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手續如何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手續的辦理方式如下:
1、填寫退休申請表,退休申請表需要到參保地的社保機構窗口領取。
2、准備好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個人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的地方,還要提交獨生子女證的原件和復印件,過去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還要准備好個人人事檔案,人事檔案可以通過社保部門開出的檔案調取函提取。
3、遞交退休申請資料。社保部門翻看資料以後,如果所需資料完整的可以受理退休申請和資料,資料不齊全的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補充資料。
4、社保部門初審。經過初審符合退休條件的,進入正式審核階段,核算繳費年限,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和基本養老金,如果屬於符合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等提前辦理退休條件的,還要在網上進行公示。
5、本人簽字確認。社保部門經過初審、審核並在計算養老金後,要將養老金核算通知單送參保人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重點是確認繳費年限是否正確,養老金的計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認沒有差錯的才能簽字。
B. 靈活就業人員社保退休怎麼辦理
企業職工辦理退休很簡單,直接向單位提出申請即可,那麼靈活就業人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呢?其實也很簡單,只要到人社局退休審批窗口填寫退休審批表,簽字並按手印就可以等待退休金發放了。C.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手續如何辦理
在法定年齡的生日當月,帶上身份證、失業就業證、戶口本、社保卡等有效證件,以及兩張照片,到當地社保部門領取退休表格,填好後交居委會或村委會蓋章,然後再交給社保部門。1.養老滿15年即可在到達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並享受退休金待遇;但不享受醫療待遇。
2.養老滿25年,醫療連續繳費滿10年,這種情況不僅享受退休金,還可享受醫療待遇。
3.養老滿15年,但不滿25年,此時醫療保險也未滿10年,養老和醫療誰缺的更多就補誰。計算方法是按照上年度當地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D.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手續如何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流程如下:
1、前往社保局養老待遇科,查詢自己是否符合退休條件;
2、符合退休條件後,可在社保局領取養老金申領表並填寫,加蓋相應單位的公章;
3、並攜帶相關材料前往社保局養老保險待遇科,去初審窗口辦理申請;
4、初審後再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後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工作人員即可領取退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辦理退休
1、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 周歲、女年滿 55 周歲,其中原為固定工身份的女參保人員退休年齡仍為 50 周歲;
2、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3、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以上。
E.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手續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一、從單位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由員工企業單位的社保專員負責辦理。1、用人單位持職工已簽字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分中心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平均工資指數情況單》;2、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3、將審批後的《廣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檔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二、一些靈活就業人員需辦理個人社保退休手續:1、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於每月1-15日(機關事業單位)、1-20日(企業單位)到社保局二樓養老服務大廳窗口遞交有關材料,辦理有關手續。2、對符合退休條件審核通過的退休人員,社保局將會在受理的次月15日前,將有關退休人員養老金撥付到退休人員所開設的農行養老金存摺(卡),退休人員憑存摺(卡)到農行各網點領取。3、辦理退休時,須提供人事檔案(有視同繳費年限)或勞動合同;《城鎮從業人員退休登記表》(一式二份);《養老保險手冊》及繳費清單(在三樓服務大廳列印);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張;3張1寸免冠相片。註:退休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後3個月內,可自帶身份證和一張1寸免冠相片到市社保局一樓社會化服務窗口辦理退休證,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