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南陽市萬德隆快到退休年齡想知道萬德隆有沒有員工檔案
如果萬德隆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交社保的那肯定有你們擋案的,沒有合同,未交社保,那不一定有檔案,你可以問下萬德隆人事部門
B. 退休年齡身份證和檔案年齡不符以哪個為准
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二):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2)南陽企業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具體案例:
2012年9月4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案件,判決撤銷被告鄧州市人事和社會保障局於2006年4月17日對原告趙孟玉退休時間、待遇的核定行為,並判令被告鄧州市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對原告趙孟玉退休時間及退休待遇重新核定。
原告趙孟玉是1964年12月應征入伍,新兵政治審查登記表和體檢表填寫的出生年月均為1944年9月。原告入伍後,1965年7月22日自己填寫的入團志願書上出生年月為1944年9月塗改為1946年9月。1965年8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北海艦隊訓練團第十一期學兵結業鑒定表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7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
原告於1969年3月1日退伍,退伍軍人登記表填寫的出生年月為1946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原告於1969年8月到鄧州市煤建公司工作。1979年9月28日轉為固定工,年齡填寫30歲,塗改為31歲。2000年10月10日鄧州市勞動局重新確定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審批表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7年9月。2006年4月10日鄧州市商業局(現鄧州市商業總公司)在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是1947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該審批表被告依據原告退伍後參加工作記載的出生年月計算批准其退休時間是2006年4月17日。
因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1944年9月出生時間計算年齡退休,為查找依據,2006年10月31日原告經鄧州市民政局退伍辦公室同意自行提走其入伍檔案,後將入伍檔案提交到鄧州市商業總公司,商業總公司又將入伍檔案轉交到被告處。原告的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1947年9月30日,與戶口薄記載的出生年月日一致。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規定:對職工出生年月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年月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年月時間和編造檔案。
本案中,被告審查原告退休時,因職工檔案中沒有原告的入伍檔案,應審查原告的職工檔案,職工檔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為1946年9月,被告依此將原告的退休時間批准為2006年4月。被告沒有過錯。批准退休後,原告找到其入伍檔案提交到第三人處,第三人又將檔案轉交給被告。
檔案的出生年月雖有塗改,但最先計載的新兵政治審查登記表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上均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4年9月,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的通知,應以原告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年月1944年9月為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