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年齡員工工傷如何賠償
1、根據人社部發〔2021〕2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 退休年齡 ,但未辦理 退休 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 職業病 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工傷保險 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 勞動關系 ,但符合民法中關於 勞務關系 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 工傷 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21)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 農民工 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工傷認定 。
❷ 退休員工工傷怎麼處理
1、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賠償標准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的標准來定。
2、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准: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准: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七)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❸ 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的,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處理。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傷的。因此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就應當向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❹ 退休人員如果出工傷怎麼辦
1、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工傷處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按人身損害賠償。rnrn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由聘用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❺ 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視其是否領了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分別是:
1、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生工傷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退休後再到其他公司上班受傷,不能算工傷
1、退休後與新單位形成了勞務關系,勞務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簽訂的合同屬於民事僱用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而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並享受工傷待遇。從多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來看,行政主管部門對離退休人員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申請工傷保險的不予受理或者規定不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❻ 退休工傷事故處理怎麼辦
退休人員在公司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處理方法如下:1。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用人單位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就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招用單位已經按照項目保險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❼ 退休職工出現工傷事故怎麼辦
1、退休人員出了工傷,如果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話,按現行的規定,仍可以按工傷處理的。 2、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 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