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服刑後還有醫保嗎
【法律分析】
職工被判刑後,一般都會被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會停止。此外,按照現行的醫保政策,被判刑正在服刑的人員,是不能參加社保的。所以,在服刑期間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會停止繳費,也就不能享受到相應的待遇。具體的講,服刑期間和中斷繳費期間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然而,在被判刑之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依然有效。服刑人員出獄後,可以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由工作單位或者本人自己繳納社保各種費用,其待遇會恢復,符合退休條件的,(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15年以上)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金。如果繳費人參加醫療保險累計繳費達到25-30年,也可以終身享受醫保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或改制減員達2/3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應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年數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的標准計算,從清算後變現的資產中一次性繳納,確無能力繳納的,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