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嗎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1)公司聘用到達退休年齡人員擴展閱讀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否終止,並不是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必要條件,而是以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必要條件。
這就說明,法律對於勞動者並無最高年齡的限制。從立法本意來看,法律並不強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而是允許他們選擇繼續就業,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但是,由於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後,即意味著其已經得到了相應的保障,無需再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行傾斜性的保護。
❷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❸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退休人員肯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用人單位繼續聘用該人員的,不能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權利義務,雙方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規定,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
兩者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規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未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議在聘用退休人員時簽訂書面合同,避免爭議的發生。
聘用退休人員要注意以下幾點:
2、退休人員在工作時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退休人員賠償損失,但通常需要結合退休人員勞務報酬、職責、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實際賠償金額。
3、用人單位能否在單方解除聘用關系,不一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雙方均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聘用關系,合同里沒有註明補償金和賠償金,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4、如雙方發生爭議,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處理。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合法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在聘用退休人員時一定要咨詢當地勞動部門。
❹ 招用到退休年齡但未享退休待遇的人員,勞動關系勞務關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務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繫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關於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並無全國性的統一意見,下面以十幾個省市為例,看看不同地區的裁判意見。
1
北京:勞務關系
北京高院(2017)京民申3964號裁定書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本案中,馮某出生於1964年5月3日,其於2015年5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此時馮某已超過女職工5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公司建立的並非勞動關系。
2
廣東 :勞務關系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廣東高院(2017)粵民申1541號裁定認為,本案中,柳某於2013年2月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柳某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於2013年2月7日依法終止,故一、二審法院認定2013年2月7日之後,柳某與某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對柳某關於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3
重慶市 :勞務關系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562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本案原告於2017年2月開始在被告承包的清潔服務項目從事保潔工作,但此時原告為已滿53歲,參照國發(1978)104號《關於職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女工年滿50歲應當退休,故本案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本案原告在被告處從事保潔工作時,雙方就以原告已達退休年齡,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建立勞務用工關系,現原告訴請裁判雙方為勞動關系,有違民事誠信原則。
4
河南省:勞務關系
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351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原告陶某1949年出生,在2013年時已達到64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便存在勞動關系也應當終止,故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5
湖北:勞動關系
湖北省襄陽(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終275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未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在其調整范圍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此,勞動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但牛喜蘭不屬於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故不能將牛某與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
6
山東:勞動關系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魯0481民初650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由於我國法律僅對勞動者的年齡下限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既可協議終止,也可單方終止,但均需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但這並非禁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從事勞動,也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而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當為其提供這種保障,但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的生活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時,用人單位繼續聘用這些人員,二者之間的用工關系應為勞動關系並非勞務關系。因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這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准問題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相一致。該答復內容為「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之規定,本案原告顏某系企業破產後的下崗待崗人員,雖然已達到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但因其繳費年限不夠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而其與新的用人單位即本案被告某公司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故本院對原告顏某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7
陝西:勞動關系
陝西省漢陰縣人民法院(2017)陝0921民初41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對於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否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目前主要有三個規范性文件,本案主要在於正確理解立法精神,正確選擇適用法律規范上。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首先,勞動關系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勞動者退休、養老等人身關系不因退休而改變,通過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將用人單位的責任轉移給社會,排除了勞動者再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應將是否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作為衡量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依據。再者,法律並未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進行勞動。綜上所述,應當區別對待,也就是說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按勞務關系對待;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了,但如果沒能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然是勞動關系。
8
廣西:勞動關系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04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根據上述規定,原告蒙愛球是被告聘請的代課教師,非正式有編制的教師,其於2014年12月15日年滿50周歲時達到了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中,明確了對於達到或者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本案中,原告自1997年3月起在被告處工作,雖然原告已於2014年1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後繼續在被告處工作至2016年8月,期間並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依據上述規定,原、被告之間,不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仍應按照勞動關系認定,即原告從1997年3月-2016年8月在被告處工作期間,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9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關系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7)內0103民初32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呼和浩特市邦爾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系用人單位。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相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中,孫某入職後至今未辦理社會保險,其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因此,被告關於孫某與被告之間為勞務關系的抗辯,不成立。
10
上海: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2年第1期)》第4條關於已屆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認定問題中認為,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上海高院(2017)滬民申290號裁定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只有在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雙方才存在勞動關系。
11
江蘇: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江蘇高院(2017)蘇行申1533號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江蘇高院(2017)蘇民申1722號裁定認為,關於2012年4月18日之後,鄭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鄭某於2012年4月1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原判認定自2012年5月起,鄭某與某公司之間不再構成勞動關系,並無不當。鄭某申請再審認為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某公司依舊構成勞動關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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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669號裁定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該司法解釋也僅是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並不能以此推論出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仍然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原審判決認定耿某年滿六十周歲後與某公司勞動關系依法終止,此後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並無不當。
浙高院(2017)浙民申1427號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原審查明事實,劉攀某進入某公司時,已經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原審認定劉某與某公司之間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並無不當。
浙江高院(2017)浙行終797號裁定認為,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實質上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因其名稱不同就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故原審第三人楊四清與上訴人之間的聘用關系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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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 ;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貴州省畢節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5民終10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其繼續為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勞動,不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是屬於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李某於2009年3月11日即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汽車站的勞動關系於2009年3月11日自然終止,此後,雖李某繼續在某汽車站工作,但雙方之間建立的應屬勞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並沒有明確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動關系處理。一審以某汽車站未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退休金等為由,認為李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某汽車站之間依然存在勞動關系,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某汽車站關於李某於2009年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一審法院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打掃衛生且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退休金為由認定其享受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錯誤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27民終103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勞動關系終止兩個條件為,一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二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此條款明確表明只有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或領取退休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糾紛才能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中,被上訴人熊某於2012年7月到上訴人貴州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處工作,被上訴人於2013年10月20日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訴人明知被上訴人達到退休年齡,但未提出終止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之後,雙方繼續履行事實勞動關系。因此,雙方仍系勞動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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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17)遼0211民初205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在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已不具備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條件。其次,本案中,2016年2月19日陳某與被告簽訂《僱傭退休人員協議》時,雙方對於死者陳淑艷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明知的,且該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協議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故該協議對陳某和被告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受我國民法、合同法所調整的勞務關系。綜上,本院認為,陳某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2017)遼0681民初4246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按照現行有關基本養老的規定和實際做法,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的前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上可以涵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當然也包括提前退休、內退的情形)。然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作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反之,則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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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終1207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何某從2016年10月起在被上訴人處務工時,已經屆滿67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何某不再是勞動關系適格的勞動者,何某在某勞務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四川省梓潼縣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133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並不是自動終止。所謂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44條並沒有以退休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其勞動合同並不終止。《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實際上將勞動合同終止的范圍擴大了,即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成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充分條件。嚴格上講,該條的規定與其上位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但是,上述兩條只是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並未規定只要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因此,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必須與勞動者明確勞動關系的終止,倘若勞動者繼續上班,就不能認為其與用人單位已經終止了勞動關系,仍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
❺ 用人單位招錄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雙方間是否確立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盡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存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形,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宜直接認定為勞務關系。只有當用人單位招錄已依法享受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時,二者之間的關系可被確認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與該類人之間發生爭議的,不按勞動爭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❻ 單位聘用人員退休有哪些規定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一、辦理退休手續需交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復印在A4紙上),
2.照片1張(一寸/兩寸、彩色/黑白均可),
3.農行卡復印件一份(復印在A4紙上),
4.在身份證復印件上寫清本人所選擇的社保發放養老金銀行,個人退休後聯系電話。
5.如有獲得市以上級別獎項的,請提供證書復印件一份。
二、辦理退休手續需填表格
1.《退休審批表》三份。「單位意見」處由部門領導簽字,蓋部門章。
2.《教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單》一份。手續單上所有部門蓋章。
3.《領取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申請審核表》一份。帶好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子女的獨生子女證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委領取並填寫,街道蓋完章後交人事處407室。
三、退休手續辦理程序: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❼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❽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應簽定什麼協議,請問有範本沒有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應簽定退休返聘協議
此協議是有範本的,如下: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名稱 姓名
住所 性別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
(主要負責人) 號碼
聯系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定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例條款。
一、本協議所稱退休人員是指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
二、聘用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四、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任務實行責任制,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時間按照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五、聘用報酬: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勞務報酬。乙方每月勞務報酬按 執行。勞務報酬發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後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勞務報酬。
六、其他待遇
(一)甲方按照不低於 標准給予乙方辦理相應的商業保險。
(二)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傷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療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書請假接受治療;治療時間超出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乙方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內從事工作任務,或在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外從事工作任務,受第三人傷害的,其待遇按國家民事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
七、規章制度:
(一)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處理並有權向乙方追究賠償責任;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協議期限屆滿,本協議終止。
(二)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解除。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
(四)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適用《勞動法》等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相關規定。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乙方必須按規定提供各項真實、合格、有效的證件及資料。若乙方提供的證件及資料有虛假、欺騙等現象,甲方可解除本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如因乙方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
(二)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協議,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乙方須在甲方安排人員接崗並完成接交工作後方可離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本協議約定的報酬二倍承擔和約解除金。
(8)公司聘用到達退休年齡人員擴展閱讀:
法律上規定,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
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律師提醒:
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當然,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其實退休人員享受不到勞動者的一些權益,但在工作中要是有權益受損的情況的,還是可以依法維權的。一般是可以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維權。
去法院起訴的話,需要按照下面步驟來:
1、你需要就在公司里受到什麼權益損害先寫一個起訴狀,然後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核材料受理後,就會給發應訴通知書。
2、需要准備帶去的材料有,起訴書、本人的身份材料、證據。
3、還有一些費用,即受理費用為50元。
其實如果你們之間的糾紛事實證據充分,那你就很容易勝訴。在拿到判決書後15天內,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那你可以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後,其實我國現在的法定退休年齡還算早,因此許多人在退休之後還想有所收獲的話,就會接著去工作。不過,這個時候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的,那是合法的,沒有違規。但是,一旦你在工作跟公司之間有矛盾的,那麼也可以通過去法院起訴維權。
❾ 退休人員還可以繼續聘用嗎
法律分析: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返聘員工的,這時員工與單位之間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關系轉變成了民事勞務關系。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稱之為返聘。
法律依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❿ 聘用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不簽訂勞務合同行不行
這個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但是必須要簽勞務合同。否則萬一工作當中出現什麼事情,無法保證雙方的利益權利。一般退休人員返聘應該給他簽訂勞務合同,給他參加意外保險。
這樣對勞動者本身是一個保障。現在退休人員身體好的都願意返聘繼續上班。所以最好給他們上商業保險,比如意外險就不錯。這樣對他們的人身安全有一個很好的保障,而且費用也不高。退休人員退休之後繼續上班,這個是屬於勞務報酬,所以應該按勞務合同走。勞務報酬收入達到提起征點也要按照勞務報酬個稅來計算。和工資及薪金收入計算個稅是不一樣的。
總之公司企業錄用退休返聘人員,應該是要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是有區別的。不同的用功方式應該要有不同的方法對待。因人而異因事而異。錄用退休人員對企業來說是一個比較劃算的,因為不用繳納五險一金,節省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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