事20天以上或者因病請假1個月以上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❻ 退休返聘的社保金從病假工資裡面扣嗎
返聘人員不需要繳納任何社保費
❼ 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
一、正面回答
當事人的退休返聘工資可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綜合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不在納稅范圍之內。
二、分析詳情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三、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若不滿足上述任職條件的,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❽ 退休工人返聘有病假工資嗎
法律分析: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❾ 退休人員反聘後有病假嗎怎麼算
自己生病了,可以請病假。至於是否支付病假工資,就看單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