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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退休後的社保糾紛嗎

發布時間:2023-05-02 08:54:27

❶ 如果退休後發現養老保險跟實際收入有差距能上人民法院起訴嗎有失效期嗎

===不能向法院起訴,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疇。
===需要找原單位,盡量收集相關數據、信息、保險待遇明細等材料,然後跟相關政策、依據進行對照。如果發現確實有錯誤的地方,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提交書面的審核申請,由他們進行審查判斷。
===存在的問題處在延續狀態,沒有所說的失效期,隨時發現隨時申請審核。

❷ 法院受理社保爭議案件嗎

法律主觀:

法院應當受理的勞槐運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關於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以及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爭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鉛兄梁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塵亂發生法律效力。

❸ 因單位少交保費員工退休後退休金少於其他員工是否法院受理范圍

法律分析:遇到退休後才發現保險被用人單位少繳的情況,首先可以向社保機構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如果不能補繳或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5年,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肢族空辦理社保之日起,應按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作為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老年人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雖然屬於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但並不直接支付給職工,而是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代為繳納。勞動者在職期間應積極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若發現單位未足額或未足月繳納的,應及時向社保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由社保管理部門進行追繳,以避免在退休後無法追償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穗握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歷瞎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❹ 原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造成退休工資收入低,法院受理賠償金嗎

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大多數都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數繳納,單位既然給員工繳納社保,並沒有欠繳員工社保,所以即使告到法院,法院也不會受理

❺ 最高人民法院解讀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可知,基本養老保專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屬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但實務中,經常出現的情形是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故意不繳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部分或因為計算等過失,未及時繳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部分。而勞動者因信息不對稱往往直至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知道本人的養老保險費用並未繳納到位。此時,社保經辦機構可能就以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為由,拒絕向已退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除了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社會保險法》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都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納。

❻ 法院不受理社保案件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法院會受理社保案件,依據法律解釋,法院應當受理社保案件。

法律依據:蠢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勞動者與橡檔源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梁態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❼ 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單位欠交兩年社保費現在拖著可以直接訴訟至法院嗎

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民在上班年段,分司有責任和義務為職工購買養老保險,這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的。
但我認為,你作為單位員工,最好是先和單位提出補交所欠的社保費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困難借口不交保費,起訴到法院是最後一步。
按規定,你馬上要退休,如60歲,後兩年的社保費沒交,一是辦理退休手續麻煩,主要涉及到的就是退休金的問題,社保少交一年,退休金就會每月都相應的少,兩樣同樣的情況,所以,社保費最好是交到退休時候。

❽ 法院能執行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嗎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8)法院受理退休後的社保糾紛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院強制執行

❾ 社保爭議糾紛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近幾年以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現在的生活有了穩定的保障之後往往都會開始對自己的未來進行打算, 所以保險行業的發展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而許多公司企業也需要為員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那麼社保爭議糾紛法院是否直接受理?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社保爭議糾紛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1、社保應該屬於法院受理范圍。關鍵是起訴中關於社保部分的請求,是否對仲裁時的請求做了變更,因為如果變更了請求事項。基於仲裁前置的原則,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支持社保補交,可以對其他事項進行起訴,如果企業不起訴或雖起訴但未起訴社保部分,則仲裁裁決關於社保的部分雙方都無異議,法院會認定裁決關於社保部分有效,並在判決書中體現的。
社保糾紛的種類和解決辦法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廳笑保糾紛有四種:
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勞動爭議。
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遇到這四種社保糾紛,主要有行政處理和司法救濟兩種方式。
(一)行政處理方式
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漏跡(二)司法救濟方式
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因為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返伏並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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