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0歲退休以後犯法判刑,服刑期滿以後可以繼續申領養老保險嗎
退休前被判刑和退休後被判刑,基本上是兩種概念。
退休前被判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有關連續工齡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這種連續工齡會全部被清零。養老保險繳費從2014年10月開始,這一部分繳費記錄才不會被判清零。
至於原國企職工,由於1991年開始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至今已經近30年,有關職工工齡清零的企業職工獎懲規定已經廢止。主要看地方有沒有相應的處理規定了,如果還有,連續工齡也會被清零。如果沒有,對於退休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是不受到影響的。
退休後被判刑,主要還是看刑罰的種類,立足的根本事實是否失去自由。
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 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
服刑期滿以後,可以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服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調整。服刑期滿以後,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2021年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調整4.5%,平均每人每月也漲130多元。如果錯過幾年的養老金調整,確實這一輩子的養老金水平會低不少。
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 管制 、 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 ,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 不參與每年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這也是相對懲罰的手段。
對於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畢竟他們屬於國家公職人員,處理可能會更嚴格一些。按照《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取消元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一般還是會繼續發放的。
如果是說被採取強制措施,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果以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也就是參照企業工人的方式執行了。
被判刑的犯人在職的則將開公職,其單爛棗告位也就不會再給其賬戶交社保了。已退休的在服刑期顯然會中止養老金的發放。刑滿釋放後,成為正常公民。我想由於其己交過了社保,作為 社會 保險當然應恢復其社保養老金的發放。
60歲退休後犯法服刑,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期滿以後,企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養老金,而公務員則不能!
是這樣的,60歲如果已經辦理了養老退休,但判刑入獄了,那麼期間的養老金就會暫停發放,也不會參與養老金的正常調整。等到刑滿釋放後再繼續發放,個人的養老金領取資格也會恢復。
但是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來說,由於是國家公職人員,在處罰上一般會更嚴格一些,養老金的發放標准可能會有所降低。
這是針對辦理了養老退休的人員來說,如果到了60歲沒有辦理退休手續,那麼就需要在服刑期滿後去辦理,像公職人員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話,那麼這段視同繳費年限可能會清零,需要按照本人實際的繳費年限來計算養老金,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並不長,那麼就可能面臨延遲退休,需要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直至繳滿15年後再領取養老金了。
@社保當家,感謝你的閱讀。
6O歲退休以後犯法判刑,既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以後可以繼續申領養老保險嗎?可以的,因為你是普通公民了,繼續發放養老金的!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退休人員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繳費滿15年以上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服刑期滿後, 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
政策依據:2001年3月國家勞動和 社會 保障部岩孫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規定精神。
一、領取養老金人員
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並且不得參加養老金調整。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且可以參加下一年度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領取退休費的退休人員
領取退休費的退休人員,退休後違法犯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後,未給予取消退休待遇的。
(一)判處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退休費,發給生活費,並飢明且不得參加退休費調整;刑滿恢復退休費的發給,並且可以參加下一年度以後的退休費調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停發退休費,並且不得參加退休費調整,刑滿後恢復退休費的發給,可以降低退休費額度,並且可以參加下一年度以後的退休費調整。
判刑就沒了
服刑期間肯定要停發,服刑期滿後成為正常公民,辦了手續後可以繼續發。
這里有個界碑。
如果退休前犯法判刑,是要開除公職的,意味著工作沒了,工資隨之也沒了。
而六十歲退休後,就進入了社保程序。而進入社保程序不屬於公職人員。享受養老金待遇是退休公民的權利。
如果退休後實施犯法受到審判,那麼,在刑罰執行期間,是不享受養老金待遇的。但是,刑滿釋放,恢復了公民權利後,養老金還是正常發放的。除非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沒有養老金了。
公職人員退休後犯法判刑,服刑期滿是按以前養老保險金發放,期間不享受調整!
⑵ 被刑拘退休人員單位有義務告訴社保醫保停發退休待遇嗎
單位沒有義務告訴社保局停發退休金的待遇。豎猛刑事拘卜飢留單位是要通知社保局的。某某人需要調查和遷出戶口,這樣的話社保局是當然知道情況了。如果是劇拘單位把你的戶口遷出來了,也就是說你本人不在社區了,社區就不能給你發放一切待遇了。刑事型纖返拘留和所有的案件一樣刑事案件人的戶口要跟本人一起走的。
⑶ 60歲退休後犯事進去了,等64歲從監獄出來,還能領養老保險嗎
60歲退休後犯事進去了,等64歲從監獄出來,還能領養老保險嗎?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被判刑的已退休企業員工,有關被依規判刑的已退休企業員工,在坐牢到期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工資待遇,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十分明確地要求:「退休工作人員被判刑期及以上酷刑的,坐牢期內停收基本養老金,坐牢到期後可以按坐牢前的規范再次發送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之後的基本養老金調節。
退休工作人員被被判管控、刑期宣布判緩和監外執行的,可以再次發送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節。」即:坐牢期內完全停收;到期以後,按坐牢前的規范再次領到基本養老金;與此同時都不危害之後基本養老金一切正常的本年度調節。十分明顯:我國對公務人員的懲治對策,要比企業員工嚴格得多。可謂是一著不慎,全盤皆輸。
⑷ 到退休年齡了此人犯罪進了看守所,應該怎麼辦
到退休年齡犯罪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常情況收監服刑改造。
沒有到年齡,從拘捕之日予以開除;如果涉及到養老金,交夠十五年以上,在服刑期間中止發放;釋放後繼續發放。
⑸ 退休人員在看守所還發退休金嗎
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 在服刑期間 停止領取退休金,出來後可以繼續享受原來的待遇。 法律依據鎮指棚是: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御則於2001年3月8日在答復黑龍江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 養老保險待遇 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 基本養老金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二逗慧(五)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⑹ 人在看守所社保還能繼續交嗎
羈押期間一般不可以繳納社保。具體原因是,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保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某些行政、刑事處罰的,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社保。
被判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暫停基本養老保險,保留個人賬戶;恢復政治權利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服刑期間可以交社保嗎?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交納社保。國家對服刑人員養老保險有相應的規定,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大宏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物乎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滾螞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