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復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Ⅱ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怎麼簽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已接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按照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3、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想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只需要在合同期滿之後再跟公司協商,本著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簽訂合同即可。並且所簽訂的合同期限不能超過勞動者的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系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Ⅲ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簽訂的勞動合同算嗎
法律分析:無效。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Ⅳ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不能再與其續簽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條件之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退休員工不再具有勞動者身份;
2、退休年齡是自己工作的限制,所以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到了退休年齡自己就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己簽訂,那麼行為導致的後果有關的法律將不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有關的企業還會受到處罰,所以要仔細的考慮。以合同期限為標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Ⅳ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不能,簽了也是無效。
即便自己將來想要留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也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跟自己的工作單位建立相應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只能夠按照勞務返聘的形式來建立勞動合同,也就相當於是一種勞務派遣,或者說是一種勞務用工的形式來建立勞動合同能力。
所以說這個勞動合同我們不能被稱之為是一種全日制的用工合同,只能夠被稱之為是一種普通的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它是有很大的一種臨時性的約束,比如說當事人的這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所以說相應的社保待遇作為工作單位來說是沒有辦法來交納的,作為公司的一些福利待遇,那麼退休人員實際也是來沒有辦法正常享受的,除非公司願意給當事人發放這樣的福利待遇,當事人才可以主動的享受得到。
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如果年滿60歲,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勞動者與公司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Ⅵ 到了退休年齡簽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退休年齡之後要參加工作應該簽定勞務合同。退休人員已不是法律名義上的勞動者,退休年齡之後存在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再屬於勞動合同關系。國家規定達到離退休年齡以上的人,都是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勞動主體的。勞動者從他們到達離退休年齡的那一天,法律上就切斷了其做為勞動主體的權利。退休職工實際上法律上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退休之後的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 因此他們享受不了工傷待遇,不受最低工資限制、不受工作時間限制、不能享受相關福利待遇,比如假期加班補償,解除合同補償金等。一旦出現糾紛將無法進行勞動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訴。因此,退休年齡之後要參加工作應該簽定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Ⅶ 退休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退休不能簽勞動合同。根據國家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應退出勞動崗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否則勞動合同期限在達到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後,將自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不能再與其續簽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Ⅷ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退休年齡是自己工作的限制,所以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到了退休年齡自己就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己簽訂,那麼自己行為導致的後果有關的法律將不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有關的企業還會受到處罰,所以自己要仔細的考慮。
Ⅸ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過 退休年齡 後上班的 勞動合同 ,超過退休年齡上班也應當簽訂 勞務關系 合同,協議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務報酬,以及勞保待遇, 退休 以後工作的應當依照勞動部關於勞動制度通知,應當與單位簽訂協議,即勞務關系協議,簽訂協議,有利於雙方履行責任和義務,便於解決爭議。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 勞動關系 ,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 勞務合同 關系 雖然不用 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 人身損害賠償 的風險。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 退休金 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會保險 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綜上所述,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關系協議,合同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防止約定不明造成爭議,勞動協議應當具備單位名稱,工作時間,協議期限,勞動保護,職業危害等詳細情況。以免發生糾紛。
Ⅹ 退休年齡後還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