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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的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0-12-11 11:04:37

㈠ 歐洲國家的退休年齡普遍低於多少

一般在65歲左右波動。

㈡ 歐洲國家的退休年齡普遍低於60歲對嗎

不對

截至2010年底,歐洲發達國家的退休年齡都在61歲以上,只有盧森堡等3個國家為60歲,英國、德國、西班牙、瑞典等絕大部分國家是65歲退休

㈢ 世界其他國家,退休年齡是多少

世界其他國家退休年齡如下:

1、法國:法定退休年齡60歲,實際退休年齡59.4歲

法國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59.4歲,男59.5歲,女59.4歲。

在法國,工作滿40年就可以領取「全額養老金」,即退休前工資的80%。

另外,法國從1956年開始就實行了沒有任何條件和區別的全民基本養老金制度,即所有在法國國土上居住的人(包括外國人),只要到了60歲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010年,基本養老金標准為單身老人每月709歐元,夫妻老人每月1158歐元。如果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老人去世後的遺產超過39000歐元,則他所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將被追回,如果其繼承人不返還這筆養老金,其遺產將被沒收。

2、德國:法定退休年齡65歲,實際退休年齡62歲

德國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2歲,男62.6歲,女61.5歲。

德國1889年頒布了《老年和殘疾人保險法案》,工人須交納養老保險70歲時可以退休,領取養老年金。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勞動力獲得了解放,工人退休後享受的休閑時間也隨之延長,從1916年起,德國把退休年齡降到了65歲。

德國也面臨人口老齡化問題,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用12年的時間把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一年延長一個月;然後再用6年的時間把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一年延長兩個月,到2030年把退休年齡延長到67歲。

3、英國: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實際退休年齡62.6歲

英國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5歲,女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為62.6歲,男63.6歲,女61.7歲。

2011年,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人有140萬,男性佔39%,女性佔61%,大多是非全日制工,工作時間較短。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男性老年人主要是農民和計程車司機,女性老年人主要是保潔工、管理員、保姆和售貨員。

英國計劃在2016年4月到2018年11月期間,把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男女並軌。和大多數西方國家一樣,英國全民享有基本養老金。2012-2013財年,所有英國公民到了退休年齡,都能領到每周107.45英鎊的基本養老金。

4、希臘: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實際退休年齡61歲

希臘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1歲,男61.6歲,女60.5歲。

希臘政府雖然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但也同時規定,交滿30年的養老保險可自願退休。

希臘是歐盟國家中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發放養老金最慷慨的國家,希臘人平均領取的養老金甚至高於他們退休時的工資。對一個有40年工齡、領取平均工資的職工來說,養老金是退休時工資的105%。

5、義大利: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實際退休年齡60.4歲

義大利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0.4歲,男61歲,女59.8歲。

義大利的法定退休年齡也是名義上的,如果職工交納的養老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即可退休,所以,很多義大利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就選擇退休了。

義大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不是放在提高退休年齡上,而是逐步降低養老金的發放標准,由工資的90%逐步縮減到70%,把全社會養老金的支付總額控制在GDP的15%。

7、西班牙: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實際退休年齡62.1歲

西班牙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2.1歲,男61.8歲,女62.4歲。

8、日本: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社保交滿25年即可退休

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

日本退休年齡也比較靈活,交滿25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退休。低收入群體可以申請免交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局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免除,或免除多少。

2010財年,對交滿40年養老保險的人來說,一年領取的養老金總額為792100日元。根據日本養老金管理局的報告,2008年領取養老金的人口占日本總人口的四分之一,老年居民戶養老金收入占其總收入的70.8%,有61.2%的老年居民戶養老金是唯一的收入。

9、新加坡:法定退休年齡62歲,可工作到65歲

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2歲。

針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新加坡也曾考慮延遲退休,但遭到民眾的普遍反對。為此,新加坡取消了提高退休年齡的計劃,改為允許僱主僱用62歲的退休人員,但超過65歲不得僱用。

但這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這樣就保持了養老金制度的穩定,同時,對那些認為身體健康條件允許繼續干幾年的退休人員來說,也可以繼續工作,為家庭增加些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延遲退休年齡 世界各國如何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休年齡

㈣ 全世界范圍內哪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民生活最優越,福利待遇最好

瑞典,低保金一個月都有一萬多,福利設施,社會保障也做的都到位

㈤ 你會願意在退休後繼續工作嗎為什麼

1. 一部分因為想找點事情做。
有一部分人退休後是因為耐不住寂寞,相信每個人都在憧憬退休後的美好生活,每天養養花、養養魚、逛逛菜市場,但是一旦真的退休,就感覺閑得慌。
2. 一部分人是因為真的生活所迫。
在我國,還是有相當多的一部分人,退休後繼續工作的原因是因為生活所迫。很多人會想,到60歲退休,是不是應該安度晚年、享受生活了嘛?但是,很多人交城鄉居民養老金,很可能每個月才幾百塊錢或者一兩百塊錢,這完全不夠家庭的開支,所以很多人選擇打打零工,補貼家用。
有些老人的兒女還是個啃老族,自己的父母到了五六十歲,依然吸食父母的血汗錢,這些都是生活中都能看到的現象,但是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我們作為旁觀者,又做不了什麼。
3. 一部分人因為真的熱愛工作。
種種可能都會發生,當我老了就未必耐得住寂寞。很多人都會有這種感受,放假了就想上班,上班了想休息。但是老了退休了就是永遠放假了,耐不住的。

㈥ 公民享有的具體權利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
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
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後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准並登記後才能出版的制度

3)從禁止出版的范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
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我
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
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
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秘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願,而非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
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
過相關機關批準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會、遊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
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
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
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松
;申報制處於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遊行、示
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
防範,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
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
利;
3)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準的內容
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
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
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
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
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一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
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
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
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歐洲在反對宗教壓迫的斗爭中確立的,是言
論自由的先驅。

(二)我國仍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它產生、發展和消
亡的過程,宗教存在的認識根源還遠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觀
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眾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民族團結;
3.宗教信仰屬於思想領域問題,無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
4.宗教具有國際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進國際交往;
5.在現階段,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
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應當:
1.公開的、有組織的;
2.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
序;
3.與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離;
4.非封建迷信活動;
5.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受外國宗教勢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一)人身權利的范圍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
嚴不受侵犯,禁止採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
2)公民人格權的范圍:
①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榮譽權;
②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
③個人隱私權與個人意見權。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權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毀棄、偷閱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進行:
①決定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②法定原因--國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偵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證件或者情況緊急的也要製作搜查筆錄。

(二)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進行限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合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及行使
公安機關權力的機關。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現行犯罪、搜集犯罪證據、國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偵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著裝、出示證件、人數和筆錄等。

四、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批評建議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與
作風有權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提出改進的主張和方案的權
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1.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它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
訴之分。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裁判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
為。它一般在申訴主體、申訴對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
訴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向其上級
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在申訴主體、申訴對
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訴效力等方面一般沒有特別的限
制。
2.控告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
有提出指控與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予以制裁的權利。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
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並處理,任
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該權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三)取得賠償權
1.取得賠償權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
取得賠償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准等內容,從種類上看,國
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
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
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
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
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
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
(一)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品德等方面教育訓練的權利

2.受教育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主要包括九年制義務、崗前培
訓義務。

(二)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工作
,同時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地探討問題,發表意
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各種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項
文藝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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