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兵團勞模退休有什麼待遇
特殊貢獻待遇的具體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六條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了統一我省勞動模範、戰斗英雄退休時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標准,持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省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各部召開的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和職工,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均可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二、榮獲全國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兩次以上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二等功、大功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一次的,軍以上黨委授予英雄團模範稱號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項的標准發給,不得重復累計。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標准工資,超過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數額發給。
三、出席各種勞動模範、戰斗英雄會議的集體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屬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貢獻待遇者,須本人現所在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審查並辦理呈報手續。審查時,要核對榮譽證書、獎狀等證明,無證明的要向授予稱號的部門核實。事跡虛假的,凡有嚴重錯誤在群眾中影響和壞的,以及受到刑事處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五、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屬於工人的由省總工會審批,屬於幹部的由省更是局審批,屬於省委管理的幹部的由省委組織部審批。審批後,情況要抄報省總工會,存入勞模檔案。省總工會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審批情況報告。
六、本規定自下達之月起執行。已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要補辦報批手續。執行的標准若高於或低於本規定的,審批後按本規定執行,差額不補不退。未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後,在省革委雲革發(1979)46號文件下達前退休的,享受時間從46號文件下達之月起計算;在此之後退休的,享受時間從退休之月開始計算。
七、本規定未暫行規定,今後國務院有形的統一規定時,按國務院規定辦法執行。
『貳』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
什麼是離休?事實上,離休就是中國針對已退出工作崗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幹部政策的一項制度。值得一提的是,現在世界上只有中國有離休。具體地說,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事實上,有關離休幹部的待遇,最新規定如下:
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總而言之,離休和退休完全是兩個概念。
『叄』 全國愛國擁軍模範享受那些待遇
特殊貢獻待遇的具體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六條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了統一我省勞動模範、戰斗英雄退休時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標准,持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省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各部召開的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和職工,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均可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二、榮獲全國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兩次以上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二等功、大功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一次的,軍以上黨委授予英雄團模範稱號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項的標准發給,不得重復累計。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標准工資,超過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數額發給。 三、出席各種勞動模範、戰斗英雄會議的集體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屬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貢獻待遇者,須本人現所在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審查並辦理呈報手續。審查時,要核對榮譽證書、獎狀等證明,無證明的要向授予稱號的部門核實。事跡虛假的,凡有嚴重錯誤在群眾中影響和壞的,以及受到刑事處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五、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屬於工人的由省總工會審批,屬於幹部的由省更是局審批,屬於省委管理的幹部的由省委組織部審批。審批後,情況要抄報省總工會,存入勞模檔案。省總工會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審批情況報告。 六、本規定自下達之月起執行。已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要補辦報批手續。執行的標准若高於或低於本規定的,審批後按本規定執行,差額不補不退。未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後,在省革委雲革發(1979)46號文件下達前退休的,享受時間從46號文件下達之月起計算;在此之後退休的,享受時間從退休之月開始計算。 七、本規定未暫行規定,今後國務院有形的統一規定時,按國務院規定辦法執行。
『肆』 退休證辦理多久能拿到證
一般情況下來退休申請審批通自過之後,社保局會發簡訊給申請人,去社保局領取退休的資料,這個時候就會把退休證發到退休者手裡。但有的地方不再發退休證,只會開一個退休證明。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4)退休人員特殊貢獻工資獎勵辦法擴展閱讀: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伍』 關於戰斗英雄享受什麼待遇
國務院對勞動模範、戰斗英雄退休時享受
特殊貢獻待遇的具體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六條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了統一我省勞動模範、戰斗英雄退休時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標准,持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省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各部召開的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和職工,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均可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二、榮獲全國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兩次以上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二等功、大功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一次的,軍以上黨委授予英雄團模範稱號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項的標准發給,不得重復累計。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標准工資,超過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數額發給。
三、出席各種勞動模範、戰斗英雄會議的集體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屬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貢獻待遇者,須本人現所在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審查並辦理呈報手續。審查時,要核對榮譽證書、獎狀等證明,無證明的要向授予稱號的部門核實。事跡虛假的,凡有嚴重錯誤在群眾中影響和壞的,以及受到刑事處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五、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屬於工人的由省總工會審批,屬於幹部的由省更是局審批,屬於省委管理的幹部的由省委組織部審批。審批後,情況要抄報省總工會,存入勞模檔案。省總工會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審批情況報告。
六、本規定自下達之月起執行。已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要補辦報批手續。執行的標准若高於或低於本規定的,審批後按本規定執行,差額不補不退。未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後,在省革委雲革發(1979)46號文件下達前退休的,享受時間從46號文件下達之月起計算;在此之後退休的,享受時間從退休之月開始計算。
七、本規定未暫行規定,今後國務院有形的統一規定時,按國務院規定辦法執行。
『陸』 特殊貢獻人員退休工資待遇
特殊貢獻,工資肯定有特殊獎勵。
這個可以去社保中心去詳細咨詢。
『柒』 全國勞模退休有啥政策嗎
特殊貢獻待遇的具體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六條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了統一我省勞動模範、戰斗英雄退休時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標准,持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省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各部召開的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和職工,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均可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二、榮獲全國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兩次以上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二等功、大功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一次的,軍以上黨委授予英雄團模範稱號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項的標准發給,不得重復累計。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標准工資,超過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數額發給。
三、出席各種勞動模範、戰斗英雄會議的集體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屬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貢獻待遇者,須本人現所在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審查並辦理呈報手續。審查時,要核對榮譽證書、獎狀等證明,無證明的要向授予稱號的部門核實。事跡虛假的,凡有嚴重錯誤在群眾中影響和壞的,以及受到刑事處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五、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屬於工人的由省總工會審批,屬於幹部的由省更是局審批,屬於省委管理的幹部的由省委組織部審批。審批後,情況要抄報省總工會,存入勞模檔案。省總工會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審批情況報告。
六、本規定自下達之月起執行。已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要補辦報批手續。執行的標准若高於或低於本規定的,審批後按本規定執行,差額不補不退。未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後,在省革委雲革發(1979)46號文件下達前退休的,享受時間從46號文件下達之月起計算;在此之後退休的,享受時間從退休之月開始計算。
七、本規定未暫行規定,今後國務院有形的統一規定時,按國務院規定辦法執行。
『捌』 工齡工資制度規定
退休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事情,但是退休之後靠什麼來養老呢?自己的子女肯定會養自己,但是子女們也有自己的生活,有自己的日子要過,所以,退休之後,依然應該有自己的收入,來維持自己的生活,甚至還可以幫助到自己的子女,這時候我們可以會用到以前存下來的存款和退休金,那麼退休工齡工資標準是什麼呢?現在就和華律網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退休工齡工資標準是什麼
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 、特優津貼等構成。
1、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 人資格定:15年以下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 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 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事工人工作,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3、工作工資: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 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評年獎金,不終身制。每個工人積極努力工作,年年有 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工作,更要激勵勞動人民。
5、特優津貼: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 縣市以上部門高標准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政府津貼,不終身制。主要是對那些在勞動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並得到很好的推廣,可根據影響范圍 的大小確定等級,或者是以國家級,省級,地市、縣級,確定不同的標准,使那些有才華的工人得到應有的報酬,真正起到激勵用。
工齡的作用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全部來源或主要來源的以年為單位的工作時間,工齡是我國職工退休的一個條件。《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玖』 黑龍江省特殊貢獻退休有什麼政策嗎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版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權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