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丈夫死亡社保可以轉給妻子嗎
這是絕對不可以的,國家隊養老保險這一塊是有嚴格制度的,如果你辦理了社保,必須交夠十五年到退休年齡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你沒有交夠十五年,即使到退休年齡也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如果一方交夠十五年,但還沒有領取養老金,就過世了,那麼另一方也不能享受享受他的養老保險,也不能把養老保險轉給配偶或者子女,但是,國家有明文規定,在你參保人還沒有享受到養老保險,或者養老保險享受的錢沒有把你所繳納的錢領取完,配偶或者子女到時候可以提取出來剩餘的部分,國家政策是很寬的,但沒有轉給另一方這樣的條條框框,所以說,即使一方購買了社保沒有領取就過世了,社保也不能轉給配偶或者子女,但可以把他賬戶中的錢到退休年齡提取出來。
,這人所繳費的社保就屬於遺產。遺產可以繼承。可以繼續繳費。直至到退休年令。如果己經領過退休金。則可以有喪葬費撫恤金。當然,如果繳費中途身故。也可以退還個人繳費部分。
拓展資料:
老金是離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需要的基本生活保障,離退休人員去世之後,其親屬有義務向相關部門報告,讓養老金發放機構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次,如果在配偶去世之後沒有及時申報,繼續領取社保中心發放的養老金的,是會被起訴的,這是屬於無合法根據而獲得不當利益。最後,丈夫去世之後可以領取喪葬費,如果個人賬戶中還有餘額的話,也可以取出,但是養老金是不能繼承給妻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⑵ 丈夫死後養老保險怎麼分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
所以你說的法律規定養老保險金是共同財產,還人前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如果其妻子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領取的4萬元,那麼其中的2萬就得拿出來在妻子、父母、子女之間分配,你的理解應當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其4萬是其夫死後領取的則為其個人財產,因為夫妻一方死亡的,其夫妻關系中止。
如果不明白,可以再問我,不過我看你對法條理解的也很不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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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丈夫死亡配偶每月能領退休金
不可以,丈夫死亡,妻子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之後,是依靠本身收入為生活來源的人員,失去供養條件,不能在繼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如果在配偶去世之後沒有及時申報,繼續領取社保中心發放的養老金的,是會被相關部門起訴的,這是屬於無合法根據而獲得不當利益。
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⑷ 丈夫去世妻子可以領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死亡後,不再繼續享受養老保險。這是法律規定。但可以領取喪葬費及死亡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⑸ 老公死後媳婦能領他的養老金嗎
社會保障等服務已經全面普及,員工在退休之後可以領取一定數目的養老金。一般情況下,正式工作都會要求勞動者購買社保,社保繳滿15年之後,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享受社保待遇。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老公死後媳婦能領他的養老金嗎?我認為是不能領取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需要的基本生活保障,離退休人員去世之後,其親屬有義務向相關部門報告,讓養老金發放機構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次,如果在配偶去世之後沒有及時申報,繼續領取社保中心發放的養老金的,是會被起訴的,這是屬於無合法根據而獲得不當利益。最後,丈夫去世之後可以領取喪葬費,如果個人賬戶中還有餘額的話,也可以取出,但是養老金是不能繼承給妻子的。
一:丈夫去世,妻子有義務和責任向養老金發放機構報備。
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需要的基本生活保障,離退休人員去世之後,其親屬有義務向相關部門報告,讓養老金發放機構停止發放養老金。
關於老公死後媳婦能領他的養老金嗎?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⑹ 一對夫妻,丈夫去世,丈夫的養老保險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丈夫生前的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而按照《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丈夫生前養老保險中的1/2歸妻子所有,剩下的1/2才是丈夫的遺產,由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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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夫妻一方有退休金的死了另一方有領嗎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參保人死亡,如果遺屬沒有生活費,按照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而且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我國的養老保險是可以作為個人遺產繼承的,如果死者在逝世前未指定首位繼承人的,根據順位繼承,作為夫妻的另一方是可以繼承死者方的賬戶的余額。同時,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如果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遺屬可以申領相應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此,夫妻一方有退休金的,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可以將死者的退休金領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