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台灣軍公教存款優惠利率,起源於那一年。
源於 1958年 僅限存於台灣銀行
但在1983年將利率訂為18%以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
題外話:
近20年以來 台灣都用18%再諷刺軍公教退休人員就是了😂😂
⑵ 台灣地區公立高校的教師薪酬制度改革論文
有關於台灣地區公立高校的教師薪酬制度改革論文範文,希望你喜歡。
薪酬是人力資源價值的重要體現。組織能否吸引優秀人才加盟,激勵成員提升工作績效,與其薪酬制度緊密相關。教師作為高校發展的核心要素,承擔著培養人才、科研和社會服務的責任,同時是擁有較高文化資本的社會群體,在高等教育競爭日趨激烈及國際化發展迅速的背景下,如何應對其職業定位及社會發展的需求、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台灣高等教育大眾化起步較早,20世紀70年代,伴隨著經濟的起飛,台灣高等教育進入了快速發展與擴充的黃金時期,院校數量增長迅速,2012年,其高等院校數量達到162所。近年來,隨著人才競爭的國際化,台灣公立高校的教師薪酬制度也在逐步調整。
一、歷史演變
高校教師的薪酬制度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與其學術水準、教學品質的提升息息相關[1]。台灣公立高校的教師薪酬制度可追溯至民國時期,幾十年來,隨著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其高校教師薪酬制度發生了較大變化。其發展主要歷經了三個階段。
(一)薪酬分級+研究補助階段
1940年,為了保障大學教師的薪酬待遇,國民政府頒布了《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該規程對教師的最高薪酬、最低薪酬、加薪年限與數量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高校教師從助教到教授根據審查通過的職稱與級別領取相應薪酬。教授的薪酬分為九級,講師及助教分為七級,如第一級教授月薪為600元,副教授為360元,助教為80元,第八級教授為340元,第九級教授為320元。為鼓勵教師開展學術研究和著述,1942年11月,國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門頒布《設置專科以上學校教員獎助金辦法》,並於次年發放學術研究補助費,教授每月為500元,副教授為380元,講師為250元,助教為130元,並隨物價上漲,逐年有所增加。這一制度的實施極大地激勵了高校教師的研究熱情。1943年,“中央大學”教師撰寫或翻譯學術專著達50餘部,出版學術專刊24種,僅理、工、農三院與校外機構合作開展的科研項目就多達17項。在西南聯大時期,國民政府繼續推行這種薪酬制度,雖然科研條件簡陋,但基礎科學研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成果進入世界前列[2]。敗退台灣後,國民黨政府繼續實施此項制度。
(二)本薪+年功薪階段
為順應經濟的進步和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台灣教育管理部門醞釀實施本薪加年功薪的制度。本薪指各等級教師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年功薪指依據工作年限給予的薪酬,同時,年功薪的起薪受到學歷的影響,同等條件下,教師學歷越高,則年功薪越高。1981年,台灣教育管理部門修訂《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該規程規定大學專任教師薪酬分為十級,教授為450~680元新台幣,副教授為350~550元新台幣,講師為260~430元新台幣,助教為220~330元新台幣,大學及獨立學院初任教師以最低級別起薪為原則,有任教經驗或特殊情形者可酌情自較高級別起薪,任教有成績者由學校酌情給予晉級。1985年,台灣教育管理部門公布施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明確大學教師的分級、任用資格、任用程序、任用限制及聘期;發布《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明確了大學教師的薪酬依據職務等級,其中,教授本薪為475~680 元新台幣、年功薪為710~770元新台幣,副教授本薪為350~550元新台幣、年功薪為680元新台幣,講師本薪為245~450元新台幣、年功薪為625 元新台幣,助教本薪為200~330 元新台幣、年功薪為450元新台幣。此職務等級表與《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的差異在於:提高教授最低本薪,降低講師本薪,且明確各等級教師的年功薪。在該階段,各校可根據學科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及本校經濟狀況酌量增減教師薪酬。
(三)多元化的薪酬模式階段
隨著台灣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傳統的以管制為主的治理模式已成為高校發展的阻礙。1998年,台灣教育管理部門出台《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明確突出要追求高等教育卓越發展,試圖通過調整政府與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關系,放鬆高等教育管制,建立評鑒制度,推動民間興辦大學及公立大學法人化等,提升台灣高等教育的國際化水平和競爭力。進入新世紀以來,面對國際高等教育追求卓越的發展態勢,台灣當局發布《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劃”,鼓勵高校積極朝“邁向國際,學術輸出”的方向發展。2005年,台灣教育管理部門頒布“五年500億頂尖大學及研究中心計劃”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劃”,開展系所評價、教師評價,試圖通過競爭機制及獎助制度來分配教育經費,引導大學進行自主合理的定位。同時,實施“學術研究經費分級制”和設置“變動薪”,授權各校視教師個人的學術成就、研究成果、教學服務等實際表現自行制定學術研究經費給付的標准,調整幅度為現行教師薪酬標準的30%以下,期望通過多元化的薪酬模式,吸引優秀人才,也激勵在校教師充分發揮潛能,提升高校的整體品質。實施“學術研究經費分級制”後,台灣公立高校教師的學術研究經費不再單純以職稱作為劃分標准,有了較大的彈性(見表1)。
二、制度框架
制度是政治控制的基本中介,是社會利益結構的序參量[3],規定了社會行動的合理性和空間。政府出台的相關教育立法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規范高校運行和行使權利的重要方式。台灣公立高校的教師薪酬制度經歷了從軍公教體制到“《大學法》”的制度規約。 (一)《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長期以來,台灣的公立高校教師被納入 “軍公教體制”中,受公務人員人事制度影響極大。在高校教師待遇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約前,均依照“行政院”訂頒的《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令函等行政規定辦理。依規定,教師薪酬包括薪俸部分(本薪、年功薪)、加給部分(主管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地域加給)及其他給與部分(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者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申報核准,絕對不得自行規定先行支給”。依照《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各等級俸點折算俸額分段計算,160點以下部分每俸點為72.7元,161~220點部分每俸點為46.9元新台幣,221點以上部分每俸點為66.6元新台幣。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1985 年頒布施行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教育開始和軍公教體制脫離的標志,也是台灣公立高校教師薪酬制度的重要框架。該條例對教育人員的任用資格、聘任程序、教師職級進行了明確規定。1997年,台灣當局對其進行了修訂,在《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中,因增列助理教授一級,副教授的本薪、年功薪均有調高,而教授、講師的薪酬則不變(見表2)。
(三)“《大學法》”
“《大學法》”是台灣高等教育的重要法律,順應時代變化和高等教育發展進行了多次修改。1994年,新的“《大學法》”頒布後,台灣高校教師職稱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助教成為教學輔助人員,通常由學生擔任,不再列為大學教師的職級。為兼顧教師分級與專業發展需要,各級學校教師薪酬等級採取按年資晉級的模式,共分為39 級。薪酬額度的規劃採用公務員的薪額制,最低90元,最高770 元新台幣。《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規定,各級學校教師的薪級增加參照公務人員,最低260俸點,最高800俸點,共計36 級;通常高校教師自講師起聘為21 級的385 俸點,至教授年功薪3 級的800俸點,共計24 級。2005年,修訂後的《大學法》明確要求各高校要建立教師評價制度,並以評價結果作為教師工作績效、解聘、晉升的依據。
三、制度發展中的問題
薪酬是衡量高校教師社會價值的重要標准之一。長久以來,台灣地區政府對於高校教師並沒有專門立法,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及公務人員薪酬機制由政府主導,以固定性報酬的概念設計,“行政院”、考試院、“立法院”共同訂立,學校或行政機關僅能依據法定薪級架構支俸,自主性較低。近二十年來,教師薪酬管理權由政府日益轉向高校。在法規方面,台灣地區的高校教師薪酬制度雖然不斷順應時代的變遷而被修訂,但是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過於注重公平,效率不彰
重視公平是台灣公立高校教師薪酬制度的重要特徵,即高校教師的薪酬待遇幾乎沒有區域和學科差距,不同科系、相同職級的教師薪酬沒有實質的差別。通常,教授的月薪在10萬元新台幣左右,副教授為7~8萬元新台幣,助理教授為6~7萬元新台幣。根據《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高校教師每年有相當於1個半月薪酬的年終獎金,如果教師的考核結果為“甲等”,則會得到相當於1個月薪酬的考績獎金。但是,教師在考評上不像公務員有甲等的比例限制,即只要不犯明顯的錯誤,單位內的教師考績皆可達到甲等,目前90%以上的教師都享有考績獎金和年終獎金。這種齊頭式的平等薪酬制度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教師的收入維持在社會中上收入水平,但缺乏激勵機制。加上台灣高校教師市場的飽和,新的職位有限,致使教師流動性過低,而就業市場良好的學科則難以吸引到優秀的師資,阻礙了高校競爭力的提高。近年來,台灣地區高校的世界排名甚至有退步的表現。另外,各級學校的教師薪酬皆由教育管理部門頒布的《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統一規定,除了學術研究經費有差別外,高校教師的薪酬水平與中小學教師差異不大,但高校教師花費了較長時間攻讀博士學位,入職年資較短,因而退休給付少於中小學教師。在教育管理部門統籌主管,公立大中小學一元化的制度下,薪酬待遇不能反映教育成本,以致出現人才反流現象。[4]
(二)缺乏彈性,難以回應市場競爭需求
台灣公立高校教師依年資自動晉級,教師晉升一級職位至少需要三年,缺少破格晉升的制度,致使在教學或研究方面表現優異教師得不到應有的激勵,無法真正發揮教師薪酬制度促進提升教師的社會地位、提振工作積極性的目的,亦無法真正提升教師個人與學校的整體績效。台灣高校師資的國際化程度較高,教師大多擁有歐美國家高校的博士學位。在過去,高級職位幾乎沒有數量的限制,教師只要達到晉升的門檻即可。但隨著台灣教育管理部門實施“邁向頂尖大學計劃”和高等教育評價制度,推動大學分流成為發展趨勢,高校開始限制高級職位的數量。為了爭取經費,各高校都爭取研究項目、學術發表,對於績效的要求日益重視,公立高校都將“學術研究表現”列為首位,教師續聘、晉升、“國科會”計劃申請、系所研究成果評比、院校補助款的分配,莫不是以研究績效作為基礎[5]。助理教授以下每三年評價1次,教授和副教授每五年評價1次。期刊和專著的發表成了衡量教師學術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標。對於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給予高額獎勵,有的高校甚至明確規定,教師如果發表一篇SCI論文,獎勵3萬元新台幣。近十年來,台灣的經濟總體狀況不佳,直接影響著教師薪酬的增速。與周邊國家和地區政府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大力吸引優秀人才加盟的舉措相比,台灣地區的高等教育在生源、經費等方面面臨巨大的危機。高校教師的薪酬與香港地區、新加坡等相比偏低,加上學術資源和科研空間較小,導致台灣的教授流失情況日益嚴重。
四、制度改革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和區域競爭進一步加劇。高等教育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及台灣缺乏競爭力的高校教師薪酬成為彈性薪酬制度實施的推動力。
(一)教師彈性薪酬制度的實施背景 3.加大學術獎勵力度
各校對於教學、研究及服務的績優教師,大多有獎勵規定。例如,台灣大學制定了《學術研究績效獎勵辦法》,規定 “發表期刊論文、學術專著、專章、論文被高度引用者及承接研究計劃的教師,可獲得相應的學術績效點數獎勵,如發表於《自然》《科學》等頂尖期刊的論文每篇獎勵30點,發表於SCI前15%期刊的論文獎勵5點等,並根據累計點數給予相應的獎勵。台灣師范大學則設立了“學術卓越教師”和“特殊優秀人才”兩項計劃。學術卓越教師占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25%以內,期程為2~3年,彈性薪酬或獎勵為每年12~72萬元新台幣,薪酬最低差距比例為1:6。特殊優秀人才占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15%以內,期程為1~3年,彈性薪酬或獎勵為每年10~90萬元新台幣,薪酬最低差距比例約為1∶9。“中山大學”制訂了《合聘傑出學者經費支援及權利義務准則》,規定合聘資深教授(獲“國科會傑出獎”2次者、國際重要獎項者)每年獎勵15萬元新台幣。合聘績優教授(獲“國科會傑出獎”1次者、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每年獎勵10萬元新台幣。
(四)對台灣高校公立教師彈性薪酬制度改革的評價
彈性薪酬制度以績效為導向,要求薪酬制度必須以公正、公平的績效衡量為前提,目前的教師評價制度大多以量化指標評量,表面上雖具客觀性,但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是否均能以量化方式衡量,值得深思。由於資源的限制,除去入選“邁向頂尖大學計劃”的高校外,台灣大多數的公立高校對於彈性薪酬制度仍持觀望態度。同時,由於引才的配套措施不夠完善,各校在推動彈性薪酬制度的過程中偏重於留住原有人才,新聘人才所佔比率偏低,2011年共有7465人獲得彈性薪酬獎勵,但只有64人(不到1%)屬於新聘人才,其中青年人才所佔比率也偏低,只佔17.2%。此外,有6125人(佔82%)每月平均加薪額度只有1~5萬元新台幣。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延攬人才的困難。台灣教育管理部門每年編列26億元新台幣推動彈性薪酬制度的實施,但第1年只花費了約11億元新台幣,執行率較低。隨著台灣地區私立大學教師退休保障制度的改革,私立大學在教師薪酬上更具競爭力,加上台灣長久以來軍公教員工薪酬一體化的制度直接制約著公立高校教師薪酬改革的進程。如何確立軍公教分離的制度架構,適當放寬教育人員的薪酬機制,完善彈性薪酬制度,籍以吸引或留住海內外頂尖人才,成為台灣高校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五、借鑒與啟示
薪酬制度是高校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著高校資源的配置,進而影響著高校運行的效率。台灣地區的高等教育起步較早,但受經濟發展、資源投入、制度改革等多重因素的制約,其先發優勢已逐步消失,尤其是教師薪酬水平的增幅緩慢及分配機制的僵化,直接影響著台灣公立高校延攬人才的效果。部分高校雖已開始實施彈性薪酬制度,但仍須進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大陸對高校教師薪酬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收入分配體系,在不同時期發揮出了激勵作用,但在高校教師整體收入的競爭力、結構比例、高層次人才薪酬標准等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6]。《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高校教師薪酬制度要“改進管理模式,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績效評估,進行動態管理”。
(一)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高校教師薪酬增長的常態化機制
薪酬待遇水平直接影響著高校教師的職業吸引力,高校教師在獲得學位和資歷的過程中投入了較多的財力和時間,也決定了教師期望獲得與之匹配的薪酬。待遇過低影響著教師教學與科研的投入,對於市場化較高的學科來說,也容易導致高層次人才及教學科研骨幹流失的現象或教師過多參與校外創收工作,而忽視本職教學,加劇了教師行為的功利化傾向,這必然直接影響高校師資隊伍的穩定性和高等教育的總體質量。因此,保證高校教師薪酬的競爭力至關重要。在宏觀層面上,政府應在加強工資總額調控的基礎上保障投入足夠的經費用於提高高校教師工資;進一步擴大高校分配自主權;高校應充分利用科研優勢,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綜合計量投入與產出的因素,確保學校發展帶來的成果切實體現在教師身上。同時,要建立高校教師薪酬增長的常態化機制,使其總體收入處於國民收入的中上水平,提高教師的薪酬滿意度。
(二)完善績效薪酬制度,構建合理差異化的高校教師薪酬體系
自2010年起,大陸高校逐步開始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改革,確立了以業績和貢獻為基礎的收入分配體制。但學科市場化需求的差異直接影響著教師“績效”的高低。一些對科研有重要影響的基礎性學科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直接效益較難體現、競爭力弱,不僅直接創收的效果差,而且選課就讀的人數少,因此教師要掙“績效”很難,導致收入不盡如人意,很大程度上挫傷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因此,兼顧公平和效率,將不同學科教師之間的薪酬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抑或是實行薪酬基數有保障、績優部分有獎勵的制度,同時發揮薪酬的保健因素和激勵因素無疑是有益的探索。
注釋:
⑶ 台灣公務員或中小學教師,可領到的退休給付高達兩三千萬元是真的嗎
現在公務員比較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主要是教師,特別是資深的教師. 很多教師一畢業就開始教書專,50歲出頭就服務滿30年可屬以退休. 如果退休時又是擔任什麼主任或校長的話,每個月的退休金十分可觀. 如果以一個月5~6萬元來算,一年就差不多60~70萬,如果活得久活到80幾歲,光退休金領個兩千萬以上的確很有可能. 而且軍公教人員由於生活通常比較規律,因此平均壽命比一般民眾要長是很常見的
⑷ 台灣的養老金多少
台灣地區養老保障體系簡介
目前島內養老保障體系主要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台當局舉辦的保險或津貼,如勞保老年給付、老農及敬老津貼、「國民年金」等;第二支柱是僱主為勞工舉辦的企業退休金: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等。但由於台灣地區是一個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的社會。台「經建會」資料顯示,2005年台灣65歲以上老齡人口為 216萬人,占總人口的9.54jI;預計2010年將達到243萬人,占總人口比例將提高至10.44%;到203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551萬人,其比例將攀升至23.56%;而到2050年,這兩個數字將分別達到701萬人和35.31%。這種狀況對建立健全的養老保障體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台當局舉辦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以分為養老保險性質的軍人、公務員、教師和勞工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社會福利性質的農民福利生活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
一是軍人、公務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
民進黨上台前,國民黨當局比較重視軍人、公務員、教師的社會保障,較早建立了相應的保險法規與制度,並一直運營至今,這三種社會保險的退休金均由台當局承擔最終支付責任。
公務員老年保險的主要依據是1958年頒布的「公務員保險法」,按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任職超過20年者,可自願辦理退休,其退休金由台當局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的退休撫恤基金支付。除養老金外,公務員還享有死亡撫恤金和老年醫療保障。
就教職人員老年保險來說,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有所不同,其相關法規包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等。教職人員的退休條件與公務員基本相同,任職5年未滿15年者一次性給予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可分期領取養老金,計算方式與公務員一致。退休金由學校所屬的各級行政部門支付,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則比照公務員保險法辦理。同時,除養老金外,教職員工還享有死亡撫恤金。
軍人老年保險主要為退伍金與撫恤金,其制度始於1950年,後於1970年修訂使用至今。按規定,士官與士兵的保險費由台當局全額負擔,軍官保險費由台當局負擔50%至70%,其餘自付。退休時,根據保險年限領取保險費,保險年限越長,領取的保險費越多。
二是勞工保險制度
台灣的勞工保險制度開辦時間較晚,1984年7月30日「勞動基準法」的頒布標志此一制度的實施。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15年,年滿55歲或者工作25歲以上者,可以自願退休;年滿60歲或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者,必須強制退休,並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退休金。
由於該制度在設計上存有很多問題,其具體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作為一種全部由企業負擔的、給付確定型的企業養老金制度,未能按照完全積累制運行,缺乏必要的精算和監控,導致企業退休准備金提取不足,影響退休金的發放保證;同時,該制度沒有設計必要的攜帶和轉移機制,職工需要在同一家企業工作15年以上並年滿 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才能得到退休金,而島內中小企業的平均生命周期僅有13年,人才流動也較為頻繁,導致只有少量職工才能享受到勞工退休金。根據「內政部」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有超過75%以上的勞工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並領取勞工退休金,使得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不能發揮實際的效用。
三是福利津貼影國民年金制度
台灣的各種福利津貼主要針對不能獲得退休金者和中低收入者發放。老年農民可獲得每月3000元(新台幣,下同)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分別於2000 年、2006年和2007年提高到4000元、5000元和6000元。老農、退休軍公教人員以外的老人每人每月可得到3000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2004年起提高為4000元)。此外,台當局還發放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服役時間超過l0年榮民也領有榮民津貼。
盡管已經設置了上述種種福利津貼,但仍有不少台灣民眾完全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障金,其中包括280萬家庭婦女。此外,這些津貼的發放缺少制度基礎,往往淪為島內選舉拉票的手段。為此,主要面向軍、公、教、勞以外人員的「國民年金」制度浮出水面,自1993年規劃開始,歷經波折,「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 7月通過「立法院「『三讀」,明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採取社會保險的形式,凡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者應加入保險,每人每月繳674元。只要繳滿40年,估計每月可領6986元,一直領到死亡為止,預計將有335萬人可納入該保障體系。通過「國民年金」的實施,台灣原有的各項福利津貼將在不影響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進來,形成軍、工、教退休金和「國民年金」共同組成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
企業年金制度
鑒於原勞工保險制度的種種弊端,自20世紀90年代始,台當局在社會壓力下進行改革,其間幾經波折,至2005年7月1日方才頒布新的勞工退休制度政策,並與舊制並行。經過改良,該制度已經轉變為一種企業年金制度,成為將來台灣地區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勞工退休金制度與舊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可採用繳費確定製,為員工設立個人賬戶,以個人帳戶的積累值確定其退休金水平。此外,也可使用年金保險制(為200人以上企業);
二是攜帶和轉移性較好,工作年限計算不以同一家企業為限;
三是在領取方式上,除一次性領取外,可以採取類似轉換年金保險的方式,依據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確定每月領取退休金水平,同時也可以按照年金保險制的方式約定退休金水平;
四是資金來源上,企業繳費不得低於員工工資的6%,員工可以在6%的范圍內決定是否繳費,並享受稅收優惠。
與舊制相比,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引入了繳費確定製的模式和個人賬戶,可以使准備金是否充足的問題得到較大改善,並可以轉移,使其基本成為「可以享受得到的退休金」。但是,新退休金制度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缺乏有效的投資手段,只能存放在銀行,資金得不到有效的保值增值;運營上未能有效引入商業機構,而由「勞保局」一手包辦,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有待考驗;企業和個人各6%的繳費率偏低,達不到預期的替代率水平。因此,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如果要得到快速的發展,真正成為第二支柱的中堅力量,還需進一步改良。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是養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台灣具有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很多人都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實現個人養老保障的積累。據統計,2003年,台灣人壽保險業總保費收入l 1326億元,其中個人年金保險保費收入736億元,佔6.5%。此外,個人壽險保費收入8647億元,佔76.35%,其中包含生存給付的生存險和生死合險佔71%,保費收入為6135億元。
如果在退休後按生死合險中生存給付佔50%計算,當年保費收入的33%左右,即3800億元的保費可能會在被保險人退休後進行支付。與之相比,台當局2003年社會福利總支出才3451億元,台灣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見一斑。
總體來說,台灣由於企業年金制度的長期缺失以及台當局勞工保險制度的缺陷,通過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個人養老保險撐起了台灣養老保障體系的「半邊天」,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當地居民養老保障的實際需求。但是,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應均衡發展,過多依賴商業養老保險所帶來的中低收入者養老保障不足和再分配功能的弱化;以及非強制性的商業養老可能帶來養老保障不足的潛在風險都是台當局未來將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⑸ 「八百壯士」因為什麼與警方爆發沖突
台灣「八百壯士」與警方爆發小規模沖突
報道稱,蔡政府分批推動軍公教年改,「立法院」6月底已三讀通過公教年改法案,2018年7月1日上路,18%優存逐漸歸零,最低年金32160元新台幣。「退輔會」主委李翔宙10月在「立法院」公開表示,希望台軍人退休所得不低於每月新台幣4萬元,但年改會副召集人林萬億認為軍公教一致較為公平。對於14日即將拍板定案的軍人年金改革方案,反年改團體憤怒不已,要林萬億出來溝通,更有民眾持擴音機高喊:「不流血不殺人,革命不會成功!」
⑹ 十八趴是什麼意思
台灣軍公教人員退休金享有18%優惠存款利率的意思。十八趴就是百分之十八的意思。
⑺ 台灣為什麼要年金改革
因為社會環境改變了.
台灣早期一般民眾並沒有年金,有退休年金的是軍公教這些吃公家飯的人.由於當時國民政府很窮,軍公教人員的待遇非常低,比一般民間企業都低,因此就用退休俸來留人,意思就是雖然你在職的時候工資低,但你退休之後我政府還是繼續給你發工資到你死為止,讓你可以安心工作.
但隨著台灣社會經濟發展,軍公教人員的待遇也提上來,這時候退休俸就成為政府一大負擔. 特別是當平均壽命延長,整體利率又降低的時候,問題就顯得更嚴重. 以前人活得短,平均壽命六十幾,講白點就是你退休後沒幾年就翹辮子,給你多點退休俸,你也領不了多久. 但現在動不動活到七八十甚至八九十,等於你工作三十幾年,退休後國家還要養你二十年,如果還照原本那麼優厚的條件來發退休俸,那財政必然破產.因此必須要改革. 但這是時空條件改變之後的無奈,並不是誰的錯;民進黨拿這個來攻擊國民黨與台灣軍公教,說白了就是藉機搞政治斗爭,根本不是想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