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支書退休後有退休工資嗎
要看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即使沒有退休金也有一系列的補助。
例如:
1、蘭州市西固區村幹部沒有退休工資,但是,根據甘肅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西固區委、區政府從2008年開始為在職的村(包括村改社區)幹部(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文書)辦理了村(村改社區)幹部養老保險,由個人每年繳費300元,省市區政府每年補助700元,共計1000元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對於繳費滿3年以上且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按月發放養老金;對於不符合發放條件的離任村幹部,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利息全部退給本人。
2、四川省內江市資中縣,根據中共資中縣委辦《關於印發〈資中縣離職村級幹部生活補助發放辦法〉的通知》(〔2010〕271號),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享受條件的離任村幹部按照所任職務、任職年限計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按照每任滿一年給予每人每年50元的生活補助,每年應享受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1500元,該補助由財政一次性打入本人「一卡通」賬戶。
根據資民基〔2018〕30號文件,從2018年7月1日起,離任村幹部補助在271號文件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您每年可享受離任生活補助2100元。
(1)農村退休支書工資調整擴展閱讀:
村支書職責
1、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五項任務的要求,主持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符合本村實際的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富民強村路子,推動全村科學發展。
2、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的各項支農惠農強農政策,帶領和引導黨員群眾抓好農業生產,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帶領農民致富。
3、要緊密聯系群眾,了解群眾所思所想,組織黨員幹部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4、要加強村民群眾教育,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計劃生育等工作,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必要時可以自行撥打報警電話,維護受害人權益,預防再次犯罪行為,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以及法治中國建設。
5、要執行好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村黨支部建設。
Ⅱ 關於農村老村支書退休待遇問題
現在國家對農村村幹部的離退待遇還沒有明確規定。基本是各個地方的方針政策。
村幹部現在還不能算是國家幹部。你的問題最好找民政部門反映,可以解決問題!!!
政村的幹部編制,通常我們稱之「村兩委成員」,所謂「兩委」既是「村民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其職務:支部書記、村民主任(既村長)、副書記、副主任、支部委員、村民委員等職務,委員的數量根據行政村管轄人員數量來決定。以上人員是選出來的幹部。除了書記和主任上級政府有給予誤工補貼,其他的都是有村財支付!
每個行政村還配有文書、民兵營長、計生專干、婦代主任、出納等專職幹部。專職幹部通常由村兩委成員兼任。村幹部職務可以相互交叉兼職,由於現在一般村財沒有收入或者低收入,所以工資問題很難解決,所以交叉兼職便成為一種時下比較流行的省工資方式。
前,對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否定說。這種觀點認為,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不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理由是:(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政權組織。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的身份是農民,不享受國家財政支付的工資,所履行的職能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依法從事公務的范疇,對其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犯罪不能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2 )從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看,刑法意義上的「公務」是指國家公務,將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工作也視為「公務」與立法精神不符。
二是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主要理由是:(1 )村委會雖然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它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務的同時,又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執行政府指令,組織村民完成國家行政任務,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2)當前, 農村基層組織實際承擔著大量的政府行政工作,這些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實際生活中,一些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貪污腐化問題十分嚴重,在一些地方幾乎佔到了近年查處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一半,如果今後對這些人員不再按貪污賄賂犯罪查處,將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的認識及信心。
三是區分說。這種觀點認為,對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應部分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其主要理由是:(1 )我國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節中對村委會作了規定,這表明村委會雖然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但卻是政權組織在基層的延伸,與基層政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2 )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黨章的有關規定,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同時,還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農村黨支部的主要工作是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由此可見,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所從事的工作是由集體公務和國家公務兩部分組成的。(3)當前, 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所實際承擔的任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單純的本村自治事務,如修橋築路,修建碼頭,興修水電,村提留,集資辦廠、辦學,建設村莊,興建醫療等社會福利設施,農資供應等,對此不能視為依法從事公務。這些人員在履行這方面職責的過程中,利用職權侵佔集體財物、挪用集體資金的,應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論處。二是具有政府行政性質的工作,主要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希望工程等通過政府或者專門機構發放的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分發,代征、代繳稅收、收繳鄉統籌,國家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徵用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分發,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方針和措施,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和宅基地管理的規定,有關人民代表選舉、戶籍、徵兵的組織、管理工作等,這些工作均具有「公務」性質。這些人員在從事上述公務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挪用公共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分別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直接關繫到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的穩定,關繫到農村反腐敗斗爭的成效,對此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合理反映客觀實際。我們認為,在上述主張中,區分說是比較切實可行的,它既充分考慮了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的特殊性質和職能,又體現了刑法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規定的精神。實踐中,在理解和把握這一問題時,有幾點是需要明確的:應該肯定,農村基層組織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對農村基層組織的工作性質應一分為二地看,其中有的工作不屬於依法從事公務,有的工作屬於依法從事公務,區分的關鍵是看其是屬於自治事務還是受委託從事政府行政性質的事務;承認農村基層組織成員所從事的工作部分屬於依法從事公務,並非等於說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只是說這些人員在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職務犯罪行為時,對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適用刑法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現實生活中,自治事務與「公務」並不是截然分開的,二者往往交織在一起,在確定具體行為的性質時,應綜合分析、准確認。
Ⅲ 工作二十年農村黨支部書記退休有工資嗎
工資是不會有的。
現在全國對此問題沒有統一的政策。但一些地方制定了相關措施,比如河北,推行了「一定三有」舉措,部分符合條件的農村黨支部書記會有養老保險或離職補貼,這個你可以到鄉鎮去咨詢組織員辦公室,他們能夠給你滿意的答復。
Ⅳ 村幹部退休後有退休工資嗎
村幹部沒有退休金。
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治機構,不屬於國家機構,所以不能享受國家幹部待遇.但是,隨著我國的發展,對在職和退休的村幹部,國家開始實行一系列的補助,
下面是一些事例,你可以參考一下:
1.當了30多年的村支書,退休後每月都能領到100元的養老金,是做夢也沒有想到的事。」從8月份開始,河北省涉縣神頭鄉楊家山村黨支部書記楊富田每月都會持《任職10年以上農村黨支部書記養老保險金領取證》,到鄉郵政儲蓄所領取養老保險金。
為保持農村幹部隊伍的長期穩定和活力,建立農村幹部隊伍干有所為、退有所安、老有所養的長效關愛機制,激發農村幹部的工作熱情,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從今年起,涉縣針對村幹部待遇低、報酬少等問題,出台了《關於為任職多年農村黨支部書記辦理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採取財政出大頭,個人拿小頭的辦法,為連續任職10年以上的現任農村黨支部書記辦理養老保險,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2.每到年底,長順縣廣順鎮卸任村支書羅小祥就會從鎮社會事務辦領取到360元的生活補助。在他手持的大紅色「長順縣離任村幹部榮譽證書」中,記錄了這位曾先後擔任村委會主任、村支書長達25年的「村官」為該縣經濟社會發展所作的貢獻。
Ⅳ 村兩委成員退休後每月退休金多少
我們國家歷年來,始終沒有對農村幹部有退休政策,也沒有退休金,因為農村幹部,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享受退休待遇,鑒於這種情況,有些省市地方政府,給予農村幹部一定的補貼,或者叫「退休金」。
自從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政策之後,農村幹部也和其他人一樣,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到法定年齡時,繳納養老保險最低滿15年以上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5)農村退休支書工資調整擴展閱讀:
農村幹部也和其他人一樣,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到法定年齡時我們國家歷年來,始終沒有對農村幹部有退休政策,而是各個鄉鎮政府自籌資金發給。
自從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政策之後,也沒有退休金,因為農村幹部,繳納養老保險最低滿15年以上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鑒於這種情況,有些省市地方政府,給予農村
這個不是國家財政承擔,不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Ⅵ 農村幹部退休政策
農村中的村支書、村長、婦女主任等幹部並不屬於公務員,沒有辦法參照公務員退休,近年來也沒有出台關於農村幹部參保繳費、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當事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靈活就業養老保險,並從其規定退休、領取養老金。雖然沒有統一的政策,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了關於村支書等參加社保的補助政策,貴地是否出台此類政策,請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或者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6)農村退休支書工資調整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主要是指:
1、老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不變。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2、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3、離休幹部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4、離休幹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5、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及標准工資額高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非行政級幹部,他們離休後,可以分別享受副司局級和副處級待遇。
Ⅶ 農村支部書記退休工資有沒有文件規定
有,這個職位要最少干兩屆才有退休金!金額的多少全國范圍內按區域有較大區別。
Ⅷ 農村村幹部退休後能領多少錢一個月
北京每月2500元,第二年添加500元,往後還會逐年添加。
1、北京村幹部工資:剛開始根本工資是每月2500元,第二年添加500元,往後還會逐年添加。重慶村幹部工資:平均根本工資是每月2500元左右,每年有300元補貼,五險一金不包。江西、湖南、湖北、四川、江蘇、安徽:剛開始工資為每月1780元-2000元之內。同時還有一些補貼等。
2、醫療方面:村幹部可享用定期體檢,費用鄉財政報銷;鄉村村幹部也是從村子裡推舉出來的,也是百姓,我國給予鄉村村幹部定期體檢的福利待遇。讓鄉村村幹部有個好身材,為百姓辦實事,謀開展,讓村民的生存更美妙。
3、退休方面:離退休老幹部只需繳納滿3年以上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就能夠領養老金;
4、養老方面:養老保險繳費實驗個人補助和財務補助,以及集團繳費相結合的方式,財務補助和個人補助每年的費用不得低於2800元;
3、退休方面:離退休老幹部只需繳納滿3年以上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就能夠領養老金;
注意事項:
村幹部工資待遇
進步村幹部薪酬的辦法;
1、村主任(村長):不低於村文書的70%。
2、村委會其他幹部:不低於村文書的50%。
3、村委文書(村支書):薪酬要高於當地農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第一、村主任(村長):不低於村文書的70%
第二、村委會其他幹部:不低於村文書的50%
第三、村委文書(村支書):工資要高於當地百姓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作為鄉村村幹部我國這次調整進步村幹部的養老待遇,美滿退休村幹部的養老保險機制,也是處理了鄉村村幹部的養老問題,村幹部能夠安心為村民效勞。
Ⅸ 農村幹部退休有新政策么
一、農村幹部屬於離休幹部,享有的退休政策有:
1、《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2、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3、離休幹部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4、離休幹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5、《勞動部、財政部關於1995年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325號)規定:各地從1995年7月1日起,對國有企業1994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人員,一般可按1994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一60%計算增加離退休金。
(9)農村退休支書工資調整擴展閱讀:
1、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
2、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原享受保健醫療待遇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對其他離休幹部,各醫療單位須積極創造條件,增設幹部病床,在門診、住院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3、按國家有關文件(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勞人老[1982]10號)規定,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可酌情發給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