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視同工齡退休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視同工齡退休計算方法是:本地區月平均工資加上自己的月工資除以2,然後再乘以繳費年限之後乘以百分之一。繳費的年限越多,自己每個月的工資越高的情況下,退休金就越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㈡ 南昌市視同繳費1年約多少退休工資
大約110元。視同繳費年限一年大約是有110元退休金。因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是同樣計算養老金。另外。由於視同繳費年沒有設立個人賬戶。所以按照規定,還有視同養老金補貼。目前。本地區的基礎工資一年是50元。視同繳費年1年是1乘以1.2%。是60元。合計110元。
㈢ 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養老金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實際上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視作已經繳費的年限。因為職工沒有繳費,也就不存在計算繳費基數的問題。計算基礎養老金時,按照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計算的:基礎養老金等於(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乘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乘1%;。在實行職工個人繳費之前,職工在原單位按國家現行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工種折算工齡除外),可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的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企業轉制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單位和職工在應繳費期間由於各種原因不繳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作為繳費年限;補繳後才能作為繳費年限。職工在中斷繳費後又重新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前後合並計算。享受疾病救濟費的病休職工,其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與連續工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職工被辭退後,原企業固定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如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㈣ 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養老金
以下為養老金具體計算公式:
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加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加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內養老金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指數化繳費基數x視同繳費年限x1.4%。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㈤ 視同繳費8年退休金怎麼算
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是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絕大部分省份計算辦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1%;
2、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在1.2%至1.4%之間)。
㈥ 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養老金
【法律分析】: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視同繳費年限在計算養老金時包括兩部分,分別為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1%。
2、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月工資*個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系數 。過渡性養老金發放辦法按所在地區具體制定的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