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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退休工資最新消息2015

發布時間:2023-01-01 11:14:30

⑴ 吉林省2015年最低工資是多少和企退休最低工資是多少

2014吉林最低工資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調整後新的最低工資標准按三個檔次劃分。
長春、吉林市區為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1.5元;松原、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為第二檔,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0.5元;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市)為第三檔,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9.5元。
調整後三個檔次月最低工資標准比調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長幅度為16.29%。
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
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因此,截止到2015年6月,吉林省尚未公布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因此,現在依然是適用之前的通知。

⑵ 吉林省退休工資怎樣算

吉林省 退休 職工基本 養老金 計算辦法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全文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⑶ 吉林省交滿15年的低檔養老保險,退休後能領多少錢一個月

吉林省交滿15年的低檔養老保險,退休後能領800~1000元左右一個月。

個人建議:
養老保險繳納基數越高,所享受的退休福利待遇也就越高,退休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根據你的工齡退休年齡退休地點社平工資,還有你個人賬戶里的錢有多少來進行計算的,你如果想要了解具體的數額,可以攜帶相關證件直接前往當地社保局進行咨詢,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保中心查詢相關業務時,一定要確保本人的有關證件合理合法,如果將自己的合法證件借給他人使用的話,屬於違規操作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對於養老保險的領取來說,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勞動力以及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退休年齡為男性55周歲,女性45周歲。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吉林退休工資最新消息2015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⑷ 吉林省退休工資調整

法律分析:1、每人每月增加36元2、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3、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4、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5、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6、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7、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⑸ 吉林省退休漲工資文件

吉林省退休漲工資文件: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6〕65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經辦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准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准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調整。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准執行。

⑹ 吉林省離退休人員漲工資方案

法律分析:201吉林省退休工資工齡工資是多少?
根據《關於2015年吉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第二條的規定: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計算)分段確定調整標准,累加計算調整數額。繳費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4元。工傷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調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二、退休人員工資計算方法
1、退休人員收入=(退休前工資 崗位津貼)×X% 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 住房補貼。
其中X%的規定是:
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年限滿30-35年的,按85%計發
年限滿20-30年的,按80%計發
年限滿10-20年的,按70%計發
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計發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2015年吉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第二條的規定: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計算)分段確定調整標准,累加計算調整數額。繳費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4元。工傷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調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⑺ 吉林省2015年退休金調整方案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7號

各市(洲)、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4年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三)特殊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准基礎上,在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有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協操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調度籌措資金,盡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略)
以上文件來源自網路,僅供參考

⑻ 吉林省退休金規定

吉林省中人退休金政策:「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和2014年10月1日申請辦理退休且養老保險累計繳滿15年的退休人員。中人退休金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照視同繳費年限計發一份過渡性養老金。為保證待遇平穩過渡,改革後按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設立十年過渡期。
【法律依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二)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照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為保(三)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四)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⑼ 吉林退休工人 漲工資平均多少錢

吉林退休工人漲工資多少參照吉林省養老金方案。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6〕65號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准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准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調整。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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