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超過退休年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⑵ 50歲以上簽訂勞務合同
法律分析:超過50歲可以簽勞動合同,國家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新入職,那麼也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⑶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不能再與其續簽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條件之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退休員工不再具有勞動者身份;
2、退休年齡是自己工作的限制,所以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到了退休年齡自己就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己簽訂,那麼行為導致的後果有關的法律將不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有關的企業還會受到處罰,所以要仔細的考慮。以合同期限為標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⑷ 50歲以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超過五十歲可以簽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新入職,那麼也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具有以下特徵: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利的。一方的勞動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⑸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復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⑹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不能,簽了也是無效。
即便自己將來想要留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也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跟自己的工作單位建立相應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只能夠按照勞務返聘的形式來建立勞動合同,也就相當於是一種勞務派遣,或者說是一種勞務用工的形式來建立勞動合同能力。
所以說這個勞動合同我們不能被稱之為是一種全日制的用工合同,只能夠被稱之為是一種普通的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它是有很大的一種臨時性的約束,比如說當事人的這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所以說相應的社保待遇作為工作單位來說是沒有辦法來交納的,作為公司的一些福利待遇,那麼退休人員實際也是來沒有辦法正常享受的,除非公司願意給當事人發放這樣的福利待遇,當事人才可以主動的享受得到。
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如果年滿60歲,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勞動者與公司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⑺ 超過60歲簽訂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超過60歲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建立勞動關系,但可以簽訂返聘協議,建立勞務關系。 勞動者60歲已經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⑻ 退休年齡後還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過 退休年齡 後上班的 勞動合同 ,超過退休年齡上班也應當簽訂 勞務關系 合同,協議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務報酬,以及勞保待遇, 退休 以後工作的應當依照勞動部關於勞動制度通知,應當與單位簽訂協議,即勞務關系協議,簽訂協議,有利於雙方履行責任和義務,便於解決爭議。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 勞動關系 ,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 勞務合同 關系 雖然不用 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 人身損害賠償 的風險。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 退休金 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會保險 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綜上所述,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關系協議,合同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防止約定不明造成爭議,勞動協議應當具備單位名稱,工作時間,協議期限,勞動保護,職業危害等詳細情況。以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