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該在什麼期限內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貌似到達退休年齡前就要提前辦理的。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和企業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企業不再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可在退休的前一個月辦理就可以了
辦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續如下:
1.申請辦理退保的資格人為投保人。如果被保險人申請辦理退保,必須取得投保人書面同意,並由投保人明確表示退保金由誰領取;
2.投保人申請退保,合同生效滿兩年且繳費滿兩年,保險公司收到退保申請後退還保單現金價值,投保人繳費不滿兩年的,保險人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後,剩餘保險費應當退還給投保人。
退保人在辦理退保時應當提供以下檔案:
1.投保人的退保申請書,被保險人要求退保的,應當提供經投保人書面同意的退保申請書;
2.退保人提供的證明合同成立的保險單及最後一次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託書﹑委託人的身份。
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周歲,你92年達到退休年齡,這樣算來你是1932年出生的了。現年應當是76歲。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必須退休,因而1992年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管企業是否留用你都應先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知道什麼原因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現在,你應當找原企業,若原企業已解散找主管局解決。
現在一般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單位的人事部門會給辦退休手續的。也有的單位是通知本人,要求本人打申請退休的報告,再辦正式手續。其實本人申請只是個形式上的程式而已。如果到了年齡,因為工作需要而不可能退休,單位會找了談話、徵求意見的(有的是辦了退休手續後再留用)。如果到了年齡,自己因為種種原因而不希望退休,那就要看所在的具體單位、和領導的關系、周圍群眾的態度等等方面是否能擺平了。既然是「法定」,就有一定的強制性了。但是在「中國特色」里,有些事情還是可以「事在人為」的。
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職工應當辦理退休。
2015年企業職工退休年齡並未變化,依然執行《國務院關於個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中、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退休,一般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辦理,不存在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問題。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能提前辦理退休。
不會。
退休辦理手續: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2.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❷ 如果到了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隨時辦理退休手續,但是到了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對勞動者是一種損失。因為按現行退休規定,從辦理退休手續當個月算起發放養老金,由於個人或單位原因造成的延遲辦理退休,延遲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❸ 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返聘合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未提前通知辦理手續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❹ 員工已超退休年齡,合同到期,但沒有提前通知,辭退要怎麼操作
一、符合辦理退休手續條件,協助員工辦睜弊理退休手續,員工領取養老保險金待遇,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二、勞動者超過法瞎早納定退休年齡,不符合辦理退休手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磨沒續。
❺ 企業不給職工提前報備而影響退休,怎麼辦
企業不給職工提前報備而影響退休怎麼辦?我不知道你所說的這個報備是什麼意思?要報備什麼?辦理退休是不需要提前報備的,只要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也就是當了生日的當月,去社保部門辦理退休就可以了。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對於企業要給職提前報備的事項,真的想不出來有哪些事項是需要提前報備的。而且不提前報備會影響到辦理退休。對於影響辦理退休的因素,除了繳費年限以外,實際上就是退休年齡的因素。但繳費年限能否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社保部門的繳費系統這是有記載的,這是不需要報備的。
如果是屬於企業沒有及時給職工辦理社保繳費,那麼就屬於沒有社保的繳費年限,這種情況是肯定不能辦理退休的。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就需要找企業進行協商,或者向社保行政部門舉報,要求企業為自己補繳在企業工作期間應當繳納而不沒有繳納的社保,並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和資金利息。除了舉報以外,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相關執法部門督促企業為員工繳納 社會 保險,對於沒有繳納的年限要按照規定進行補繳,對於當地社保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的,還可以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這些單位的失責或是不盡責行為,要求這些單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
對於已塌笑經接近退休年齡,因宏殲為用人單位沒有為自己繳納社保,導致單位不能補繳影響自己不能辦理退休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糾紛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自己的養老金損失,即按照同等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一次性賠償自己因為單位原因而造成的蔽衫沖不能領取的養老金。當然如果已經到了這個地步,可能耗費的精力,財力都是比較大的,但是為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
如果單位是為自己按時足額繳納了 社會 保險的,只是單位是屬於具有特殊工種工作崗位認定的企業,而自己又符合特殊工種工作崗位認定的條件,由於用人單位的不作為,或是徇私舞弊,不為自己辦理特殊工種工作崗位的認定和報備,影響自己不能按照特殊工種工作崗位辦理退休,這種情況在實際操作是經常發生的。但是公布特殊工作認定名單時,有一個基本的環節就是公示,如果在公示時,沒有自己的名字,就要及時找打單位的領導解決,單位領導不解決也可以找當地的社保部門或是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由於特殊工種認定並報備以後,需要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才能按照特殊工種崗位提前辦理退休,從時間追訴來倒推,很多都是發生在8年前的事情了,有的單位可能領導已經換了幾批,加上從2015年開始,全國基本上不再進行特殊工種的認定工作,所以如果8年以前因為單位的原因沒有報備為特殊工種工作崗位,到了退休時再主張要按照特殊工種提前辦理退休,這種情況維權是沒有用的,只要不影響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能夠按時辦理退休,對自己權益幾乎就不會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由於你標題中所說的提前報備不清楚是指的什麼,只能按照我的理解面面俱到。根據我經驗,只有沒有提前報備特殊工種工作崗位才會影響提前辦理退休,正常辦理退休一般是不需要提前報備的,只要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就可以按時去社保部門辦理退休,即使沒有按時去辦理退休,以後隨時都可以去辦理退休。
企業必須賠償損失。
那要看是誰的企業,外企會加倍賠償你的損失。私企,從來就沒有退休這一說。國企,那隻有打官司了,這官司要打下來,你就得傾家盪產了。
❻ 到退休單位沒有通知,半年後通知退休,這半年是否算工齡
原則上,職工到退休年齡了,單位將停止繳納社保。
到退休年齡,單位沒有通知,而半年後通知辦理退休,這種情況基本上不存在。因為,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納社保滿十五年,社保局與當地地稅局將停辦社保。
多繳納半年社保,不計入個人賬戶,實際上多繳半年,對退休工資影響微乎其微。
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沒交滿十五年,單位可以上報社保局和當地地稅局,經審核同意,可以繼續繳納社保,直至交滿十五年,可以辦理退休。
實際上,題主的命題沒有存在的依據。到退休年齡,社保局和當地地稅局會停辦繳納社保。特殊情況除外(需要申報)。
多乾的半年不算工齡。這是2019年的事情,我單位有一同事,到退休年齡了,財務人員也做了調整,不了解職工情況,同事本人不知道啥原因也沒有提醒,據她自己說她是根本不知道那年退休[捂臉],多幹了一年半,到第二年單位財務才發現。到社保局一問,多交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要從退休次月清算退回,多拿的一年半工資全部交回公家賬上。社保局從檔案退休年齡次月核算補發退休養老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公家部分退回公家,私人交的一分不少退還給本人,還得申請書面說明,社保局領導簽字在退款,工傷保險和生育險公對公不要求退款。整個退款折騰了半年有餘,把會計退款帳倒的腦子都混掉了!同事也退回單位7萬余元工資,單位請示主管部門,想按照招聘臨時工給同事補發點工資,但有關部門沒有給予確認回復,同事白白為單位奉獻了一年半,退出了領取1年半的工資,後悔莫及。
所以自己到了相應的退休年齡,就提前給單位報備一聲,財務人員就會提前對接審核辦理,就不會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個人觀點,僅供參考!謝謝你的提問,再見!
其實,現在已經不再使用「 工齡 」這一種稱呼,在養老金計算的時候都使用的是「 繳費年限 」。
按照工齡的定義,主要是《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做出的規定,指的是職工以工資收入為 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 的工作時間。
過去 工齡的認定 是以職工檔案記載為准,從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本企業工齡)。暫時是養老保險制度以前,退休條件一般是要求連續工齡達到10年以上。連續工齡中斷之後,要從重新就業開始計算。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後,我們通過確認勞動關系,隱肆殲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時間,養老保險實行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
目前灶沖,我們的退休年齡制度還是剛性的,到達退休年齡必須退休。比如說按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以後,即使勞動者繼續工作和用人單位的關系也由 勞動關系變為勞務關系 。
一般來說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才應當給職工繳納社保。如果是勞務關系,單位就不能給職工繳納社保了。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及時給繳納了社保,在辦理退休時 多繳的部分也會被退回 。計算繳費年限的時候,只是按照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來計算。
用人單位承擔為職工辦理退休的義務 。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造成權益損失的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說社保部門辦理退休後雹昌能把以前的的養老金補發,這樣勞動者就不會有損失。用人單位可能只欠勞動者一個道歉罷了。如果不能補發,雙方就要協商如何賠償了。
至於晚辦退休的勞動者繼續工作領取的工資待遇,這是職工的正常待遇,不能用於折抵。
如果勞動者沒有工作,單位一直發放著待崗工資,這一部分是可以折抵的。
總體來說,辦理退休確實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如果因為這件事情造成損失,就屬於民事糾紛了,可以通過法院裁決。
半年工齡,事關養老金的計算。一般來說,0.5年相當於50~100元的養老金。實際上,是否算工齡,要搞清楚應辦退休,卻延後半年退休的原因。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辦理退休的條件辦理退休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是累計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二是到法定退休年齡,二者缺一不可。
正常情況下: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符合繳費年限條件,就可以辦理退休。
二、應辦退休,單位卻延後半年通知退休,這半年是否算工齡?如果單位沒有及時為員工辦理退休,一定事出有因。
1. 如果因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延後半年恰好滿15年,這半年期間只要正常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算工齡。
根據《 社會 保險法》:當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以選擇延長繳費年限,直至繳滿15年,然後才可以辦理退休。所以,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算工齡。
2. 如果因為單位退休經辦人疏忽大意,記錯了職工退休時間,導致職工延後半年辦理退休,即便在這半年期間,單位正常繳納社保費用,也不可以算工齡。但是,可以退還個人部分繳納的社保費用,同時要求企業承擔給個人造成少領半年養老金的損失。
因單位延誤了辦理退休的時間,導致個人延後半年退休,這種情況下,需要由單位退休經辦人員先辦理養老保險退付手續,然後社保局將這半年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退還給職工本人,企業統籌部分不予退還。因為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所以當個人部分的社保費用退還以後,在計算養老金時,這半年就不能算工齡了。
3. 如果是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因為個人的人事檔案材料不完整,企業經過半年的查檔和搜證,在半年以後,為職工辦理了退休手續。那麼,這半年可以算工齡。
因為特殊工種退休,與正常的足齡退休相比,屬於提前退休。但是,由於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年代久遠,檔案材料不健全,導致特殊工種審批受阻,這種現象在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時,比較常見。所以,即使延誤了半年的時間,也不會影響工齡的計算。只要這半年期間,企業依然給個人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算工齡。
寫在最後:應退未退,關鍵要找出未能辦理退休的原因。繳費年限不滿15年,延後半年退休,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費用,可以算工齡。因特殊工種審批受阻,半年以後審批通過,半年期間一直交社保,可以算工齡。因企業原因導致個人退休時間延後,即使半年內企業交了社保費用,也應在半年以後辦理退休時,退還個人部分的社保費用,不能計算工齡。
雖然增加工齡,相當於增加了養老金。但不能為了增加工齡,想著通過鑽社保制度的空子,延遲自己的退休時間。對此,你怎麼看?
歡迎留言!
到退休單位沒有通知,半年後通知退休,這半年是否算工齡?我認為,要確定推遲退休這半年,是否算工齡並不難,難的是確定何時辦理法定退休手續的准確時間,這才是撥雲見日,正本清源的關健之所在。
很顯然,在確定應該何時辦理法定退休手續的問題上,是明顯存在不同認知與分歧意見的。題主認為自己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是單位拖延沒有通知;而所在單位則是半年後通知辦理退休,並沒有認為存在延遲辦理退休手續的問題。
十分清楚,上述分析與解讀告訴我們:題主自認為本人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判斷與認定,是不被所在單位所認可與接受的。因此,此題主的個人判斷與認定,是實難代替與撼動所在單位的主導性意見的。如果單位認為推遲半年後才辦理法定退休手續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總而言之,半年後所在單位通知辦理退休手續,這半年按規定計算為本人的實際工齡,應該是不存在任何懸念與問題的。題主關於辦理退休手續准確時間的主觀認知與個人意見,是壓根不成立的,所謂是否計算工齡的疑慮與糾結,完全是多此一舉,是沒有任何必要的。
感謝閱讀,請點關注!歡迎廣大讀者和網友朋友們批評指正。
樓主你好,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單位沒有通知半年後才通知辦理退休,這半年的時間是否能夠計算工齡呢?首先我需要糾正一個錯誤觀點,這個所謂的工齡實際上指的就是我們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也就是說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第一時間去辦理退休,但是繼續在原工作單位上班,而且自己的養老保險的繳費依然是由員工的單位正常承擔繳納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正常累積的。
所以說你的累計繳費年限肯定會增加半年,那麼在辦理退休的過程中,對於你個人來說,實際上這半年的累計繳費年限確實會從一定程度上增加自己養老金的待遇收入,但是根本性的來講,其實養老金待遇並增加不了多少錢,所以說你以此而延遲了半年退休,造成這半年養老金待遇的損失,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是對於你而言,在工作單位正常上班了半年時間,所以說你的工資性的收入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所以說對於你來說,只要是感到在公司上班這半年沒有損失什麼,而且退休以後也不打算讓自己閑下來過退休生活,那麼其實對自己的影響並不是很大,當然如果說你真的是覺得延遲了這半年退休,確實造成自己養老金待遇的偏低,那麼你可以要求企業單位適當的給予一定的補償,這也是在核心合理的范圍之內,畢竟沒有第一時間辦理退休,是企業單位的責任所造成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是這樣的,如果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沒有通知辦理退休,直到半年後才辦理,那麼個人等於是推遲了半年退休,也就是說晚領取了半年的養老金,這種情形要綜合來看。
如果說半年前,由於個人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保已經繳滿了15年,也無法再繼續繳納了,這段時間就不能算繳費年限,對個人來說是一種損失,個人可以跟單位協商賠償。
而如果半年前,個人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由於沒有繳滿15年社保,單位是可以繼續為個人繳納社保的,這段工作時間也可以算繳費年限,這對個人來說沒有什麼影響,反而因為單位可以繼續繳納社保,而不用自己去交社保,對個人來說是好事。
因此,這半年工齡算不算繳費年限,要看具體的情形。如果發現自己的利益受損了,那麼是可以去找單位協商補償的。
@社保當家,感謝你的閱讀。
不算工齡,按檔案年齡退休。
2019年3月機構整合,並入我單位一女同事,按檔案年齡17年就應該退休,但他們單位人事部門末通知,直到整合後按照身份證上的年齡准備退休,當把資料報到組織部門審查時,該同志早已過退休年齡。
組織部門要求單位迅速找該同志談話。一是要告知她退休年齡已過,要按檔案里第一份招錄登記表填寫的年齡為准;二是要核算清楚,以實際退休時間為止,退回2017一2019年按在職工發放的工資及各項獎金。
該同志不願意退,認為第一這不是她的過錯,是單位的問題;第二這兩年時間在上班,為什麼要全退,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報酬,工齡也不算,因此不願退。
最後組織部門以強調政治紀律,該同志才勉強同意。
據我所知,按現行規定,企業職工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干55、女工50)須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按通常情況,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1---2個月,單位勞資部門即和當地人社及社保機構聯系辦理相關業務,並通知退休職工本人(職工本人也可主動與單位勞資部門聯系退休事宜),以保證職工能按時順利退休。如因各種原因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能及時辦理而推遲辦理的,仍然按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推遲時間(比如題中講的半年)的養老金採用補發形式,推遲的時間不計算工齡。補充說明一下,如屬特殊工種或因傷病提前退休的職工,則以人社及社保機構審核批準的退休時間為准。
已經到退休時間,單位為何還讓你上班?莫非你在家閑著照領工資,或者出國逛閑找不到你,又或許你是下崗職工,並患了健忘症而忘了去自己辦理?這樣的事,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發生。下個月滿退休年齡,月中旬單位就會讓你交出手頭的工作,與同事辦理移交手續。就算你是清潔工,也會有人來查查拖把,掃帚,撮箕之類的工具。別多想,如真有此事,半年的工齡是不可能算的,趕緊帶上相關證明文件,去辦理退休手續,下個月就可以閑著領錢了。
六八老叟。
❼ 企業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單位卻不給辦理,請問該怎麼辦
1、個人可以去辦理。
2、單位不辦理的話,是要支付工資的,你認為單位肯嗎???
1、辦理退休屬於勞動部門的養老保險機構辦理,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事先報社保機構審批,如果單位不報,社保機構是不會管的,他們也希望退休推遲,這樣能少支付養老金。 2、所以關鍵在於單位,你可以在年齡到達之日停止上班,這樣單位要麼支付你工資,要麼給你辦理退休申報,並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3、如果單位既不支付工資,又不辦理退休手續,你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這樣的理由勞動監察部門就會受理了。
曾經遇到過此事,有些單位以沒有辦理過此事為由拒絕,還有其它的,告之其不辦就要勞動仲裁,或訴之於法院,主張由於企業不給辦理退休手續,承擔其損失。經多次交涉後給辦了退休手續。
可以起訴。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企業不給你辦退休手續可能是企業欠交你的養老保險而造成的,你只有和企業協商,盡快解決退休問題,另個是向勞動監察隊投訴。
你們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建議向單位住所地勞動行政(監察大隊)部門、直至信訪局、 *** 領導投訴,請求干預並處罰,相信問題會得到解決的。
員工和單位出現勞動糾紛,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但是特種工滿足提前退休的條件是需要由專業機構進行判定的。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公眾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人員可以提前5年退休。按特殊工種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8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走到社會再就業繼續由單位投保繳費,或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個人繳費,如果已經滿足了社保退休要求的繳費年限,你也可以不再投保繳費,就這三種選擇,不會有第四種。
如果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養老保險(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滿50 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的。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可以提前退休。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❽ 年齡到法定退休,社保沒繳夠無法退休,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法律分析:需要提前通知。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法律並未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下達退休通知單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1)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❾ 到了退休年齡日單位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工資怎麼算
職工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對於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經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時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期滿退休,下月起計發待遇。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因單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個人帳戶繼續記載,但其延期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勞動保障部門按其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時批准退休,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計發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齡至批准退休期間有調整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調整標准,基本養老金按增加後的標准計發,不再補發。正常退休年齡至批准退休期間職工工資或生活費低於基本養老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給予補齊。保管檔案的中介機構也參照以上規定執行。因勞動保障部門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批准退休,從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下月計發待遇。延期退休期間有調整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調整標准並補發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❿ 到退休年齡了 勞動局沒及時辦理退休
到退休年齡相關部門未予辦理退休的,可以依法要求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對仲回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答法提起訴訟。
根據
勞動法--國發〔1978〕104號--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