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看判刑是怎麼判的,如果是公訴案件會提的,開除公職就沒有退休了,將來低保過日子。
⑵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羈押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如何計算退休時間問題的批復
發布部門: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文號: 浙勞社廳字[2005]153號 嘉興市勞動回和社會保障局答: 你局《關於職工被羈押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時間應從何時起計算的請示》(嘉勞社(2005)7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原省勞動廳浙勞險(1998)43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2001)44號、勞社廳(2003)315號文件精神,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符合退休條件的,從刑滿釋放之月起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按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規定計算,並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發給。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未定罪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如法院判其無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並補發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如被判刑的,從刑滿釋放之月起辦理退休手續。其判刑前的工齡與繳費年限,按原省勞動廳浙勞險(1995)221號文件執行。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⑶ 公務員被判刑,到退休年齡有退休金嗎
根據中組部來、人社部、監察部、國源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⑷ 逮捕羈押期間達到退休年齡退休手續可以辦理嗎
您好!關於「員工達到 退休年齡 可以辦理 退休 手續嗎」的回復如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依法 批准逮捕 後,在 羈押 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待其犯罪性質確定以後,再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如作出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但受到行政撤職、降級等處分的,應根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 工資 待遇辦理退休手續;如作 出有罪判決後,被開除公職的,其已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存在退休問題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 律師 來進行界定。
⑸ 以前坐過牢的人,到了退休年齡可以退休嗎
以前坐過牢的人,到了退休年齡如果養老保險累積繳存15年是可以退休的。
關於退休有以下解釋:
1、服刑期間,達到享受退休條件的,不可以申請辦理退休;
2、服刑期滿,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退休;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⑹ 公職人員判緩刑後到退休年齡能領退休金嗎
公職人員判緩刑後,到退休年齡分不同情況。如果是輕者,可以領到退休金。重者是領不到退休金的。
⑺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逮捕後在羈押期間能否辦理退休問題的復函
富陽市人事局:
你局富人[2000]82號請示悉。根據國家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 察廳、省人事廳《關於嚴格執行紀律懲戒有關規定的通知》(浙組[1999]42號)文件精神,現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依法批准逮捕後,在羈押期間能否辦理退休問題,答復如 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依法批准逮捕後,在羈押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待其犯罪性質確定以後,再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如作出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但受到行政撤職、降級等處分的,應根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待遇辦理退休手續;如作 出有罪判決後,被開除公職的,其已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存在退休問題。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廳
⑻ 服刑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可否辦理退休手續
羈押期不需要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養老金,也不調整養老金,出獄之後辦理退休手續。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超過十五年,按月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