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肥市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細則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一直是參加事業單位考試的考生以及在職事業單位人員比較關心的問題,針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問題,引起社會各屆關注。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細則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財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並對部分群眾關心政策進行了解釋。
機關事業單位延遲退休人員需繼續參保
人社部與財政部聯合文件指出,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但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中人」過渡政策已統一
此次,人社部還專門針對「中人」過渡問題進行了解讀,表示全國將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激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門的100%。過渡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各地視同繳費年限要規范
人社部還表示,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要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仍需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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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含執行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人員)及人事檔案掛靠在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的流動人員 (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按本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合肥市人事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綜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和留有部分積累 」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
(一)單位按本單位上月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費之和的25%繳納;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實際籌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圍內浮動;
(二)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以後將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最高不超過8%;已經按法定年齡辦理了退(離) 休手續的人員不繳納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流動人員保險費繳納方法另行制定。
職工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計算。第七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繳納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繳納:
(一)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
(二)由財政全額、差額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財政按月劃撥到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單位繳納的部分,由市社保處委託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第九條 補充養老保險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辦理;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參加。第三章 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第十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年齡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離)休費計發相銜接。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金可用於支付以下費用:
(一)基本退(離)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退(離)休人員保留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三)退(離)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撫恤費;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退(離)休人員的優惠待遇。第十二條 在繳納養老保險金期間,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互流動,其養老保險金接轉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後,原單位與退(離)休人員的管理關系不變。第四章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專戶的養老保險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每年一次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繼承,工作調動時隨本人轉移。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事業單位經費供給標准,結合其業務需要列入財政預算供給。
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社會化服務所需經費,由人事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審核後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條 市社保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增值運營以及管理經費收支,應每年編制預算決算,執行全市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市社保處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
⑶ 合肥市自然規劃局事業單位的待遇
題主是否想詢問「合肥市自然規劃局事業單位的待遇怎麼樣」?好。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舉辦的,合肥市自然規劃局事業單位的待遇好,工資待遇在普遍收入16至20W左右,有年終獎和節假日福利制度,公務員福利更多。
⑷ 合肥退休職工死亡前的漲工資補發嗎我公公是今年7月日號去世的,我想
合肥退休職工在2016年7月去世的,參加2016年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死亡當月7月止,並重新按照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數額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撫恤金)。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6〕29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皖有關機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29號)精神,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順利實施,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調整對象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對象為退休前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應當辦理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4.企業退休人員中按原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策執行。
5.事轉企單位轉企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和國有企業辦醫院退休人員分別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或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執行。
二、關於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
6.企業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為基本養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各種補貼或補助。
7.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為本人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費包括教護基本工資提高10%後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部分、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打折後的警銜津貼和海關津貼、退休後歷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費。
8.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在按皖政〔2015〕120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前,暫按「預發」的退休待遇確定(待遇項目與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相同);待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時,再按照本人納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時涉及的年齡認定標准
9.對出生年月的認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組織審批其退休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四、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來源
10.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待納入基金發放時再按規定結算。
2016年8月24日
⑸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下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
(一)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工作人員;
(二)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實行全員聘用制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聘用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退(離)休、退職人員。
原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現人事檔案委託在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或市、縣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含教育人才市場)(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的人員(以下簡稱實行人事代理人員,因觸犯刑法被開除的人員除外),可以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其他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縣統籌。第六條 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
市屬四區和三個開發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承辦本區(開發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受市、縣經辦機構委託代理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工作。
市財政、人事、稅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以本單位上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以職工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工資是指按國家和省、市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
達到法定退(離)休年齡的退(離)休人員和退職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 單位退(離)休人員佔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0%的,單位應為其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繳費基數為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數與本單位人均月繳費基數之積,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差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的調整,由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第十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十一條 地稅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十二條 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按月申報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第十四條 市、縣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3%),按規定據實計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並按銀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第十五條 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單位應當補齊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至職工調入期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差額部分,其中調入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由調入單位補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補足15年;不能補繳的,一次性返還個人帳戶部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