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退休金突然停了
一般居民有下列情況,養老金就會停發:
1、出國定居、失蹤、無法聯系。出國定居的,因為無法按時完成養老金認證,所以會被停止發放。無法聯系或失蹤的,一般超過半年就會停止發放養老金,如果後面有重新和政府聯繫上,那麼會繼續發養老金,並補齊之前停發的。
2、居民有債務糾紛或涉嫌犯罪。如果有債務問題,法院會讓相關部門直接把養老金劃給債權人,還清之後才恢復發放;如果居民犯罪被收押了,那麼養老金也會暫停發放。
3、未按時進行養老金認證。職工退休後,每天都要按時完成養老金認證,如果當年沒完成認證,那麼養老金就會停止發放。進行認證的作用是為了證明自己活著,如果居民已經死亡,養老金就會停止發放的。
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除以2*繳費年限*1%。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貳』 退休工資7月份突然不發了
城鎮職工退休工資停發的三個原因,第一,退休人員沒有及時進行生存驗證;第二,由於在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同時享受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系統觸發停發待遇;第三,已經確定死亡的退休人員,將停發退休工資。除去這三種可能後,退休工資是不會停發的。
【拓展內容】離退休人員按照自己的認證周期(即與上一次認證時間不超過12個月),選擇以下自己方便的任意一種認證方式進行認證。
1、網上自行認證。進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進行認證;
2、經辦機構認證。到現居住地就近的社區或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認證;
①長期住國外人員,請到大使館開具證明並附身份證復印件寄回;
②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生病住院人員,採取填報《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表》的方式;
③單位擔保認證人員,由單位向所屬社保機構進行承諾,所擔保人員如發生冒領,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叄』 退休工資突然停發了找哪個部門
如果對於退休工資突然停發了,我覺得應該找社保局啊,看看是什麼原因不給發的呀,是違反了哪項規定還是給漏發的,總之會找的。
『肆』 退休工資無故停發要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退休工資無故停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伍』 退休金幾個月沒發是什麼原因
養老保險累計交夠15年,到達退休年齡後的次月,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直發放到離世的次月才會停發。但現實和理論往往背道而馳,實際生活中,有很多人退休後一直沒有領到養老金,還有一些人的養老金突然停止發放,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呢?可能跟這5點有關,發現原因後要及時補救:『陸』 退休工資停發找哪個部門解決
法律分析:退休工資停發可以前往以下部門:本社區的居委會、街道辦民政窗口或者直接向當地的人社部門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