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退休金是到月底發嗎
一般是到月底,從下個月開始發退休金。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是按照冊陸法定退休年齡的生日那天正式退休。這個生日是以「三齡核查」的為准。
按照現在的標准,事業單位男性60周歲退休,女性55周歲退休。按照組織部的相關規定,凡是行政級別在副處及以上,職稱副高及以上的女性可以延長到60周歲退休。
退休日期是檔案中記載的生日,由於當月還發工資一般會到月底離開。
事實上,這個說法也不太准確,真正最准確的退休時間,應該是我們參工時第一次所填寫的個人信息檔案,也就是我們的出生年月日等等信息。
如果是我們入職時第一次填寫的個人信息檔案無法查到,那麼便會查詢我們中學大學中,最早的一份有關年齡信息,比如入團申請書。
所以,它並不是以我們自己的生日或者是身份證年齡為准,來確定我們的退休時間。
這主要是盯姿哪因為我們的生日,很多時候都是以農歷在計算,而身份證號的時間,往往會是新歷,包括我們的檔案信息,也都是按新歷填寫的。
因此,我們退休時,很多時候並不是真正的生日那天,只是按新歷計算而已,況且真正開始享受退休生活,還是得需要下個月才能開始,並不是新歷時間一到,便立馬開始退休了。
只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新歷生日那天恰好是當月月底,那麼才會是下月一號便可以享受退休。
其實無論是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早已完成了人事檔案的清理工作,什麼時候退休,人社局早就是對每個人的情況一清二楚了,所以這件事情,我們也不必太在意。
畢竟,每個單位都還有一個專門負責人事工作的部門人員或者是分管領導,在專門管理此事。
通常會提前三個月左右,單位人事會通知即將退休人員提供一些相關材料,並再次與人社局、社保局等單位核實將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
然後在退休當月,便會有專人負責填報即將退休人員的信息表,交由人社局、社保局等單位的審核。
當然,隨著延遲退休政策的執行,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都將面臨著更長的工作時間。
地方不同,措施不同!本地是生日月的下個月辦理退休手續,辦好手續的下個月正式發放退休金!想了解政策,咨詢一下當地凱碼人社部門!
各地都有各地的政策,我們這邊是這樣的:例如,你本人是1967年6月24日出生,你是事業單位女職工的話,按法定退休年齡應該到55周歲退休。那也就是說要到2022年6退休。2022年4月底或5月初單位領導就會讓你准備退休材料,上交到單位辦公室,准備給你辦理退休手續,到你生日當月就可以不用再去上班了,這個月你也領到退休後第一個月的退休金了。
坐標,山東淄博。
你來問我來答。
退休時間是以工作人員滿月滿年來計算的,不是以生日那天為准,也不是以月底為准。
例如:1958年1月10日生人,滿60周歲的退休時間是2018年1月,當月辦理退休手續,2月執行退休工資(養老金)。
當然,由於現在退休人員養老金都由社保局審核,個別時侯審核時間可能要延後一兩個月,但執行時間仍然是2月份。
記得是生日那天由單位人事部門辦理正式退休。
退休是按出生日算的。到時就能辦理退休。養老金發放是下個月某日會自動打入自己登記的銀聯卡。
事業人更懂得這事了。
生日那個月辦理次月領退休金
② 事業單位中人退休後,什麼時候發放退休金
老人”待遇標准計發。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屬於編制內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③ 事業單位退休金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算方法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④ 湖北省事業單位養老金何時發
1.在湖北省養老金的發放時間統一調整之後,將會在每月的15日至20日發放養老金。湖北省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方法,體現出社會公平和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得在職時多繳費的職工能夠多拿到養老金,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予以照顧。
2.參加事業單位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之後按月發給職工的。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湖北省上一個年度在崗每月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每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根據退休的時間和參加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工資情況來計算的。
湖北省事業單位養老金何時發
⑤ 事業單位退休的人養老金何時正式領取
對於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之後退休的人員,由於處於新老兩種退休制度的過渡期,他們既有視同繳費年限,也有實際繳費年限,所以在養老金計算時,要按照新老兩種辦法進行計算,採取保低限高的原則。即如果按照老制度計算高於新辦法計算的,按照老辦法執行,對於按照老辦法執行的人員,也不存在什麼時候領取全額養老金的問題,領取的都是全額的養老金;但如果按照新辦法計算高於老辦法計算的,按照新辦法執行,但是其高出的部分,要分10年過渡期按照比例來計發,第一年發給10%,第二年發給20%,以此類推,到2024年9月30日全部計發到位,所以對於這部分人員,領取的不是全額的養老金,而是過渡期內計發的養老金。事業單位退休的人養老金何時正式領取?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如果是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退休,對於按照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出老辦法計算的部分,由於存在10年過渡期,所以需要到2024年9月30日之後才能領取全額的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本著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於2014年10月1日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老辦法執行,對於退休老人不存在什麼時候領取全額養老金的問題,他們每月到手的養老金都是全額的養老金。
⑥ 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算公式2021
法律分析:計算公式:1、根據原工齡與退休金的計發比例,35年以上90%、30年以上至不滿35年85%、20年-30年的80%、10-20年70%的比例計發退休工資。2、根據所在地的政策,按個人職級;各地政策不同,請根據所在地的具體政策,對應自己的職級查看生活補貼標准。3、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2015年增資460元。4、2015年,工資增長率為1.00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⑦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由誰發放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由國家公共財政統一發放。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是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來實施的,一般各地事業單位管理部門會成立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辦公室,也就是工資辦來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但是事業單位退休工資一般是由社保局發放的。事業單位一般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可以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主事業單位這三種,其中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全是是國家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是國家撥一部分款,自主事業單位是不撥款,收入來自主創收,工資和單位效益及崗位情況直接掛鉤。一般事業單位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補貼和文明獎、綜治獎共同組成的。其中文明獎、綜治獎屬於比較靈活的部分,不同地區的考核等次會存在區別,具體金額也不一樣。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⑧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如何計算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事業單位退休金是如何計算的?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按照政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好幾項,其中第一項是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 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區別在於:
一、概念不同
1、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2、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資金渠道不同
1、退休金一般都是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如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不含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單位)的退休待遇簡稱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費。
2、養老金是由社會保險資金列支的,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統稱為養老金。
三、繳費方式不同
1、退休金由單體或企業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繳費即可享受。
2、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一般由參保人員的單位代扣代繳,一部分交給國家,一部分存入個人賬戶。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往往遵循統一的繳費准則。
四、領取方式不同
1、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職工退休後一次支付退休金,企業支付退休金後對職工退休退職無任何給付義務,後者指在職工退休後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2、社會養老保險金由政府部門機構統一發放,養老金的領取問題方面,對每個社會成員有統一的養老金領取規則,以重慶地區1996年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為例,其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為社會統籌,即單位繳18%那部分匯入社會養老金的大池子里;個人賬戶養老金則是個人繳8%的那部分的累積。它所提供的養老金往往是最為基礎性的保障,只能解決最為基本的溫飽問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⑨ 湖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怎麼發放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金的計發
1、1994年12月底以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並按規定繳費的,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並於2002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但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補足10年的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為: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補繳比例×(120-實際繳費月數)。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3、從2002年7月1日起,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但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一次性補繳不足10年的部分,補繳標准為: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補繳比例×(120-參保當月距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月數)。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4、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年限的長短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福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標準的補助費。同時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5、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的參保人員,應以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為基數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不按規定補繳的,每中斷繳費一年,相應減發其養老金總額(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的2%。
6、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集體所有制人員,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按參保前連續工齡的長短補繳養老保險費。聘用制幹部和全民固定職工原屬合同制工人、集體所有制人員工作期間的年限,也應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7、機關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標准為: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的月數。補繳基數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辦理補繳手續時福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補繳基數;(2)1994年7月後的工作年限,以辦理補繳手續時本人繳費工資為補繳基數。
參見:關於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閩勞社[2002]36號)
發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異地安置(境外定居)的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的發放
在異地安置的離退休(職)人員,應於每年3月份向省機關社保局提供一次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當年戶籍證明;經確認才可發放養老金。境外定居的離退休(職)人員,應於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國政府駐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本人的當年戶籍證明;方可發放其養老金。經本人申請,也可將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個人繳費部分一並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見:關於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閩勞社[2002]36號)
發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2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
1、 調整范圍與時間
從2001年10月1日起,給2001年9月30日以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養老金。
2、調整養老金的標准
(1)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 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金。月增加數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按原國家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及「5·12」退休幹部,按在職同等級、同條件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養老金。月增加數額低於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機關事業單位副廳級及其以上職級的退休幹部、1952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學教師中領取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按在職同職務、同條件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養老金;
(4)機關事業單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185元,處級125元,科級80元,科員及辦事員55元;
(5)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其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其相當職務120元,講師及其相當職務8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55元;
(6)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55元。
(7)機關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職生活費。
3、資金渠道
單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調整工資標准後的基數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由機關社保機構按規定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單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沒有按規定調整繳費基數的,此次增加的養老金由單位自行解決。
參見:關於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通知(閩勞社[2002]文41號)
發布日期: 2002年1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1年10月1日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和生活補貼費歸並為養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員退休時按比例計發的原級別工資(其中,40元可接100%計發);
2、1985年後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基礎工資、工齡津貼和按比例計發的職務工資;
3、1993年10月後機關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比例計發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工人)按比例計發的職務(等級)工資、津貼;
4、國發[1985]6號文生活費補貼(17元);
5、閩政[1990]4號、閩人薪[1990]21號文增加的退休費;
6、閩政[1992]5號文增加的工齡津貼;
7、閩人薪[1994]3號規定的基本生活費用補貼(46元);
8、閩政[1994]7號文增加的退休費;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員按閩人薪[1994]3號文規定享受的物價補貼27元,並入生活補助費22元後餘下的5元;
10、閩政[1996]11號等文件規定每兩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費;
11、閩人發[1997]159號、閩政[1999]23號等文件規定,調整工資標准時增加的退休費;
12、教(護)齡津貼、納入退休費基數的警銜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其他退休費。
13、退休人員按閩人薪[1994]3號文執行的「生活補助費」、物價補貼22元兩項合並為「生活補助費」(見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職人員增發崗位津貼、1997年1月在職人員出台的適當補貼合並為按退休費比例計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基數(見附表)。
15、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的閩人薪[1994]3號文規定的山區(地區)補貼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區物價補貼30元、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標準的生活補貼和1993年工改時保留的原七(八)類地區工資差(處級以下人員5元、副廳級以上幹部和教授10元)四項合並為「福州地區補貼」(見附表)。
16、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補貼,更名為「福州地區生活津貼」。
17、護理費、高齡補貼、交通費等按原規定項目、標准發給。
歸並後基本退休費、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補貼費,作為退休(不含退職)人員死亡撫恤費計發基數。
4.退職(含閩人福[1984]119號)人員;原標准:18+22,歸並標准:40元。
國發[1978]104號、閩人福[1984]119號退職人員;55元註:計發比例不在表列標準的退休人員,按其實際比例計發。
退職人員(含閩人福[1984]119號):110元
註:計發比例不在表列標準的退休人員,將100%標准中除85元(副廳級及以上幹部和教授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餘部分按其實際比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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