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0歲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嗎
六十歲已到達退休年齡,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內,不需要簽訂容勞動合同,故不能要求二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⑵ 退休人員再就業,沒有簽合同,離職時是否可以要雙倍工資
退休人員再就業,沒有簽合同,離職時不可以要雙倍工資。
按實際情況版,退休人員再就權業,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對於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能以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⑶ 勞動法47條雙倍賠償
勞動法47條並非關於賠償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47條才是關於賠償的內容。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雙倍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後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
(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3)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的性質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於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四)、雙倍賠償問題
《孝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要正確理解該條款,我們必須釐清什麼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概括為「協商解除」)
第三十九條說的是,只要勞動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須經濟補償,包括六種情形:(概括為「強制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不符合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違反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失職舞弊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凳局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多重勞動關系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欺詐脅迫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處罰
第四十條說的是,三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或格外多付1月工資。同時需支付經濟補償。(概括為「補償解除」)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負傷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勝任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巧粗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情況變化
第四十一條說的是,裁減20人以上或10%以上員工的條件(概括為「裁員解除」)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條說的是,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概括為「禁止解除」):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危害作業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力喪失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醫療期間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生育期間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工齡條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但是,依照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以及依照第三十九條強行解除,是不禁止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⑷ 有些人退休了,還占個位子繼續上班拿雙工資,合理嗎
樓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還占個位置繼續上班,拿雙工資合理嗎?這個當然是合理的。這種情況就屬於退休返聘,但是退休返聘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工作單位接收你,那麼這完全取決於所在工作單位的實際情況來決定,那麼既然工作單位願意接受退休人群,就說明該退休人員應該是能夠為,自己所在的公司創造出一定的經濟價值,所以說他才願意接收退休返聘人員。
當然他所所享受的雙份工資。一份是我們合理合法的退休金待遇,這個是完全無可厚非的,另外一份就是退休以後作為工作單位來發放的勞務費用,因為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能夠被稱之為是工資性的待遇,只能夠被稱之為是勞務費,所以說自己所享受到的相關報酬都是完全的合情,合法合理合規是沒有任何的問題。
如果你自己作為一個退休人員那麼你也可以去應聘,也可以去發揮自己的 娛樂 ,找一下自己的同類工作單位或者說工作崗位,那麼這樣的話也可以讓自己獲得一份雙份的收入,我們不能說他一個人拿兩份工資或者說占著位置不走,實際上這就是他應當發揮的經濟價值,作為工作單位來說,他只要願意接受,那麼我們就可以去這樣的工作崗位,上班是無可厚非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我不知道你說的是行政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在行政事業經費中,拿不出相應的經費來為他發另一份工資。如果是企業,那就另當別論了,說明這個人退休還有很高的利用價值,一時半會兒別人可能還取代不了,所以被企業返聘除了拿退休金以外,單位再付給勞務費用,那是合情合理的。
有些人退休以後,被原有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返聘回去,繼續上班,這種現象很常見,我們通常叫做退休返聘。對於退休返聘的人,既可以領取養老金,又可以在單位領工資,而且還佔了年輕人的崗位,看似占盡便宜,極不合理,實則不然。因為退休返聘是企業和退休職工達成共識的結果。所以,這件事是否合理,重點要看返聘的動機。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退休返聘人員?退休返聘主要是指企業將已經辦理退休的人,重新錄用,繼續為公司服務。退休返聘人員,無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般要與企業簽訂《勞務協議》或《僱傭協議》,與企業建立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企業按照協議向他們支付相應的報酬。
二、企業為什麼要返聘已經退休的人?1.能夠為企業創造價值。 大部分能夠被返聘的人員,要麼是企業的精英,在管理和技術等領域,有自己獨到的見解;要麼就是手裡掌握一定的資源,有強大的人脈關系,他們能夠為企業打開市場,減少溝通成本。通過返聘的用工方式,可以將他們自身的個人價值轉化為企業價值。正所謂家有一老,如有一寶。有這樣的老同志坐鎮,就會讓人很安心。
2.能夠為企業降低人工成本。 一方面,被返聘的人,普遍都是工作經驗豐富,招之即用的人,他們能夠獨立承擔某一領域或者多個模塊的工作,這樣可以大大減少企業培養新人的成本。另一方面,因為他們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企業無法為他們代扣代繳個人社保費用,也就是說,他們個人是不需要繳納社保費用的。退休返聘人員在為企業服務期間,如果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只需企業承擔繳納統籌部分的社保費用;如果建立的是僱傭關系,企業只需繳納意外傷害險、僱主險或者商業保險即可。
三、退休返聘,是否合理嗎?退休返聘,屬於企業用工方式之一,屬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這件事都是無法達成的。既然企業選擇返聘一個人,就說明企業願意承擔返聘帶來的一些成本和後果。退休職工同意返聘,也說明他們知道企業返聘他們的用意。只有雙方達成一定的共識,退休返聘才成立。
實際上:但凡能夠被返聘的人,就說明它能夠對企業產生一定價值,否則企業也沒必要留出一個崗位,額外支付一份工資。所以退休返聘是否合理,要看返聘的動機,也就是價值產生的渠道,是否合理!
1. 如果通過正規渠道帶來價值,返聘就是合理的。 比如:返聘技術骨幹搞研發;返聘管理骨幹帶團隊;返聘技能工人傳幫帶;這些返聘,都是通過釋放個人價值,為企業創造正向的收益,是合理的。
2.如果通過非正規渠道帶來價值,返聘就是不合理的。 比如:某公司領導利用職務之便,把已經退休的親戚返聘回公司,提供一個更值崗位,負責值夜班;某公司重新返聘已經退休的高層領導,為其提供一個閑職崗位,雖然沒有任何實質性工作,但仍然有高薪加持。這些返聘,都是以權謀私,為個人謀私利,是極其不合理的。
寫在最後:1. 關於退休返聘合理性的問題。 退休返聘屬於企業用工方式的一種,只要返聘的動機沒問題,那返聘就是合理行為。
2. 關於佔了新人崗位的問題。 在職場上,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不存在誰佔了誰的崗位,誰擋住了誰的晉升路徑。換個角度說,有了返聘人員做榜樣,更有助於新人去成長。
3.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領取兩份工資的問題。 正所謂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對於退休人員也是如此。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天經地義,繳納了半輩子社保,領取養老金合理合法。另外,退休人員被返聘回企業,與在職人員一樣,都在為企業創造價值,有勞自然應有所得,領一份工資也沒毛病。如果你個人能力突出,且身體 健康 ,哪怕是退休了,一樣可以繼續發光發熱。
退休返聘本是為企業創造價值的好事。但是過去有很多事業單位或者國企的領導,退休以後,還要求企業返聘,拿高薪,掛閑職。對此,你怎麼看?
歡迎留言!
樓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但為什麼還占個位子繼續上班拿雙份的工資,這樣的做法合理嗎?首先這樣的做法當然是合理的。既然作為退休人員,能夠返聘在工作單位,無論是自己的原工作單位還是一些別的工作單位,那麼就說明有一個前提條件,作為工作單位,他是願意接受退休老人的,所以說雙方達成了這樣的一種勞務合同的協議,這肯定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人都有勞動的權利,任何人也都沒有權利去剝奪他人的勞動權利。
所以他肯定是可以拿到一份雙方的待遇,當然這個待遇也是他的合法所得,一方面的待遇是他養老金的收入,另外一方面是退休返聘之後,有所在的工作單位來發放相關的勞務報酬,那麼確實是有兩方面的待遇,那麼這兩方面待遇相加確實還是比較不錯的收入,所以說可能有很多人看來給予了年輕人更大的一個就業壓力,其實則不然我認為並不是這樣子的。
工作單位既然要返聘退休人員,那麼就說明退休人員的工作經驗是值得工作單位完全信任的,他能夠給工作單位創造出最大的經濟價值。同時還可以利用自己的工作經驗來幫助工作單位來帶一帶新人,可以起到一舉雙得的作用,那麼退休人員本身也不用繳納五險一金,所以從用工成本上來說,企業單位也付出的成本是比較小的,所以說這都是聘用退休人員的根本原因。而對於年輕人來講,自己如果說實現不了就業,那麼還是要從自身去找原因,而不能說因為退休人員佔了工作崗位,自己就找不到工作,其實這是一個完全不正確的理解。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這種人多去了,我見的也太多了,絕對不合理,尤其是醫生和會記人員返聘的最多,我還見過一個基本破產的國有企業,讓全部工人下崗以後,留了三十多號人,拿上賣地的幾千萬元,重新起灶,另成立新的公司,其實,狗屁業務沒有,就是靠銀行利息過著奢侈的生活,而且留守人員到了退休年齡以後,全部返聘,組成了一個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以上行為其實就是挖 社會 主義牆角,是一種封建落後的行為,和改革開放政策格格不入。對我們的經濟的發展和 社會 和諧的建立都是背道而馳。
我是在2015年7月從現在的這個單位,根據化工行業的特殊政策,在57歲時辦理提前退休的,退休前我是在公司擔任黨群工作部部長的職務,一直負責公司的組織人事、幹部管理、黨的建設,群團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有人說我們這個部門是個冷門,沒有什麼事情做,很多年輕人也不喜歡到這個部門工作;但是另一個方面進這個部門的人員,前提條件都必須正式黨員,自然要求要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要有比較強的黨性原則,要有積極向上價值觀和事業心,還要有比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綜合寫作能力,如果按照這個條件去招聘,來應聘的十個人很難選中一個人,到我們這個部門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心要報考公務員,錄取率也肯定是比較高的,因為他的要求一點也不比公務員差。
就是這么一個不被外界看好的部門,在國有企業內部卻是一個非常核心的部門,綜合性很強的部門。現在的國有企業,黨委要是發揮領導作用,起著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作用,黨群部既是企業的組織部,也是黨委辦公室,現在企業的很多事情都要經過黨委前置研究,才能進入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等後續程序,可見黨群工作部的工作量有多大,他工作內容的價值有多高。
所以我當年辦理退休時,只是答應公司在沒有找到合適的接班人之前,暫時繼續工作一段時間,沒想到我這一暫時繼續工作,就繼續了五年,到現在今年我已經62歲了,再繼續工作下去,不但與現行的相關政策不合規,我自己也太累了,實在沒有繼續工作下去的體力和精力,雖然今年公司一直在招聘合適的接班人,最後還是沒有公開招聘成功,只有在集團內部選拔調動了一個同事過來,到現在為止已經帶了五個月,所以我才有機會在12月底離開公司回家真正退休。
的確正如這位朋友所說,我在返聘這個崗位的五年,不僅既要拿一份養老金,還要拿這個崗位負責人的薪酬待遇,甚至待遇比一般同崗位的年輕人還要高很多,但這個待遇並不是我自己要求的,而是我公司根據崗位工作的重要性,我為公司付出辛勤的勞動以後獲得的合理報酬,我和公司都是雙贏的。從我來說,我繼續在這個崗位上工作,可以培養一批公司所需要的管理人才,為公司各個崗位推薦更多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幹部,我可以充分發揮自己能力和才幹,獲得一份豐厚報酬來彌補養老金偏低的不足;從公司來說,公司的工作不能因為找不到合適的人而受影響,公司並沒有多支出人力資源成本,反而要少交五險一金,這對推動公司各方面工作的展開,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綜上所述,從我的這個案例中,至少可以得到兩個結論。一是退休人員返聘到公司工作,並不是要佔著誰的位置,位置有很多,關鍵是這個位置你能不能來坐;二是退休人員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是自己依法繳納養老保險以後所享受的待遇,退休後返聘到企業工作,是自己 社會 價值的體現,而這種價值和佔位置是沒有關聯的,是市場方式在職場領域的具體體現。
合理!先糾正一下,不是占個位子,而是這個位子暫時還沒有合適的人選。再糾正一個提法,不是拿雙倍工資,一份是退休後國家給予的養老金,一份是單位返聘他的勞務費。這份勞務費有高有低,有的按在職原薪資待遇發放,有的高於原薪資待遇發放,也有的低於原薪資待遇打折發放,這一切均與該退休職工能力大小,單位對其依賴程度大小,由雙方友好協商而定。
退休後單位返聘大多是技術骨幹營銷人才和管理人員等三類人員,早先較多但如今能繼續返聘者已是鳳毛麟角,用雙贏一詞概括最恰當:單位確實需要他發揮余熱,他也樂意付出余熱拿點報酬。
別嫉妒,退休返聘是他(她)的本事,有本事人老退休也是寶。
退休後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不可取,現在這種情況都出現在幹部的特權上時際就是腐敗的一總形勢不管什麼原因都不應當繼續幹下去除非搞科研的,如果你作為幹部到期不退繼續佔用公共有效資源但工作效率不高不但會影響單位的發展同時也會造成 社會 的不公、比如年青人不能盡快得到使用和發展浪費了他們的青春和學業造成了大學生長期得不到自己所學知識應用更造成的 社會 資源被一些 社會 官員為了個人私利所無效長期佔有也造成了工資收入拉的官員工資太高的行成。
這要具體看。1.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幹部55女工人50)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社保關系,進入退休人員序列,其中少數有一技之長人才,單位工作確實需要,返聘繼續留用,這完全應該且無可厚非。2.『』退休返聘留用『』基本是單位一種「常態」,難免存在留用者中有不少「佔到茅室不拉屎」非正常現象,引起單位職工的微詞、不滿以至情緒。
是這樣的,有的人退休了才在原單位繼續上班拿工資,這是因為他被原單位返聘了,跟原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工資也是屬於勞動報酬所得。至於說雙份工資,其實嚴格來說,不能這樣說的,因為養老金並不是由單位發放的,也不屬於工資范疇,而是由社保基金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返聘回到原單位繼續拿工資,這無可厚非,這說明他在職業技能或者管理能力上有不可替代的優勢,這才能夠讓原單位繼續聘用。因此,與其去質疑別人的工資合理性,還不如提高自己的能力,將來也可以做到即便退休了,還是單位眼中的「香餑餑」。
其實,現在有不少退休人員,在拿著養老金之餘,也會力所能及地去做點其他事賺錢,尤其是因為養老金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開銷的退休人員,可能會選擇繼續工作來賺錢,這樣才能讓自己整體的養老金收入有一個提升。
@社保當家,感謝你的閱讀。
⑸ 單位買了15年的社保,農轉非又轉了15年,退休後是不是領雙倍工資
現在的社保根本判燃就不可能領雙倍的工資。
首先就是你在單位買了15年的社保,然後你又能轉掘橘虛飛,又買了15年,您最後的工資也是按照30年的標准來計伍凱算,不會說是雙倍的工資。
⑹ 本人超過法定退休年嶺但還沒有達到養老保險享受年嶺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
法定退休年齡,就搜指頃是養老保險享受年齡。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十五年逗森,是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條件,而不是沒達到年齡。世陸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自動終止。再發生用工,是勞務用工,不是勞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