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單位還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繳納社會保險的意義何在?問題的關鍵是: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必須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另簽勞動服務合同,工資報酬以應單獨計算,不能與退休金混為一談。
⑵ 退休後還能工作嗎
法律分析:退休以後確實是可以繼續工作,只不過我們退休人員在工作單位返聘,那麼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約束。因為作為退休人員,過了法定的這個退休年齡,根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只能夠簽訂勞務合同。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返聘員工的,這時員工與單位之間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關系轉變成了民事勞務關系。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稱之為返聘。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而經此延伸出的職工退休制度則是我國勞動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如今退而不休的現象逐漸增多,勞動者達到法定年齡退休後,被返聘到原單位或其他單位繼續工作,此即是現階段我國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 工人超齡仍工作,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認定工傷
在很多時候,如果工人的年齡已經到了退休的年齡,那麼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一般情況下,如果工人在超過了工作年齡的時候還在進行工作,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鎮圓望對您有所幫助。
工人超齡仍工作,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認定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人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那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員工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還能進行工傷認定呢?下面就請跟著律行網一起來看看吧。
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像老武這樣,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游晌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014年3月,家住成都市金牛區的徐先生向成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據徐先生介紹,他之前在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工作,2014年達到退休年齡後,於同年3月1日,又與該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合同約定徐先生在該公司省內某工地從事材料管理工作。2014年6月1日,該公司安排徐先生到重慶市某工地從事材料管理。6月30日上午9時左右,徐先生在回工地的途中遭遇車禍。當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交通巡警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先生無責任。8月12日,徐先生治癒出院,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8級傷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公司應當對徐先生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徐先生這種情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御磨塌承擔賠償責任。徐先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依法請求重慶市某工地進行賠償,也可以請求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進行賠償。對請求權的行使,徐先生依法具有選擇權。同時,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案中徐先生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徐先生無任何過錯。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對法人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仍適用無過錯責任。
經調查取證,依法上訴,最終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法律意見,並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向徐先生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6餘萬 元 。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以上是律行網為您整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歡迎登陸律行網官網咨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如果工人超齡之後仍在工作,就不能夠認定為工傷了,因為不符合規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2019
⑷ 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仍在上班,有什麼用工風險呢比如工傷,合同等等,求指教.
你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就應該及時辦理退休,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超出的工齡是不計算的,再有,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部門受理很困難,一般是不受理的,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允許簽訂的,
⑸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保不滿繼續在單位
辦理 退休 手續 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 社保 局辦理退休手續 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 身份證 復印件一張 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 (1)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3)特殊工種 提前退休 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高凳祥,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須附上縣級以上精神分裂症的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同時,填寫《本市傷病職工(非因工) 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表》(一式三份)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鑒定。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 養老金 。 註:如參保人退休時單位已經倒閉或不存在的戚搏,可以不需要單位蓋章或只需要居委會蓋章即可粗耐。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⑹ 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在公司上班嗎
答:到了退休年齡可以繼續在公司上班,只需要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就可以了。
⑺ 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 到了退休年齡卻要繼續上班 怎麼辦
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 到了退休年齡卻要繼續上班 怎麼辦?
你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⑻ 到達退休年齡仍在原單位工作 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職工工作11年,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致使無法享受退休待遇。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後仍在原單位工作,直至用人單位因政策原因關停。該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能否因其已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認定?
基本案情
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9年6月,賈某進入某化工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16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4日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3日,賈某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此次勞動合同到伍大期後,賈某一直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在此期間,某化工公司一直沒有為賈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某化工公司為賈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2020年12月,某化工公司按照當地政府要求關停4.3米焦爐的通知,按時關停焦爐,並將賈某辭退。賈某的工資發放至2021年1月。
被辭退後,賈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由某化工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以賈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此後,賈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為賈某補繳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支付該期間的經濟補償金30000元。賈某同時提出,如因某化工公司不能為其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該公司承擔。
此案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後,法院判決:確認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0元。
用人單位
員工已達退休年齡雙方為勞務關系 員工訴求超過法定時效
訴訟中,某化工公司辯稱,賈某於2019年7月3日年滿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此之後,雙方勞動合同自行終止,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2019年7月4日起,雙方已由勞動關系變為勞務關系。賈某如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數山在2020年7月3日前申請仲裁,但其直到2021年才主張權利,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同時,賈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也因此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
勞動合同期滿職工仍繼續工作 用人單位無異議可視為合同繼續履行薯橘中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賈某於2009年6月入職某化工公司,並於2016年4月1日簽訂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的勞動合同書,且某化工公司給賈某繳納有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工傷保險,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並未終止勞動關系,賈某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原因停產,雙方才終止勞動關系。賈某請求主張確認(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法院認為存在3個爭議焦點,即賈某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某化工公司是否應當向賈某支付勞動關系解除的經濟補償金;賈某主張的補繳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不能補繳造成的損失由某化工公司承擔的請求是否成立。
關於賈某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賈某於2020年12月31日與某化工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因相關權利爭議,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賈某的仲裁申請未超過仲裁時效,對某化工公司抗辯原告超過仲裁時效的意見,不予採信。
某化工公司是否應當向賈某支付勞動關系解除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某化工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即賈某年滿60歲時),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未及時終止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案中,賈某與某化工公司的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至某化工公司關停,即2020年12月31日終止。賈某在某化工公司實際工作11年零7個月。因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使賈某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賈某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顯示勞動合同終止前5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409.2元。某化工公司未提交賈某月工資標準的相關證據,現賈某主張按月平均工資2500元計算補償金,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30000元(2500元/月×12個月),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賈某的該項請求,屬於行政部門管理范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予處理。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0元。
二審
未為職工繳納社保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但雙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賈某與某化工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起止時間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而本案中,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養老保險,賈某達到退休年齡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在2019年7月4日勞動合同期滿後,賈某仍在某化工公司工作,直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關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並無不當。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20年12月31日終止勞動關系,而賈某於2021年3月1日申請勞動仲裁,並不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關於某化工公司是否應支付賈某經濟補償金及數額的問題。因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養老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某化工公司應支付賈某經濟補償金。
此外,賈某請求某化工公司賠償因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的問題。由於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賈某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證據,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處理。
二審法院駁回了雙方上訴,判決維持原判。
⑼ 到了退休年齡繼續上班是否要重簽合同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准。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准。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退休後還可以工作嘛?
退休以後確實是可以繼續工作,只不過我們退余宴休人員在工作單位返聘,那麼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束物凳,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約束。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就是說,對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勞動合同法》對他們不再適用。退休人員接受聘用,屬於特殊勞動關系,他們與單位之間應該簽訂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既然《勞動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單位就不用再豎螞銀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不用考慮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解約後也不用支付違約賠償金。
⑽ 職工到了退休年齡不退休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賠償金。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由單位代辦退休手續,員工願不願意退休,單位都要替員工辦理退休,員工退休勞動合同自動解除。退休後員工願意留職,單位需要可以留用,可以再簽勞務關系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都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