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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仲裁不予受理

發布時間:2023-02-21 15:26:08

❶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勞動仲裁還有權受理嗎

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者退休後不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所以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

❷ 年齡限定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對嗎

核心內容:不少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又有一技之長,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希望再找一份工作發揮余熱。然而他們並不知道,其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有些地方勞動仲裁部門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近日,鄭州市的李某說起這事直呼“想不通”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有些地方勞動仲裁部門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我現年61歲,被用工單位辭退,到勞動仲裁院申訴,勞動部門答復我說年齡超過,不予受理,他們只為60歲以下的勞動者服務。勞動仲裁為什麼有年齡限制?”李某道。

鄭州市兩個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均表示,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即不得超過女50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否則均不予受理。這么做可有法律依據?他們稱仲裁法上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勞動 合同法 實施條例》中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再是仲裁法保護的對象。

“每年超過年齡來申請仲裁的人不少,都沒有受理過,因為仲裁法上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說, “不僅有返聘的退休工人,還有從事環衛工作的大齡臨時工,都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讓他們去法院。法院能夠運用的法律廣,他們有訴必受。”

對於這樣的“年齡歧視”,許多勞動者提出“抗議”,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行喪失。”這樣的理解,對於勞動者來說極不公平。“就拿農民工來說吧,他們與用工單位應該是勞動關系,發生糾紛也應該是勞動爭議,怎麼就不能申請仲裁了?”有些法律常識的職工小陳鳴不平道。

專家指點

有專家指出, 勞動法 律關系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勞動權利義務帶有延續性,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勞動者可以據此享受相關社會保險的條件,將其作為勞動關系的法定終止條件,雖然增加了行政部門的可操作性,但是卻有悖於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年齡不應成為認定勞動者資格的唯一條件,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要根據身份等其他因素綜合確定。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仲裁機構在是否受理問題上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根據爭議發生時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結合申請仲裁時效作出判斷。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定(16周歲),但對於勞動關系構成年齡的上限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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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50歲以上勞動仲裁不受理

50歲以上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不得超過女50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和構成勞動關系的年齡,即16周歲以上,否則均不予受理。所列為一般情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只要屬於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機構就應當受理。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申請勞動仲裁行動建議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爭議發生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沒有年齡限制,但是有一年的仲裁時效;
2、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人必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超過六十歲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不屬勞動法調整,勞動仲裁不會受理的,此種情況得到當地的法院,走民事的渠道起訴。民事案件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❺ 勞動仲裁不受理達到退休年齡的案件嗎

達到退休抄年齡的案件不屬於襲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的。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雙方之間就不屬於勞動關系了,自然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爭議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❻ 超過退休年齡申請勞動仲裁不受理嗎

超過退休年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發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所以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

❼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詳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因為退休人員再就業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
發生糾紛不屬勞動爭議,無法申請勞動仲裁。
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❽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是的。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60周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內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容,所以不需要走勞動仲裁;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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