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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工資太低

發布時間:2023-03-30 01:48:38

Ⅰ 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普遍偏低到底該怎麼解決

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普遍偏低到底該怎麼解決?

企業退休人員廣泛稍低是怎麼回事兒?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這樣一個問題。由於做為企業單位退休職工而言,它的這一社保的繳費年限算得上是參差不齊的,因為有的人社保的繳費年限是比較長的,但是有些人事實上參加工作的時長或者說在這個原所在單位參與的時間是短一些,所以才導致自己的社保繳費年限短一些,那在這樣的一個必要條件下,事實上自已的退休金待遇相對而言是比較低的。

Ⅱ 返聘退休人員的工資標准如何

法律分析: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Ⅲ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處理

眾所周知,那些年輕時候為國家工作的人在到了退休年齡以後可以拿到退休工資,這點讓大家看著也是非常的羨慕。那麼,您是否知道返聘是怎樣的呢,法律對返聘與拿退休工資的規定又分別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由小編就為您整理出相關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一、退休後返聘人員工資標准
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北京市最低工資1260元,是職工實際拿到手的數額不得低於1260.但退休返聘人員不受這個限制,工資哪怕是1元也是不違法的。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廣義上的僱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二、相關法律知識
僱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爭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僱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三、2017退休工資新規定
1、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2、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3、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發,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退休人員返聘雖然仍是工作,卻從勞動關系變成了只能是僱傭關系,工資數額也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了。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法律對返聘與拿退休工資的規定是如何的」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存在任何疑問,歡迎進行律師咨詢。

Ⅳ 退休後被返聘適用最低工資標准嗎

退休後被返聘適用最低工資標准嗎

退休後被返聘適用最低工資標准嗎,如果已經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其勞動報酬應該是由雙方協商決定,退休返聘人員特可以與返聘單位協商,要求獲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本文內容是退休後被返聘適用最低工資標准嗎。

退休後被返聘適用最低工資標准嗎

一、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標准,其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決定。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看,最低工資標準是不適用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因為已退休人員在法律上已不再把他們看做是勞動者,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調整范圍之內,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當然,退休返聘人員可以與返聘單位協商,要求獲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二、企業內退人員、下崗職工、享受病假工資的人員,因為離崗未上班,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所以不享受最低工資保護。

相關知識鏈接

1、見習試用期間 也適用最低工資標准

確定試用、熟練、見習期,是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有一個相互選擇的過程。勞動者進入試用(見習)期,就意味著和用人單位已經確定了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完成了正常的工作任務,其所得工資就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但是,大學生勤工助學不適用最低工資標准。

2、夜班費、高溫津貼、包吃包住不能算進「最低工資」

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及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不能算進「最低工資」。

此外,「包吃包住」是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並非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工資,不能將此計算在最低工資標准之內。

最低工資標准包括保險嗎

根據我國《最低工資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注意: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由此可知,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相關內容鏈接:

勞動者工資的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4)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Ⅳ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處理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北京市最低工資1560元,是職工實際拿到手的數額不得低於1560元。但退休返聘人員不受這個限制,工資哪怕是1元也是不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Ⅵ 退休返聘人員薪酬待遇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可在聘用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退休人員返聘工資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規定:
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但退休人員以及不屬於勞動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在當代社會退休人員他們一般情況下都是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所以此時他們可以安享晚年,並且可以得到一定的退休工資,但是如果由於工作方面的一個特點和性質需要繼續的工作的話,也是可以再次的將他們重新的聘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事業單位退休的待遇屬於國家政策性行為(也就是根據根據相關部門文件規定套退休工資的),先向做出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對於不接受復議、逾期不做出復議結果的或對復議結果有異議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Ⅶ 返聘人員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如果最低工資1560元,是職工實際拿到手的數額不得低於1560。但退休返聘人員不受這個限制。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Ⅷ 退休返聘最低工資標准

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為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退休返聘人員已退出勞動者隊伍,所以在目前的勞動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其必須獲得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報酬。當然,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返聘人員有權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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