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
經查閱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得知,企業退休人員當月和補發的養老金7月15日發放到位。
養老金,又稱退休金,是養老保險中最重要的基本福利之一。它保障了勞動者失去勞動能力或達到退休年齡之後享受國家福利的權利。
B. 浙江養老金補發時間
7月底
浙江退休金補發比例
從1月1日起,為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浙江退休金補發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補發退休養老金。
浙江退休金補發水平和補發辦法
1、定額補發退休(退職)人員
①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具體調
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2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③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2、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
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
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
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
養老金增加5元。
3、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
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20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C. 浙江2022年1月1日退休的人員的退休金何時補發
浙江2022年1月1日退休的人員的退休金12月31號前會補發。
在2022年1月到11月期間退休的人員,按照2020年度加權平均公資發放,根據有關資料查詢,應該會在12月31號前會補發。
2022年12月會重新按照2021年度加權平均工資發放。具體信息可在有關部門官網上查詢。
D. 寧波2022退休金補發最新通知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出台了《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22〕52號),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退休(含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2022年寧波養老金最新調整政策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22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通知》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統戰部 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2〕150號)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21年的,按2021年水平確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本辦法和人社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的額度低於每人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額度增加。
(四)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