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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業補助金

發布時間:2023-04-12 06:32:31

『壹』 2022~2023河北4050社保補貼消息,河北4050人社保政策

河北4050社保補貼政策最新消息:日前,記者從縣 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自11月開始,我縣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如果靈活就業並自行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以申請50%的養老保險補貼。「4050人員是指到2007年底以前女達到40周歲、男達到50周歲以上的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靈活就業是指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包括建築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蘆搭巧、轉讓土地所有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和在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臨時就業的人員。此次養老金補貼的標准為個人繳費額的50%,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基數超出省陪鍵平均工資的部分全部由個人負擔。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對到2008年底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含3年)的「4050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補貼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補貼的辦理由個人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物所提出申請並出具個體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物所人員審查後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出具靈活就業證明,登記造冊後統一報送縣再就業辦公室,經縣再就業辦公室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落實。「4050人員申請養老保險補貼必須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枝困件;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物所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4050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審核認定表》;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養老保險手冊及復印件。

『貳』 2023年河北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下文就是我為大家帶來的與河北省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的相關文章。
2022年河北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具體標准內容如下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並讓鍵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特殊情坦鏈巧況的,經設區的市或者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喚皮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准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到本設區的市以外的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前款規定的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的支付標准,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三十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後仍需治療的,應當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到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經辦機構報告,或者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後未及時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長期居住的,可以在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家醫療機構治療工傷,但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按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後,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名單。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並在15日內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超過規定標准或者限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四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條例》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按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傷殘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用。
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並按新的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准,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附:河北省最低/平均工資數據,因2021年暫未調整最低/平均工資,沿用上一年度適用標准
調整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四檔分別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分別為19元、18元、17元、16元。

『叄』 河北省邢台市工傷七級賠償標准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七級工傷賠償標准相關費用規定:醫療費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住院伙食補助費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者悉返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陸早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停工留薪期待遇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護理費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首飢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工傷賠償標准其他規定: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肆』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季允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採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後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准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並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七條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基虧信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於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於核定後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 經辦機構收繳工傷保險費,應當出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憑證。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 勞動能力鑒定 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空伍,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省、設區的市兩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用於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徵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完畢後,需要由省級儲備金支付部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支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搏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含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於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六)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對於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對於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於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後,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 工傷認定決定書 》於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對於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核發《工傷證》,《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條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受到職業病危害,到現用人單位後被確診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現用人單位 未參加工傷保險 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省和統籌地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託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工傷職工由於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並提出確認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並提交初次鑒定的結論。 作出初次鑒定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移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第二十五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經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其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准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後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後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後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個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具備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後,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名單。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還應當提交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核定完畢,並按照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准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關系 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後再次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按照新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半年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群眾監督。 用人單位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該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可以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河北省2022年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細則


1、定額調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養老金;
2、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3元,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增加;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22年養老金上調標準是上調了百分之四。此次調整,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抓緊組織實施,盡快把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法律依據:《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第三條
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應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陸』 石家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就業補助,由各地政府規定,因此,各個地區是不一樣的,是根據傷殘職工等級發給的,並且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年減少20%,直到取消為止孝滑手。

法律依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讓歲,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巧嫌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柒』 河北省工傷賠償標准2022

河北工傷賠償標准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工傷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傷殘等級不同,賠償項目也不同。河北工傷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河北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於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准。
河北工傷賠償標准
2023年河北省工傷賠償標准: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慶亮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准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准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鍵型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准,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譽盯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准。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省直接管理單位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省直接管理單位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捌』 河北省事業單位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1、基礎 養老金 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 工資 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 退休 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工資核仿冊支付暫行規定》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法律客觀:

《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大旅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改宏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 撫恤金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玖』 河北省最新退休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手續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當月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者參保者本人,憑材料辦理,到社保中心養老保歷緩險部或局養老保險科辦理退休。
2、退休辦理後憑身份證和《退休人員檔案卡》領取退休證和養老金卡。
3、企業退休職工到社保中心繳納一次性醫療費用,退休辦理次月15日後靈活就業人員到社保中心繳納一次性醫療費用。
辦理退休手續所需材料:填寫退備爛虧休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有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並簽署意見;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參保繳費資料;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企業職工檔案;退伍仿神轉業軍人持退伍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一寸免冠照片4張;病退人員提供《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提退人員提供《特殊工種確認表》。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拾』 河北省唐山市十級 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

您好,見下面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條例》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按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傷殘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用。
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臘配按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戚局液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高物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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