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年滿60周歲發生勞務糾紛如何維權
很多企業願意招聘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認為這批人工作有經驗,且可以避免社保支出、用工成本低。但如果出現糾紛,在勞動關系認定和工傷認定上,司法實踐差異很大,各地法院判決也有不同。
「超齡工人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在審理中以勞動者年齡為限,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按照勞務關系處理;有的則還要在年齡基礎上考量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如果沒有享受相關待遇,則依然按照勞動關系認定。另外,司法實踐中還經常遇到『跨線』問題,即勞動者入職時不到退休年齡,而工作一段時間後到了年齡,這時是勞動關系存續,還是立刻轉變為勞務關系,各地的裁判標准也不統一。」劉秋蘇告訴記者。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一字之差,差在哪兒?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享有許多權利,如被無故開除享有經濟補償金、加班時享有加班工資、生病時有病假工資及重大疾病醫療期限,因工作原因受傷享受工傷待遇等;但一般的勞務關系中,以上權利均不享有。
未雨綢繆有「訣竅」
「超齡打工」為何會有如此多的困惑?這是因為,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模糊地帶,人社部門與司法部門在實踐中也有諸多不同看法。
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這項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即使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也要終止。
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但上述《解釋》對於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是否也按勞務關系處理,沒有給出明確結論。
記者了解到,在「超齡打工者」相對密集的物業管理行業,部分公司已經開始為公司內的「超齡打工者」購買「團體意外險」以規避風險。「公司無法為退休人員再交社保,針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我們向保險公司每月固定購買『團體意外險』名額,然後定期更新被保險人身份證號碼,以此來給『超齡打工』的員工多一份保障。」南京和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劉秋蘇則提醒,「超齡打工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每月的勞動報酬等。另外,也建議「超齡打
B. 因女職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而產生的爭議該如何處理
把身份證拿出來,按身份證年齡來定是否達到退休年齡。
C. 一個到了退休年齡的人 經濟糾紛可以告他嗎
如果已經退休的人員被單位返聘的話,不適用勞動法調整,退休人員與內新單位的關系不是勞動容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調整,所以退休後的人員的社保及經濟補償金等都不是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而是依據退休人員和新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單位可以不給經濟補償。
D.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專經達到法定退休年屬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E. 超過退休年齡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 ,去勞動仲裁會受理嗎
首先要知道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是多長,簽沒簽勞動合同?如果你是60歲以後才到該公司版上班,並且權超過了退休年齡,那麼根據勞動法,勞動仲裁會根據你的情況,仲裁你是否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只能負責要拖欠的工資。如果你的證據不足,或者牽涉勞動補償和養老保險這些東西,勞動仲裁是不會受理的。就算找勞動監察大隊也只能幫你要拖欠工資,勞動法規定以外的要求勞動部門沒法滿足你。
謝邀!
F. 當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企業對其以前的錯誤給予行政處理發生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疑難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47號)的規定版,要求企業對已到達權退休年齡的職工,應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關系,對其以前所犯錯誤未及時依法處理的,則不得予以處理,比如對該職工予以除名、辭退、開除等。另外,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不能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件》,困此,用人單位不能對退休人員再實施各種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
G. 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勞動關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H. 我到了退休年齡,因為與單位有經濟糾紛,單位不能按時給我辦理退休手續,我該怎麼辦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職工,單位人事部門應該按相關政策為你辦理退休手續,存在經濟糾紛應該申請單位盡快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請求幫助協商
I.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J. 退休年齡因為單位糾紛是否可以推遲
退休年齡為法定,不可推遲。但因單位糾紛,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未能享受的退休待遇,全部由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